民诉法教案 第十二章 期间、期日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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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期间、期日与送达
[提要]期间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很大意义。期间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单独为诉讼行为的期限,其计算方法、耽误及其救济十分重要。送达是使诉讼参与人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利于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方法,也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有重大的影响。送达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
重点问题: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间的计算方式;
●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法律效力。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期间、期日
一、期间概说
民事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二、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时、日、月、年以公历为标准。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计算的,按公历中的月份计算,不分大月、小月。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的计算不包括在途时间。
若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三、期日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会同诉讼参与人在一定场所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期间与期日不同。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方式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与该诉讼有关的收件人的一种诉讼行为。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诉讼行为。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因受送达人或其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据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书置放于受送达人的住所并视为已经送达的诉讼行为。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委托有关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邮局,用双挂号信的形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因法定原因,人民法院不能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而通过受送
达人所在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签收的方式。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以一定方式告知受送达人,经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诉讼行为。
二、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是诉讼法上的效力,即诉讼文书一经送达,诉讼参与人就应当或可以按照诉讼文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二是实体法上的效力,即诉讼文书送达后,受送达人就要承担相应的实体法律后果。
[复习思考题]
1期间与期日的区别有哪些?
2、论述不同送达方式的不同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5~84条、135、159、168、182、190、200、210、219、247~25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8~33、37、46、48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90条;
4.《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