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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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形分析

2010-8-6 12:46:13

编者按: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追偿项目较多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而诉讼时效决定了债权能否得到法律的实体保护。本文对诉讼追偿过程中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以催款通知书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通过催款通知书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一种最常见的方式。金融机构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通常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催款通知书容易引发的几种问题分析:

1、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对上述问题给予了肯定回答,但同时该规定有两个要点:一是催款通知单上必须有明确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也即催款通知书必须有明确的催收内容,如果只是普通对账单,而没有催收内容,则难以适应本规定;二是债务人必须在该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2、债务人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如何处理?债权人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想立即起诉债务人的话,可聘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于此类公证一般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对申请人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和过程进行公证;另一种是对申请人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和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对送达催款通知书事实出具公证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二、在特定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文)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

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规定:“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该规定给予了资产管理公司公告催收权,可以更有效的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债务人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逃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也重新肯定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

三、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该规定是一个很好的补救措施,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就原债务重新达成一个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法律事务部内刊《法律视窗》2010年第1期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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