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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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
烟草在线专稿 随着国家法制工作深入开展,必然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是因为目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要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对部分复杂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较为缺乏,特别是无主案件,一直困扰着专卖行政处理,不利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所以有必要对卷烟无主案件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的认定
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采取逃避,不接受处理的方式,使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处于悬浮的状态,难以处理,只有对烟草专卖品的所有人进行确认,才能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物品进行处理。因此,对烟草专卖品的无主进行认定是处理无主案件的关键。
如何对无主案件进行认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执法人员在非经营场所,如路上、车站、物流中转站等地点查获烟草专卖品,当事人当场逃逸,或采取逃避不予认领的方式,执法人员经调查,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或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第二,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查获,或在非经营场所查获,但是可以查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经营场所,可以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只是当事人采取不予配合的方式,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
对于以上两种情形,有人认为,只要经过公告期公告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仍不来认领或接受处理,便可以认定为无主财产进行处理。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有些欠妥,容易使违法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假烟的当事人。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应该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为无主案件。而第二种情况,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可以查明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的姓名、固定住址或经营场所等,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来认领或接受处理,都不能认定为无主案件。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人发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不影响执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视为其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掌握的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查明违法事实,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烟草专卖品的无主案件认定程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有专门对无主财产的认定,但是《民
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认定行政案件中的无主财产,显然是不恰当的。而我国行政法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法对无主案件的处理的规定还比较缺乏,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30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60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恰好对无主案件做了一个必要的补充,但是这个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因为如果是假冒伪劣卷烟则无法进行变卖。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也为我们处理无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后60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依法封存、扣押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依法予以处理”。所以对无主的烟草专卖品必须经过一个法定的公告期公告后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行政机关才能直接该批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二、对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的处理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烟草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所以执法人员既不能限制违法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也不能强制要求对违法物品提供相应的担保,只能对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进行封存,必然造成部分违法当事人有机可乘,特别是假烟的所有人,经常采取逃避不接受处理来避开法律制裁,执法人员又无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只能对无主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于无主案件的处理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需要法定程序。无主案件也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公告、案件处理审批等一些列处理程序,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布,并告知当事人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机关,才能将涉案的烟草专卖品进行销毁或变卖。对当事人的公告认领的程序可以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其次,无主案件只能使用案件处理决定书,而不能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没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无法进行行政处罚,故只能对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再次,对无主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放弃追究的权利,只要查明无主案件的当事人,随时都可以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
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规定的两年时效的限制,因为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只是尚未查明。
在无主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处理上困惑,特别是依据法律的缺乏和不足,暴露了我国立法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烟草行政方面的立法,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