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
对于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日相差一年以上的项目,实际是追溯性评估。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一条及其条文讲解:对于追溯性评估,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出具时,其经济行为即已发生。因此,所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的问题,对其没有影响。追溯性评估的价值结论不存在现实市场条件对其影响的问题,因此,追溯性评估报告不存在有效期限的限制。
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
市场是变化的,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
为了使资产评估得以操作,同时,又能保证资产评估结果可以被市场检验。
在资产评估时,必须假定市场条件固定在某一时点,这一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它为资产评估提供了一个时间基准。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2号令)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资产评估怎样进行核准或备案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2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
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
1. 总则
1.1 为规范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的确定与披露,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 评估基准日,是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是评估结论生效的特定时日,通常以日历中具体日期来表示。
评估结论所表述的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关于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意见。
(2)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指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的时限。
即矿业市场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也未发生导致评估结果较大改变的事项时,评估结论可以使用的期间。
3.确定评估基准日
3.1 评估基准日一般应是现在时点,特殊业务时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3.2 确定评估基准日,一般应考虑的因素:
(1)评估目的及对应经济行为可能涉及的其他专业评估的基准日。
(2)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
(3)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或交易结算日);尽可能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4)评估所需资料的可取得性、使用的方便性以及财务会计的结算制度;同时有利于合理选择评估参数。
3.3评估基准日的表述方式为××××年××月××
日。
4.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
4.1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
4.2评估基准日为现在时点的,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评估基准日为过去或者将来时点的,评估结论仅针对评估基准日。
5.评估报告日
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形成评估结论最终专业意见,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
6.披露要求
6.1 在评估报告中应披露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所考虑的因素(或理由)。
6.2 在评估报告中应披露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附则
7.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7.2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