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手打精选小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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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方不利的执法决定前,必须给予相对方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回避制度:指公务员因与行政相对方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得参与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制度。

申诉不停止执行制度:指行政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时,原则上不停止该决定执行的制度。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行政救济: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采取的各种事后法律手段与措施所构成的法律补救机制。

行政补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指行政主体在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执法责任特征:1主体必须是发定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2行政违法、不当或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是行政执法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3必须是为宪法、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责任。4损害合法权益的事实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相应的后果。5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清楚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赔偿。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执法的特征: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广泛性、单方性和决定性、主动性、自由裁量性、程序性、可诉性。

行政司法:1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2遵循准司法程序。3由特定行政机关来主持或裁决。

执法与司法区别: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不同、程序不同、目的不同、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争议的活动。

区别:性质、主体、法律依据、程序、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指受行政执法主体委托,按照委托的范围,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方权利: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程序抵抗权、申请救济权、申请执行权。

保障相对方权利: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给予相对方充分说明理由的机会、作出执法决定时、应当告知相对方在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泛滥、主体混乱、手段单一、违法现象严重、违法案件居高不下,手段日益更新。

原因、完善和改变:1观念、立法、现实。2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完善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3相对方权利意识增强、执法的技术性增强难度加大、若干新的执法行为出现和发展、从强制向非强制的转变。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规范性、概括性、价值性、补充性。原则的意义:1指导着行政执法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2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

执法法律规范或者对行政执法法律规范进行解释。3可以指导行政执法法律规范的实施。4还可以弥补执法法律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规范适用。5对控制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

原则确定的标准:1应当融入现代宪法精神。2应当体现行政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3应当是行政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4应当反映行政执法的目的。5反映在KP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法的的基本要求。6体现KP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7揭示行政执法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惟一性。

执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这个部门法下得一个分支,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基本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执法原则是行政法原则及其精神和行政执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这两个主要因素相互结合的结果。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内容:1依法执法原则。(内容:主体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意义:对执法活动的规范和控制、保护相对人权益、有利于推进法治。)2执法公正原则。(内容: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为决定说明理由。)3执法公开原则。(内容:立法和政策公开;执法行为公开;信息、情报公开。)4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与连续性、可靠与可预见性;应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执法主体应信守诺言;信赖保护。意义: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确立行政执法主体和法律权威、实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约束行政执法机关、判断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执法目的。)5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内容:保障和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防卫权;提供申诉权。意义:有利于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执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是一种组织不是个人。2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3是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法职权的组织。4是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执法主体分类:1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职权行政执法主体和授权行政执法主体。3本行政执法主体与派出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的职权:1特征: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性、优益性。2内容:行政形成权、执行权、许可权、禁止权、处罚权、强制权、确认权。

执法主体的职责:1特征:法定性、义务性、强制性、与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职权并存。2内容:不得无故失职、不得擅自超越权限、不得滥用行政职权、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遵循合理原则,避免不当行政、尊重事实证据,不得主观臆断、正确地适用法律。

执法主体权限:1特征:法定性、义务性。2类型:纵向与横向权限;地域与公务管辖。

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具有执行国家权力的职能、具有相应的优益性、具有高度权威性。

授权组织:特征: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行使的职权比较单一;授权引起行政职权、职责一并转移。条件:相应组织应与所授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与企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执法主体消灭:行政执法主体由于被撤销或授权被收回、授权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灭失。

执法依据的特征:1是国家法定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2具有国家强制力。3具有普遍约束力。4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5具有广泛性、易变性。6依据的实体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执法依据的分类:1以调整对象未标准:一般性依据、特殊性以及具体性依据。2以性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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