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经济学小故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阳过有一个苹果,杨康想要这个苹果。对欧阳过来说,苹果值元,这就意味着对她来说,要苹果还是不要苹果而换回元是没有区别的。对杨康来说,苹果值1 元。结果杨康花了元买到了苹果。
这是一个平常得称不上故事的故事。我想用它来说明什么叫作效用。这个苹果对欧阳过来说只值元,这就是这个苹果对欧阳过的效用。交易的结果是欧阳过得到了元,所以他的效用增加了元。同理,杨过的效用也增加了元。通过这次交易,他们两个人的效用都增加了,都有了收益。这时我们说,这次买卖是有效率的。而效率,是经济学的首要目标。但这会有如下问题:
为什么同一个苹果对欧阳过就只值元而对杨康就值1 元?换而言之,为什么效用是主观的?对马克思太过熟悉的中国读者尤其会问:这不符合马克思说的价值理论啊!回答这个问题,我必须首先说服你接受经济学的那个基本预设:人是理性的。
理性人,是说人会根据一件事情对自己是不是有好处,从而决定是去做还是不做。这似乎是常识,却也不无疑问:我们似乎经常做不理性的事。但我还是希望你同意:人一般来说还是理性的。不可理喻的人和不可理喻的时候毕竟是少数。况且,对于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来讲,如果我们认为人本质上是非理性的,也即无法进行预测和研究的,那也就意味着全部社会科学都将是对牛弹琴,那我也就没必要在这里讲这个故事了。
好吧,既然人是理性的,也就是说,人能够自己判断某件物品对自己的效用,效用是主观的。同时理性的人会分析自己的成本与收益,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换言之,他在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认
为:就这次买卖而言,欧阳过一定是觉得通过这个交易他得到了好处,所以他才答应这个交易。而杨康也没有理由不是这么想的。也就是说,在这个交易中,双方的收益都大于成本,都实现了效用的增加。这就是效率。故事中的价格可以没有:我们完全可以假设欧阳过拿苹果跟杨康换了一个梨。价格或者说是金钱只是在市场经济里用来测量效用的一个指标,它不够精确也未必能普遍适用,但我们目前还没有别的更好的指标。我们也可以假设杨康买这个苹果并非因为他爱吃苹果,而是对欧阳过别有所求,但答案仍然是一样的:他们都获得了好处。推而广之,我们可以把苹果换成其它财物,或是某种服务,某种享受,进而是某种权利。所有这些情况下这个故事并没有实质变化:人只会去做也必然会去做对自己有利的事。通过自由交换,财物也好,权利也好,会流向更能利用它们因而更有效用的人手中。交易不断进行,全部的资源就都找到了最能发挥其作用的主人。一个有利于双方的交易不断重复,最终有利于全社会。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自由交换总是有效率的。这就是经济学上的亚当斯密定理。反过来,计划分配可能是难以保证效率的,因为它实际上是由一个第三方来替当事人决定他的喜好,即这个第三方要来判断杨康是不是喜欢吃苹果。而显然他未必能胜任此事。更何况他也是理性人,他也有自己的利益。可能他确实知道杨康需要这个苹果,但他更愿意把苹果留给自己。这就
像包办婚姻总是不如自由恋爱令人满
意一样。由此我们可以作出一个有关法律的推论:如果法律要追求效率,它应该保护自由交易。而要使这个苹果的故事实现,法律首先应该确定欧阳过对这个苹果拥有所有权,然后促使他俩的交易能够实现,并保护交易实现后杨康对这个苹果的所有权。而学过法律的人会发现,那就是物权法与债权法——民法的精髓所在。
这是一个简单但意味深长的故事。接下来的讲述中,我们会不断重温这个故事。
第二个故事五月花号公约的故事
1620 年11 月11 日,经过在海上六十六天的漂泊之后,来自英国的一艘名为“五月花”的大帆船向美洲陆地靠近。船上有一百零二名乘客。海
上风浪险恶,他们偏离了原订目的地,在科德角外普罗温斯顿港抛锚。在上岸之前,他们拟订了一份公约,除了极少数仆人外,所有成年男子共四十一名乘客在船上签了这份公约。在这份后来被称为《“五月花号”公约》的文件里,签署人立誓创立一个自治团体,这个团体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而且将依法而治。全文如下: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作为伟大的詹姆斯一世的忠顺臣民,为了给上帝增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和君主的荣誉,特着手在弗吉尼亚北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的面前,彼此以庄严的面貌出现,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使
我们能更好地生存下来并在我们之间创造良好的秩序。为了殖民地的公众利益,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我们应当忠实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政治性契约。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是1762年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名言。像所有伟大的思想家一样,卢梭在思索人类自由与幸福之路。他的结论是,人民主权。他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上。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只能走向合作。办法就是通过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放弃天然的自由,把自身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这个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
治体” ;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通过这个契约,人类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卢梭的著作吹响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并成为所有反抗不平等压迫的斗争的福音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深受其影响。武器的批判加上批判的武器,使“人人生而平等,并享有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成了现代社会里不言自明的公理从历史真实的角度看,卢梭的说法只能说是一种理想模型。然而
我们可以从《五月花号公约》里看到一些影子,还可以溯源到古希腊罗马的宪政实践。也许我们还能在经济生活中找到根据。地中海一带自古贸易活跃,古罗马时代便已经形成了“简单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法律”(恩格斯语)。而商品经济本质上便是契约关系,是自由交易。且不论是商品经济催生了罗马法,还是罗马法促进了商品经济,事实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自由在欧洲的法律发展史中一开始便受到了极端的重视。二千年前的西塞罗便说:“法律是自由的科学”。这里的自由当然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契约自由。“两人合意便是法”的法谚更直白的说出了契约的地位。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理念推广到政治生活中,便很自然的便孕育出了法律是人民合意的契约、政府来自于人民
认可的思想。
契约自由的前提是每个人的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而自由交换总能增进各方的效用或者说是幸福。通过协议有望实现全社会的进步,无论是在经济层面还是在政治法律层面都是如此。平等、自由、效率乃至正义就这样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