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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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研究

[摘要]文章从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的现实表现、问题存在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等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和谐社会中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指出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严重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及效率提高关键在于法官,要求法官忠于实体公正,忠于程序公正,并树立司法效率意识,严格执行审限。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官;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建设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也是古今中外许多政治家、思想家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而实现司法公正且有效率是达到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故而,有必要全面探究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所谓司法正义,即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简而言之,就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和结果中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前者体现为程序公正,后者体现为实体公正。效率有三个层次的含义:效率第一个层次是指时间和速度。即在单位时间内实现最大化的要求;效率第二个层次是指成本,即体现效益意义。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以最简单的程序最大化实现某一目标,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收获;效率第三个层次是指效果,即一定的行为事件或措施等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综合效果。?譹?訛所谓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耗费最小化,达到最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的进程,缓和诉讼拖延。

现今中国“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要实现这一主题,法官是关键,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将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法官是法律的保管者,是活着的圣谕。”因此,法官判案是否公正、有效率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

一、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的现实表现

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程序不公正——法官不能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云:“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譺?訛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方式做出判断。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实体上合法,也可能被指为裁判不公。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适用程序法律时没有按照严格和正当的标准,对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到平等对待。在适用程序法方面不公正的具体表现有:(1)没有充分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2)为追求客观公正,法官还可能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自行扩大审查范围并做出裁判,而导致司法不公的后果。

第二,实体不公正——法官不能公正裁判。

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并只能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断。实体公正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及条文对如何处罚被告人或者如何处分当事人权益,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非绝对明确、具体。因此,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做出的裁判,就是合法的,以法律标准来判断,裁判也就是公正的。但是在适用实体法方面有些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公正的表现。(1)少数法官不能全面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本意,而是片面地、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随意做出与立法精神不符的判决,而导致裁判不公。(2)对于个别案件的处理,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但裁判的内容脱离实际,判决内容表述不清,造成裁判文书不能执行,也是实体处理不公的表现。?譻?訛(3)有些法官对个别刑事案件定性不准,罪与非罪分不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从而造成错案。

第三,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成本较高。

例如,由于外部的行政干预和监督干预(特指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人大个案监督、新闻监督和无谓抗诉)使案件的裁判结果人为地翻来覆去,个别案子被改来改去。再如,让一方当事人反复多次违法举证,人为增加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造成法院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四,诉讼超期问题存在。

正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不讲效率的裁判,哪怕结果是公正的,也因办案时间拖得太长失去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而成为实质上不公正的裁判。

二、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现象存在的根源

(一)客观原因

(1)相当一部分实体法对少数法律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抽象、不具体。这就使法官无所适从,法官不得不依靠“自由心证”而自由适用法律极易导致判决的不确定性。同时,我国对程序的立法较实体法更为模糊、期限过于宽泛,给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期限的无故延长;对当事人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期限缺少明确限定。

(2)法官选用不合理、法官整体素质不高、非法律专业人才大量涌进法院。虽然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均已达到大专以上专业水平。但是,“大专以上”这个词是比较含糊的。21世纪初,中国一次权威的调查表明,全国法官接近30万,但本科层次的不到10%,研究生层次不到1%。

(3)大多数基层法院经费少造成了办公条件差、交通和通讯设备落后,再加上甚至在贫困地区法官连工资都领不到,这样就极大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审理时间的延长。

(4)一些地方的机关部门干预过甚,影响法官独立公正审判,也使法官在压力下不时中断案件的审理,从而延长了结案时间。丹宁大法官说:“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譼?訛

(二)主观原因

(1)少数法官能力低下、责任心不强,不具备作为一名法官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法学理论知识,不能担当现代社会日益复杂,专业化,国际化的审判工作,这样就使案件的审理有丧失公正和效率的危险。

(2)还有的法官生性软弱,喜欢做“和事佬”,对当事人的威逼利诱和软磨硬缠,不愿得罪,对违法要求不严正拒绝,而要求当事人双方各退一步,一味“和稀泥”。结果是既拖延了审理时间,又丧失了司法公正。

(3)有些领导和法官勾结,送人情,违法办案以权谋私,使法院的判决以领导的意志为转移。极个别法官贪赃枉法恶意不作为,故意使案件延期,使期限无限延长。更有甚者,故意刁难当事人,人为延长时间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

三、解决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问题的对策

第一,法官要忠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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