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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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 ,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特征
统一性与个 别性相结合
经济性与管 理性相结合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二)投资者的资格
主要是指法律对投资者所作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投资方向或领域
B
出资形式
A
C
投资数量额度
其他方面
E
D
出资形式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三)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投资者类型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五、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 体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节


市场主体
六、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 的公民。公民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是年龄条件,二是健康条件。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 体展开。其内容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个方面,其中 处分权和收益权是表明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
(2)民法仅从横向关系的维度,行政法仅从纵向关系的维 度设定主体资格;经济法则从多种维度的经济关系,设 定主体资格。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3)民法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法给行政机关 和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条件,都是普通性条件;经济法给各 种主体设定的条件多是特殊性条件
(4)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都不体现主体在经济生 活中的具体职能;经济法主体资格则体现各种主体在经济 生活中的具体职能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 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既有区别 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在于: (1)民法和行政法都是设定抽象的法律人格,经济法则是 设定具体法律人格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二)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配置
(1)市场主体相对于政府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实行法定原则;市场 主体相对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只应当作出基准性或 纲要性的规定,同时允许市场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章程和合同 等方式,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体确定。 (2)在不同领域,政府干预力度和市场化程度都不尽相同,因而市场 主体作为监管与调控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呈现出结构性特点。
一是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 二是消费者的信息条件劣于经营者。
第三节
市场主体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偏重保护消费者符合公平 目标;消费者在经济发展中的主权地位,决定了偏重保护消费者符 合效率目标。 基于“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至少应当从以下 三个维度就消费者权利进行制度设计:
国家机关组织法
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B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 根据有关国家 机关的决定、 命令和特别授 权而取得
A
C
经法律、法规 认可而取得
经审批(特许)和 登记注册而取 得
E
D
经登记注册而 取得
第二节


市场主体
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一)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三种情况:
(1)法律对同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 主体,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 (2)法律对异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为追求社会公平和安全, 对不同位势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非均衡安排,对其中的弱 势主体应给予偏重保护。 (3)法律对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充分考虑到经济活动的 外部性,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作出 关联性的制度安排。基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正效应,法律多运用奖励性 规范赋予当事人权利。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
(1)名称固定化
(2)内涵特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多标准并存原则
第三节

市场主体
四、投资者


(一)投资者的界定
广义投资包括直接投资(狭义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一般指营利性投资,即追求保值增值目标 的投资,国有资产投资中还包括有非营利性投资。
倾斜分权 纵向分权 经济分权 三种倾向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三)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改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突破以行取区划为基础的地方行 政管理框架的新现象,主要有:
(1)新的管理层次 (2)新的职能部门结构 (3)新的地方管理方式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 人和组织体。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为基本要素。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1
2
3
职权授予 法定
职权内容 法定
职权行使 法定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二,权限适当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必须遵 循政府与市场互补的规律,限定其职权的边界,特别是在“权力 与权利”关系中的边界。 第三,权责对称
1.意志能力。 2.经营范围。又称营业范围,它表明经营者能在哪些行业从事生产 经营,并限定其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者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 3.财产能力。即经营者从事经营的财力和物力,寓于经营者所拥有
的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的财产之中。
4.技术能力。即经营者以自己的技术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力,表现为 职工技术素质与技术设施、技术资料的统一。

(一)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 度。差别的性质、内容和程度均以市场经济的需要及国家对其 施以干预的力度而定。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二)市场主体的资格
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 区分。
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 中民事主体制度。
权责对称
经济职权和 经济义务设 定的统一 经济职权和 法律责任设 定的统一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理论前沿——
经济法责任问题及经济法调制主体责任问题
1、经济法有无独立之责任? 2、经济法责任理论如何完善?


3、经济法调制主体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参考资料: 张守文 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扑 中国法学2003(4) 井涛 经济法责任之独立性问题探讨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4(1)等
(1)它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即它所经营的是体现为 生产要素的资本,而非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出的商品或劳务
(2)它取得的是出资者所有权(或股权)而非债权,即它作为出资 人(或股东)控制或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
(3)它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即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享有和 承担与其投资额和责任形式相对应的利润和风险。
中央与地 方政府间 存在相互 权利义务
中央与地 方政府间 事权、财 权与责任 的分配及 协调关系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执行性
应付性
自创性
协商性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二)中央一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的改革,呈现出三种倾向:
二是劳动者是弱者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七、消费者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是指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其主要特征:
一是生活消费者,而非生产消费者;
二是个人(家庭)消费者,而非单位(集团)消费者; 三是商品的购买、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
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较之经营者处于弱者地位。
其联系主要在于:
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体,一般也应具备宪法及民法、 行政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人格。
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当然取得经营者或消费者资格,具 备行政主体资格也不当然取得市场监管主体或宏观调控主 体资格。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A
法律依据
B C 有关法律 D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场主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 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 和个人。 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 主体。
第三节
市场主体
(3)在不同领域,政府经济职能的非行政化和社会化程度不尽相同,政
府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监管和调控职能分工也不尽相同,市 场主体分别相对于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呈 现出结构性特点。
(4)市场主体wenku.baidu.com权利中,有单个市场主体的自益权,更多的是群体性的
乃至所有市场主体的共益权;市场主体的义务中,有的既是对市场相 对人的义务,也是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一市场”框架
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两层框架”,与学理上的分析框架和立法上的 制度安排基本吻合,即使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向“政府一社会中 间层一市场”三层框架发展的背景下,“两层框架”在现代市场经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双 重身份。 这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1)“主从----分开”模式 (2)“并重----合一”模式 (3)“并重----分开”模式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 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机关分开,是指为改变以往同一经济管理主体兼有双重身 份的现象,将执掌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机关与执掌所有者职 能的机关分开。 规则分开,是指就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别设立 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而允许同一机关兼有两种身份,当 执行哪种职能时就适用与其职能相应的运行规则。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我国学界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
利益关系
权力关系
权力义务关系 事权财权与责任的关系
即中央政府 代表国家利 益,地方政 府既是设在 地方的国家 利益代表, 也是地方利 益的代表
中央与 地方政 府的权 力分配 及统属 关系
济体制中的原始、基础和普通意义仍然存在。

(二)“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框架
一般而言,“二层框架”与“三层框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 并存的。在许多领域,“三层框架”是在“两层框架”基础上的进 化,是对“两层框架”的超越和修正。三层框架”既保留了“政府 ----市场”相关联的优势,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 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
后者,即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 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 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第三节

市场主体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地域限制
经济领域限制
法律制裁限制
主体职能限制
资本来源国限制
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三节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本章重点和难点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市场主体的类型 社会中间层主体
本章参考书目
1、李长健 新编经济法通论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
2 、蔡磊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论 中国社科出版社2007年
3、漆多俊 经济法论丛(1-1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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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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