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采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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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报资料要求(终稿)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报资料要求(终稿)

勘查报告申报资料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勘查报告申报资料要求》。

凡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的勘查报告,须按本要求组织资料。

勘查工作及报告编写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特别强调:勘查野外工作必须经勘查投资人组织验收,未经野外验收,不应进行报告编写。

报告编制前应取全、取准第一手资料,且经过综合研究;应结合矿种特点、勘查目的和要求、勘查工作区实际情况以及矿业权人的具体要求(供矿山设计的报告还应听取矿山设计单位意见),拟定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制提纲,送勘查投资人批准。

勘查投资人应出具批准文件,做为勘查报告编制依据。

勘查报告申报资料应由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和原始资料等组成。

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涉密资料纸介质带到评审会上审查,会后带回)。

纸介质要求:1、质量要求:报告形式构成、组成技术文件分类、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的格式内容以及报告的编辑、制印版式和制印质量要求,应符合《固体矿产勘查报告格式规定》(DZ/T0131—94)的要求。

2、数量要求:根据资源储量规模,大型报告,文字报告9份,附图2套,另加资源储量估算图3套;中型报告,文字报告7份,附图2套,另加资源储量估算图2套;小型报告,文字报告7份,附图2套,另加资源储量估算图1套。

大、中、小型报告的附表、附件各2套。

评审备案必备材料(第六条)2套。

电子版要求:1、格式要求:正文应提供PDF格式和WORD格式;表格应提供可读计算过程的电子表格和PDF格式;附图除电子格式外,同时提供位图(JPG、TIF、PDF等其中一种)格式(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附件和原始资料均应提供原件扫描位图(JPG、TIF、PDF等其中一种)格式。

各类电子文件格式应统一。

2、数量要求:包括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的电子文档,数量为文字报告数量的基础上增加2份。

福建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普通建筑砂石土类矿产细目

福建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普通建筑砂石土类矿产细目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申请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按本清单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其中:纸质文档扫描件为PDF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一、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1.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矿区范围图(原件)。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资企业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要包含拟划定矿区范围规划条件审查内容)(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5.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6.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表(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9.三叠图(原件):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0.勘查许可证(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11.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踏勘意见。

二、采矿权新立1.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矿区范围图(原件)。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资企业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5.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6.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表(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9.三叠图(原件):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目录第一节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 2 §1、探矿权审批事项 2 §1.1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 2 §1.2探矿权保留审批(非油气类) 5 §2、采矿权审批事项7 §2.1国土资源部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7 §2.2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10 §2.3国土部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13 第二节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15 §1探矿权审批事项15 §1.1山东省探矿权许可(新立)15 §1.2山东省探矿权延续16 §2采矿权审批事项17 §2.1山东省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17 §2.2山东省采矿权许可(新立)18 §2.3山东省采矿权许可(变更)19 §2.4山东省采矿权许可(延续)20 第三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21 §1山东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21 第四节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证的申请和颁发241 / 30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第一节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1、探矿权审批事项§1.1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一、审批依据(略)二、审批程序(一)接收申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矿区范围划定(国土部办事指南)

矿区范围划定(国土部办事指南)

国土部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一、受理范围申请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之前,中请划定矿区范围的: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6.《上地复垦规定》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11.《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 33号)13.《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14、《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15、《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1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上资发〔2003〕197号)17、《关干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L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18、《关干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19、《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2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司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2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三、申报材料(3套)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包括: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原件)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办理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内部工作规程(施行)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内部工作规程(施行)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内部工作规程(施行)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吉国土资法文〔2015〕2号),规范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工作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送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的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分为接收→受理→评审→复核→审核、签发等环节,评审工作的程序及时限应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评审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评审专家应遵循公平、回避、专业配置合理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公开、透明地随机抽取。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材料接收第四条评审申请材料由评审中心评审室负责接收。

接收时按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清点申请材料,对评审要件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清单包括:(一)基本要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1)。

2.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2)。

3.报告编制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3)。

4.有效的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出让、矿业权整合分立等批复文件及相应的矿业权权属范围拐点坐标复印件一式2份(需核对原件)。

5.矿业权权属范围(勘查许可证范围、采矿许可证范围、划定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范围、整合范围、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申请方公章)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4)。

6.申请人有主管单位的,提交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书2份;无主管单位的,提交申请人委托报告编制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一式2份。

7.勘查报告及必要的核实报告应提供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及当地市(州)级国土资源局野外验收意见一式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8.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背景材料及报告主编业务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一式2份。

新建矿山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图

新建矿山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图

新建金属矿山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图一、项目路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省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列入省建设计划的批文。

二、依照《国家环境爱惜总局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境爱惜总局令第29号)和《建设项目环境爱惜分类治理名录》(2020)的有关规定,环境阻碍评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296号)精神,“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和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属于禁止用地项目。

若是能列为可供地类项目,依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治理方法》(202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大体情形、拟选址占地情形、拟用地面积确信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形、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形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年本)》(2001年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和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属限制类项目。

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方法》(2004年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矿山建设项目核准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计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三)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审批意见;(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7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7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30700-2010)1.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选择开发方案和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涉及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山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生产矿山专项设计文件。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又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在机会研究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进一步进行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和潜在效益论证的报告文件。

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机会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之间的中间阶段,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研究的深度和资料的详细程度不同。

该阶段投资、成本的估算误差不应超过20%。

(3)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具有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预测投资经济效益而编制的报告文件。

可行性研究应为投资决策提供所有的必要资料,是编制项目设计的基础。

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成本的估算误差不应超过10%。

(4)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或核准、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对建设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进行总体研究与计算而编制的具体建设方案。

其编制目的是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依据,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指根据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矿业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编制的开采矿产资源方案设计文件。

