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廉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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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的廉洁从业行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廉政建设,要注重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约和奖励惩处的有效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

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按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签订正式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行政办公资产采购一律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供货方。

第五条、 严禁涉项人员以任何借口弄虚作假签证人工费、机械台班费、超付或大额现金支付劳务队伍、设备、材料商各种款项。

第六条、 严禁涉项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友在自己管理的项目分包工程或从事供销、租赁、加工等与项目发生经济关系的业务。

第七条、 公务活动中,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

礼品、礼金、银行卡、

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第八条、节、庆日各部门员工须严格自律,拒绝业务单位以礼品、礼金、银行卡、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宴请等方式开展的慰问活动。

第九条、严禁员工擅自接受业务单位各种形式的宴请,收到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总经办统一安排。

第十条、严禁在业务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公司或个人支付费用,严禁接受业务单位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及工程等回扣;不得索要或在业务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公司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不得接受业务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业务往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第十二条、各岗位职权严格区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越权指挥、越权审批,影响正常办事程序,确有特殊原因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廉政举报电话;总经理廉政举报邮箱:,由行政部、财务部、总经办、职工代表组成4人调查组,调查过程公开、公正、严禁徇私舞弊,若因调查组成员个人故意行为影响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部门经理是部门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内员工和业务单位(人员)发生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总经办报告,不得隐瞒,纵容包庇。

第十五条各部门员工自觉遵守《廉政管理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履行监督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和事给予劝阻,劝阻不成

功的应向公司举报。

第十六条举报人须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构检举事项,一经查实对检举人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被举报员工必须主动配合调查组成人员完成调查谈话、取证。

第十八条对违反公司廉政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处

于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行政记过

(三)留职查看

(四)撤职

(五)开除

(六)罚没违纪所得金额1.2倍经济处理

(七)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处行业通报

(八)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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