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卫生室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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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执业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省、地、县有关医疗、药品管理规定。
二、以“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树立行业新风”的要求,遵守医德规范,恪守执业道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或监督检查。
四、各诊所附设的药房(柜)要按规定建账。给患者提供药品必须使用统一处方和药品分装袋,严禁使用假、劣药品,严禁超范围执业。
五、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各类药品明码标价。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七、诊所的执业地址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由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
八、诊所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如需调换,必须重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各诊所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业务技术建设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医疗事故,应积极主动的向登记机关报告,并提供原始证据。
十、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业务技术活动。
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悬挂于机构内部明显之处。严禁转让、出售或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二、各诊所的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才能悬挂使用,严禁转让或变相转让。
十三、认真搞好防疫、妇幼工作。
十四、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经检查发现或举报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方书写制度
一、处方应当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字迹清晰可认、内容完整。如有涂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三、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四、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五、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药品用法可规范的中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尊医嘱”、“自用”等含糊字句。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七、用法书写顺序:每次用量、次数(每日数)、用法(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口服、外用等)。
八、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九、需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师应在处方上写明“皮试”,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药房以皮试阴性为发药依据十、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十一、诊所必须使用卫生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处方。
消毒隔离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诊所治疗室、处置室、诊室,每10-15平方米安装1支30瓦紫外线灯管,定期进行消毒,并作好记录。
三、无菌容器、器械每周灭菌一次,盛碘伏等容器应保持密闭,定期灭菌,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必须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灭菌,各种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法,高压灭菌须用化学指示卡监测并记录存档。
五、诊所应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接触病人前后、无菌操作前后应洗手,不便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六、皮肤消毒使用碘伏或采取2%碘盯75%酒精二步法,浸泡器械必须使用戊二醛等高效消毒剂,定期更换,并有记录。对常用诊疗器械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体温计、止血带等应规范擦拭或消毒后放置于消毒盘内备用,并有记录。七、诊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地面应湿湿式清扫,床头、桌椅每天湿擦,保持清洁,每周打扫除一次。
八、供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等每周至少更换一次,如有污染应及时更换。
九、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发生医源性感染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传染病报告及管理制度
一、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有义务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1、医师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认真填写传
染病报告卡,项目要齐全,字迹要清楚,住址写到自然村,不得有缺项、漏项。
2、发现疑似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须
在2小时内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须在24时内报告,同时报送报告卡。
3、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诊
医生必须以最快速度(2小时内)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传染病
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管理制度
1、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
病人时,及时转入县医院、县藏医院。
2、建立传染病登记本和报告卡,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
不得漏项,做好追踪随诊。
3、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
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
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4、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发热、腹
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
5、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县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做好辖区内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6、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
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
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