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5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实现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建设监理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作质量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业整体实力不强、成长后劲不足等方面。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监理责任(一)明确监理工程范围。
各级要加强对实施建设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针对现阶段全省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实施建设监理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
(二)明确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界定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法定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情况的监督,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建建[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凡进入贵阳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等建设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职责,各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行为。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管理、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开展建筑市场清理行动。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专项治理,制定《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交易评标办法》,重点清查违法挂户、围标串标等行为。
二是对施工(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清查,着重清查违法分包、从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二)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黑建建[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11]80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2011年8月5日至8月9日,住建部执法检查组对我省建筑市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一些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急需进行大力整治。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意义的认识,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检查。
当前我省建筑业规模,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给我们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严重挑战。
面对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建筑市场又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给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很大影响,阻碍了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对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要严格按照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力量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结合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排查或滚动式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严管严罚,绝不姑息迁就。
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8月22日省厅将开展建筑业重点工作的第二次督查工作,以推动各地自查排查的深入开展。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云建建[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2〕3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文件要求,在开展2011年资质核查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1月1日后,通过2011年资质核查(有效期至2014年7月1日)的企业,可以正常开展相关人员转出、转入业务。
因相关人员转出后不再符合资质要求条件的企业,给予三个月时间进行整改。
整改达标的,资质继续有效;整改不达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注销。
二、对2011年核查中给予一年整改期(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的企业,在2012年7月1日前可以开展相关人员转入业务。
三、2012年1月1日后,未参加2011年资质核查和核查不达标企业需待我厅做出处理决定后,方可办理相关人员转出、转入业务。
四、其他(一)企业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省厅申请进行复议。
(二)被降级或者注销的企业,在符合资质标准后,可以重新申请资质。
(三)对2011年核查中给予一年整改期的企业,必须在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不达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注销。
2021年劳务员岗位知识试卷和答案(8)
2021年劳务员岗位知识试卷和答案(8)一、单选题(共35题)1.关于劳务管理计划的目标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务管理的目标只确定总目标B:劳务管理的目标不应将总目标和分目标分别设置C:劳务管理的目标应分为总目标和分目标D:劳务管理的目标只设置分目标【答案】:C【解析】:项目劳务管理制度不能完全照搬公司的劳务管理制度,而是要依据公司的劳务管理制度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
劳务管理的目标应分为总目标和分目标。
2.在职业资格准人审验中,证书审验不合格,专业与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应在()内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复审。
A:10日B:10个工作日C:15个工作日D:28日【答案】:C【解析】:在职业资格准人审验中,证书审验不合格,专业与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须由劳务主管部门进行补充培训或鉴定。
3.劳务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合法原则B:公开原则C:公正原则D:及时处理原则【答案】:B【解析】:劳务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调节为主原则。
4.()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
A:劳动合同B:劳务合同C:口头协议D:书面协议【答案】:A【解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根据《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5.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万元以上。
A:30B:40C:50D:60【答案】:C【解析】: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
6.()是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的行为。
A:工程承包B:劳务分包C:专业工程分包D:劳务招投标【答案】:B【解析】: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5月9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和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和田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就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等8个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加强新时期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和田地区已进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
随着国家、自治区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对口援建项目的日益增多,全地区建设工程任务十分繁重,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进一步提升。
各县市和建设、发改、质监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通知》各项政策规定,并于今年10月至12月对本县市、本部门所辖各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重点对所辖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按《通知》规定进行整改,完善管理措施,全面排查隐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地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各县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指导,制定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工程取消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取消合同备案:优化审批流程与提升市场活力一、背景及意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重要环节,曾对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备案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繁琐的程序、过多的行政干预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我国住建部决定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二、取消合同备案的实施情况1.政策调整根据住建部的相关通知,取消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规定。
这意味着,从此以后,建设工程合同不再需要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优化审批流程取消合同备案后,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原来的合同备案环节被取消,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了审批效率。
同时,取消合同备案也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
3.提升市场活力取消合同备案使工程建设市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尊重,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合同备案制度的取消,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加自由地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发挥。
此外,取消合同备案还有助于推动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三、取消合同备案后的挑战与应对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合同备案后,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对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动态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健全信用体系合同备案制度的取消,对建筑企业的信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同时,鼓励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
3.完善法律法规随着合同备案制度的取消,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苏建质[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苏建质〔2009〕13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南京市建工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随着我省城镇化持续快速推进,以及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相继实施,全省工程建设步入高速度、大规模、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而从2008年9月1日起,我省全面停止征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质监机构普遍面临经费保障困难,部分地区已出现质监机构难以生存、技术人才流失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主动做工作,争取当地编制部门支持,明确监督机构职责和定位,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经费预算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保障,确保监督机构不散、人员思想不乱、监督工作不断、工程质量不出重大事故。
越是加快建设的时期,工程质量越是要抓紧抓实抓好。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2009年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一年,全省确定重点工程项目160项,总投资约13836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年度计划投资约2745亿元,比上年增长51.6%。
为服务大局,从今年开始,我厅委托省质监总站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工艺标准复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如地铁、轨道交通工程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对省重点工程有计划地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和抽测;对重点工序和关键环节组织专项抽查和飞行检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重点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实施意见