3.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应当关注下列事项,应对其进行分析、鉴别,利用其合理部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信息中心,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方便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夯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以下简称“储量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共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制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明确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部长令)(以下简称“登记统计办法”)规定通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建立矿产资源资产帐户,为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

储量登记信息是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的重要来源。

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抓好改革落实的内在要求,是“放管服”改革的再深化再推进,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今年省委、省政府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抓好工作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为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基础。

采矿权、探矿权、净矿出让资料清单

采矿权、探矿权、净矿出让资料清单

附件2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共性部分)(一)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提供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或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属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摘要的复印件。

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对于批准矿业权“价款”用于职工安置的,应提供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的安置到位的证明材料)(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登记除外)(二)对出让合同已过期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

(按照2019年矿产开发管理工作第二次专题会议精神,根据鄂办文〔2018〕2号文提出的“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采矿权出让合同届满时矿区范围内参与评估的资源储量尚未采完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可予以续期”)(仅限采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

(根据国土资规〔2017〕14号“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国土资规〔2017〕16号“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提供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延续”)(仅限探矿权延续登记、保留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附件3探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一、探矿权新立登记(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二)勘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中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项目需提交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批准文件;(四)涉及油气与非油气之间重叠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申请人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6 号)的改革要求,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 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全面梳理涉及非油气矿业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厅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分类(一)非油气探矿权(以下简称“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非油气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及抵押备案(解除)等其它矿业权申请事项,仍按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集中办理事项申报材料告知和流程图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4 号)执行。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不再提交遗失公告。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赣州采矿权抵押登记办理

赣州采矿权抵押登记办理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扫描);14、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扫描);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明)(扫描);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扫描);17、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扫描);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扫描);19、经批准的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书)(扫描);20、需项目核准的,应提交项目核准通知书(扫描);21、开采地热、矿泉水的,应提交取水许可证(扫描);22、县级矿管部门初审意见(扫描);23、其他材料(扫描)。

申办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扫描);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扫描封面、目录、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加盖红章的页面);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扫描);5、企业营业执照(扫描);6、属外商企业投资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扫描);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开采钨、锡、稀土、萤石等矿种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预算资金的50%,具有编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平面图、生产台帐和年度开采计划及矿产资源统计的能力,具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类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地质类不少于1人,采矿类不少于2人,有选厂的选矿类不少于1人(扫描);8、申请采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扫描);9、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扫描);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含矿管部门核准意见的企业分期缴纳价款申请书及承诺书以及价款缴纳凭证)(扫描);1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扫描);12、水土保持方案(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水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扫描);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扫描);14、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扫描);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明)(扫描);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扫描);17、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扫描);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扫描);19、经批准的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书)(扫描);20、需项目核准的,应提交项目核准通知书(扫描);21、开采地热、矿泉水的,应提交取水许可证(扫描);22、县级矿管部门初审意见(扫描);23、其他材料(扫描)。

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发(2010)137号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及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及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四、评审机构的责任 1.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审基本条件。 2.对申请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附件的齐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审查。 3.对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时组织评审。 4.对提交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妥善 保管,遵守保密规定。 5.向矿业权人通报评审进程和评审结果。 6.对评审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7.根据通过评审的报告和专家意见对评审意见书的编制 质量进行审核。
综合性规范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类 矿组(种)规范
技术文件
宪法 法律
矿 矿地 矿
区 产质 产
水 资矿 勘 文 源产 查
地 质
综 合
实 验
矿 山 闭
工 勘测 坑
程 查试 地
地 评质 质
质 勘 探
价 规 范
量 管 理
报 告 编 写
规 规规
范 范范
.
/
煤煤铀 铁 、炭矿 、 泥地地 锰 炭质质 、 地勘勘 铬 质查查 矿 勘报规 地 查告范 质 规编 勘 范写 查

灰 岩 及 白 云 岩 、


质地盐 勘质类 查勘矿 规查产 范规地
范质 勘 查
文、
40 、
96 号 文 等


料 矿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三、省厅规定 1.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云国土资[2002]28号)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确定专家组:根据评审目的、矿种和资源储量规模确定报告评 审专家组人员数量及结构。专家组人员数量一般为5~9人,按 需要由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等专家组成,由经验丰富的地 质专家担任专家组长。 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 能力强的行业权威专家或技术人员。专家应按公平、回避、保 密、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储量审核专家库中选聘。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专家组长全面负 责报告审查。其他专家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报告进行审查。

矿山办证工作程序

矿山办证工作程序
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 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报告编写按 五个报告及审批意见书;
2、尾矿库平安生产许可证
2.1尾矿库平安生产许可证办理相关工作及程序
序 工作内容 号
设计(施工、评价)单位及资质
1 安全预评价及报 有资质的评价机构 告书编写
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 表、附件〕一套
加盖评审机构印章并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书 〔手稿及打印稿各一份并附盘〕
评审机构评审意见书复核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质量检查报告单 地质资料〔将储量报告所有文件做成PDF格式
的文件在信息中心备案〕
1、采矿许可证Leabharlann 1.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开发商组织,根据公司合同怎么预定的,野 外验收专家必须手签
1、采矿许可证
1.2 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包括:开
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和矿山建设投资安 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原 件〕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 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原件〕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
关于新建矿山办证工作程序
2021-7-28
办证程序
采矿许可证 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 尾矿库平安生产许可证 矿山工程用地
1、采矿许可证
1.1 野外勘查验收及专家评审意见 组织专家野外验收〔最好是省储量中心的专家、
市局的分管领导参加〕 市局必须盖章通过验收 县局分管领导最好邀请 参会和领导必须手签意见 组织野外验收可以由地堪单位组织,也可以由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完善监测、监控措施和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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