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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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堆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 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本次会议做了重要批示,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对于在全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王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

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群众观点。公正司法、能动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始终坚持自觉学习,努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继续推进和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要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

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努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全面提升民事审判权威;努力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就近、就地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挥小额速裁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为民司法。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好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在房地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司题:(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

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消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转让条件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而已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三)关于在民事审判中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的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对其请求可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要注意发挥司法审判在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居间市场中的作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以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能予以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三、关于其他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障各种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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