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认识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打击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不诚信履约、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通过务实的作风、扎实的举措强化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拳整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履职履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打击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大力推行实名制,加大拖欠行为的预防预控,构建清欠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网络,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形成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氛围,为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三、工作思路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着力深化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力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以“诚信备案”、“合同备案”、双清过程控制”、“项目工资保障金”等为抓手,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以综合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和差别化监管为手段,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以加强“两场”联动监管为突破口,强化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员市场行为意识,提高到岗率和履责能力水平;以开展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信用考核为措施,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组织起草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一)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的必要性。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江苏、辽宁、黑龙江、安徽等省分别出台文件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其中江苏省2019年因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拟撤回500多家建筑业企业资质。
目前,我省建筑业企业共1.5万多家,但规模普遍不大,存在较多僵尸企业,需通过动态核查来清出一批僵尸企业。
参照其他省份核查比例以及我省建筑业企业数量,拟定不少于5%的抽查比例,每年将全省核查建筑业企业不少于700家,其中厅本级核查不少于100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规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湘建建〔2020〕123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0〕12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在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的企业,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在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企业总数的5%,核查内容为企业资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对省外入湘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质量检测机构实行基本信息动态核查,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省外入湘企业总数的5%,核查内容为省外入湘企业承揽业务、在湘基本信息等情况。
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揽业务、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对不满足资质有关标准要求的省内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报送基本信息弄虚作假、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外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严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除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类情形外,对其他存在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一人多证注册在不同单位等情形的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查实,视为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建法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
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一)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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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分包工程款 , 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 已经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 , 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 行查 处 。
程质量安全 ,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场监管工作提
落 实建设 单位 责任 ,严 格依 法发 包工 程
、
( ) 四 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 包单位 。承包 单位对其承包范 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 法进行分 包时 ,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 不得要求承包 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不得 采用与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签订 “ 三方协议”的
四 、加强施 工 现场 管理 ,保 障工程 质 量安 全 ( 十一 )强化施 工 总承 包单位 负责制 。施 工 总 承包单 位对 工程 施 工 的质 量 、安全 、工期 、造 价 以
合 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 、 价款及支付方式 、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 同 争议 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避免 因双方责任、权利 、 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任意 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 。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
理人员 的, 视为转包工程 ,有关部 门要依法进行查
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 ,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 工总承包 范围内分包工程 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
设置为招标条件 , 严禁政府投资项 目 使用带资承包
方 式进行 建 设 。
法人单位的 ; 主体工程使用 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
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 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
查处 。
( ) 三 禁止肢解发 包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
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不得将应 当 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 的建设 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
( )禁止违法分 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 六
9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2 1 /0 2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 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 分包单位不得将分
包 工程 再分 包 。承包 单位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视 为 工 程质 量安全 、工 程进 展等 情况 ,按 时支付 工程 预
付款、安全防护费 、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 , 并督 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未按
违法分包 , 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 1 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
风险 。
建筑 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 的全部设计业
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 、结构、机 电工程设计 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其
他 专 业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将 全 部 工 艺 设 计 业 务 分 包 给
其他单位的,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
三 、加 强合 同管理 ,规 范合 同履 约行 为 ( )规 范合 同订 立。建 设工 程合 同双 方要 在 七
位资质范 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 的, 视 为肢解发包 ,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 向施工总承包单位 的分包单位
贡献 。但是 ,目 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
题, 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
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
出如 下意 见 :
一
护建筑市场秩序 , 保障工
质 条件 的单 位或个 人 的 ;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 的,
由建设 单位 承担 工期延 误 的责 任 ,并按 照合 同约 定
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 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 、工期等义务 , 按时支付
劳 务费 和办 理竣 工结算 。 ( )建立合 同履 约风 险 防范机 制 。在 工程 建 十 设 项 目特别 是房 地产 开发 项 目中 ,要积 极推 行 以业
2 承包合 同中没有约定 , . 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
认 可 ,承 包单位 将其 承包 的部 分建 设工 程交 由其他
单位完成的; 3 劳务企业将承包 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 .
4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
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 内容 的 工程担保制度 , 完善相关措施 ,落实担保人保后监 管责任 ,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 。要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 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
方 式变 相指 定分 包单 位 。
二 、规 范工 程承 包行为 ,严 禁转 包和违 法 分包
( )不具备 建设 条件 的 项 目一 律 不得发 包。 一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 工期、造价 、质量、安全 、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 依法进行项 目 发包 , 不
建 筑市场与招标 投标 2 0 2 / 1 2
住房 城乡 部 和 建设
《 进一 关孑 齿加强 建筑币 管工 场监 作的意见 》
建 市 [ 0 ]8 21 1 6号
当前 ,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 ,建筑 业规模不断扩大 , 为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
发包给不 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
得 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 程序 或者擅 自简化 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已经 履行 工程 立项 审批 、核 准或 备案 手续 ;
( ) 五 禁止转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 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 不得转包工程。工程勘察 、 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 的责任和义务 ,将 其 承包 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 以分包名义 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
场 设立 项 目管理 机构 、派驻 项 目经理及 配备 项 目管
2 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 3 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 . 4 工程建设资金 已经落实;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禁止设 置 不合理 的招 标条 件 。建设 单 位 二
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 ,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 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 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 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 、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