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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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坚决严厉打击招标投标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不公正、不诚信行为的,其投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按本办法实施。

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不公正、不诚信行为的,其投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资管办”)及行业监督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

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采用**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优先随机定标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优先随机定标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14]19号)执行。

第二章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负责受理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投诉。

镇(街道)资管办负责受理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投诉。如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上报区资管办。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区资管办根据相关行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做出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各行业部门按照行业规定,对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有质疑或异议的,应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

(一)对招标公告内容的异议,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或在招标人的补遗、答疑文件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的异议,应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

间提出;

(四)对同步资格审查、开标或者抽签结果的异议,应在资格审查、开标或者抽签会议结束前当场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由现场监督人员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五)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六)对合同签订过程的异议,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

第五条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投诉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服,或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区资管办提出投诉。

第七条区资管办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区资管办决定受理的,且需要暂停(或中止)招标程序的,由区资管办作出暂停(或中止)决定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执行,同时知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八条投诉人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提交书面异议或投诉书(信)。区资管办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显著位置放置办事指南或业务指引,明确指出受理投诉的部门及办公地点、受理及处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投诉人应当知道的事项。

第九条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投诉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起投诉日期;

(八)质疑或异议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区资管办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1.以单位名义投诉的,该单位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2.以个人名义投诉的,该个人不是本条第1款中所述单位的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者(必须在所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经理等),不能如实提供在该单位工作的社保证明等文件的;

3.代理投诉的,无提供有效的符合上述第1、2条中投诉人资格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投诉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1.属于第四条中应先向招标人异议而未按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或招标人尚未答复的异议;

2.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3.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1.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难以查证的;

2.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超过投诉有效时限的。

第三章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区资管办负责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投诉处理包括下列程序:

(一)调查取证;

(二)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三)做出处理决定并送投诉人;

(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作出处罚。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区资管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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