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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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风险的概述
(一)保险业风险特征
根据保险业风险产生的方式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其具体特点可以概括为:1.保险业风险的存在具有必然性。
从宏观角度上说,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利弊两个方面的因素,这就决定了当一个事物出现以后,既给人类带来了福音,同时,也会给人类制造一些麻烦。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比如人类有了航海业,就可远渡大洋,周游世界。但是从此出现了海难事故;人类有了飞机,实现了人类遨游蓝天的梦想,缩短了地球上地域之间的距离,可是伴随的是不断发生的空难悲剧。再比如,汽车成了代步工具,但交通事故猛于虎也是不争的事实。同样的保险业风险也是如此。更何况他是经营风险的行业。
2.保险业的风险种类
可以影响保险业的风险因素有很多,并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本文着重介绍美国精算师协会和Babbel等对保险业风险的分类。
3.精算角度的保险业风险分类
(二)美国精算师协会将保险业的风险种类分为:
1.资产风险。因保险公司的债务人无法或不愿偿付保险公司的债务,或者因保险公司的资产发生贬值而引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它包括了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货币风险等。
2.定价风险。因被保险人索赔频率和数额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收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足引起的风险。
3.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由于市场利率及通货膨胀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二者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导致保险公司负债价值超过资产价值的风险。
4.其他风险。税收和法律方面的变动以及公司员工工作失误等引起的保险公司风险。
(三)金融角度的保险业风险分类
Babbel等从金融风险的观点将保险业风险种类分为:
1.精算风险。保险公司出售保单和承担其他负债所筹集的资金不足以保证其履行保险债务责任的风险。精算风险一个主要的反映就是定价风险,即由于
死亡率、发病率、利率、收益率和损失发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在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定价过低的风险。
2.系统风险。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由于受到系统风险因素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风险,所谓系统风险因素包括了利率风险、基差风险和通胀风险,其中最重要的是利率风险,并且系统风险不能通过分散化来完全消除。
3.信用风险。保险公司的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意偿付债务而导致的保险公司风险,以及由于投保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引起的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
4.流动性风险。保险公司在需要资金周转时所面临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风险,它可能是由新业务大量减少和保单大量退保,或者由短时间内的大量索赔而引起。
5.操作风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不当、经营管理混乱和违章操作等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对法规的不同理解,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变化以及法院的判决等引起索赔变化从而导致的保险公司风险。
二、中国保险业风险的形成
(一)较长时期内保险主体产权不清晰
1982年恢复营业以来,中国保险市场主体以国有公司为主,所有保险业务也都由国有公司垄断。这种公有产权制度下的产权结构特点在于:一是与公有产权制度相适应,保险公司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交易权均高度集中于国家政府。二是保险公司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形式和资格,由此决定了它并无财产处置、经营和从事保险业务的自主权。三是由于各项权能集中于国家政府,产公有,不具有排他性和多样性,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完全由国家安排就是逻辑的必然。虽然近年来的改革给保险公司注入了一定的激励因素,但由于产权高度集中所决定,这种放权行为仍然不过是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必要时可以收回。四是作为承保人的国有保险公司和作为投保人的国有企业最终为一个主体所有,所以在原则上它们之间无法产生真正的保险交易关系,二者的投保承保关系具有某些“自家人保自家人”的特性。在这样的产权模式下,保险产权权能仅在同一公共主体内部简单分解,并且由行政关系来局部调整责权利关系,导致利益与责任的非对称,动机、激励与行为的非对称等一系列的非均衡性,形成了保险业产权形式上的公有和实际上虚置的状况,从而国有保险公司与国有
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配额性的交易关系。它的直接后果就是风险管理责任的软化和投保责任的弱化。
(二)国有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缺陷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主体的不断多元化和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保险业出现了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并存的混合股权结构,从而推动了公司治理的改进和优化。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由于业务规模、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等多种因素,各公司之间治理水平参差不齐,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治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董事会存在严重的职能和结构问题。公司董事会在选聘高管人员、战略决策、监督和评估经理层的绩效等方面的主要职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没有发挥核心作用,对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没有普遍建立起来。二是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聘请,不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薪酬来自于公司,很难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容易沦为“花瓶”独董。三是监事会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四是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有限。目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机制失效;上市的保险公司不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控制权配置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五是公司治理中风险控制意识较差,内控制度多在业务层面发挥作用,而对治理结构层面的险控制是肤浅的。六是股权控制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结构限制了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七是委托代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并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由于“国家”这个所有者实际为缺位状态,因此,如何保证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存在难题。
(三)保险产业链不完整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体系中,保险产业链中各个组成部分非常发达且分工精细化。保险产业链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成熟的保险需求方即保险消费者群体、发达的保险产品供给方即保险人、完善的保险中介人(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等)以及保险市场的辅助人(如精算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当前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保险产业链的发展注定是不够发达和完善的,由此必将形成潜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如:由于保险消费者的不成熟,对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不了解,不会主动接受保险和购买保险客观上造成全社会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和保险深度(总保费收入在一国GDP中的占比)较低,维护保险业正常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