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滞纳金的最新规定与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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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 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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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1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姓 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 生 的欠税金额; 2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 他有 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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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欠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 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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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欠税常见情形 1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 的税款; 3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 纳的税款 ; 4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 三十五条 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例: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 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 “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
按照48号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 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 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 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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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领用受限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 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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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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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止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 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 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 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 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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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问题: 对滞纳金要加收滞纳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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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欠税后果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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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企业日常影响 (二)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影响 (三)严重法律后果 ——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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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企业日常影响
1.加收滞纳金 2.强制执行 3.处以罚款 4.发票受限 5.以退抵欠 6.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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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滞纳金加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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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之日止。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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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惩戒 飞机、高铁、软卧都不能坐了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 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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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以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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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收滞纳金
“年利息”?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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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 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 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欠税滞纳金的最新规定与实务处理
目录
一、欠税滞纳金最新政策 二、欠税后果和法律风险 三、哪些情形不缴滞纳金 四、欠税风险防范和补救 五、无欠税证明如何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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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税滞纳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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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税的基本规定 (二)滞纳金加收问题 (三)滞纳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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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税的基本规定
1.什么是欠税? 2.欠税常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形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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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滞纳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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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 ,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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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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