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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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一级地标—化学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一级地标—化学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mg/L
100
大型
kg/t
1.0
合成氨工业
化学肥料
mg/L
120
中小型
kg/t
6.0
化学需氧量 5
(COD)
其它排污单位,mg/L 无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80
120
有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药,mg/L
100
120
高分子聚合物,mg/L
80
12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80
12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mg/L
ICS 13.060.30 Z20 备案号:19083-2006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chemical industry
2006-05-26 发布
4 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 GB3838—2002 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4.1.2 排入 GB3838—2002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19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二级 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 GB8978—1996 的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 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2003]29 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 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污 染 物 按 其 性 质 及 控 制 方 式 分 为 二 类 。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表 1 要求。

化工园区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

化工园区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

化工园区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筛选确认指南(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年12月目录前言 (2)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文件引用 (4)3 工作原则 (6)4 技术路线 (7)5 主要内容 (8)6 工作要求 (14)附件1主要术语释义 (16)附件2填报说明 (17)附件3技术审核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19)附表1企业年度废水污染物产生情况表(生产线废水) (21)附表2企业年度废水污染物产生情况表(公辅/环保设施废水) (22)附表3企业年度废水污染物产生情况表(车间杂用废水) (23)附表4企业年度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表 (24)附表5企业环评项目清单表 (26)附表6企业年度物料情况表 (27)附表7企业年度废水污染物数据技术审核表 (28)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特征污染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686号)、《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46号)、《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的通知》(苏环办[2017]383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公告 2017年第8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化工园区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构建工作,指导园区及企业开展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筛选确认,制定本指南。

化工园区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构建基于企业废水污染物的科学识别及衡算,并需结合管理目标,按照一定的筛查原则进行特征污染物的筛选及确认。

本指南对化工园区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筛选确认工作的依据、原则、路线、内容以及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印制电路板行业废水铜排放标准

印制电路板行业废水铜排放标准
ρCu ——铜的密度,8.9g/cm3。 k ——单位面积电路板的重量,四层板的 k ≈ 3.5kg/m2; 那么,ACu = ∑ kHCu sCuρCu / gCu = 130×100%×8.9 / 95%/3.5 = 348 Kg / t 单位重量电路板废水中铜污染物量(Kg/t)—— 产污系数 K 水为: K 水 = A Cu ×(k 1+ k 2) 式中:K1 ——单位电路板铜微蚀比率,以 17/130 计 (微蚀量:I L 2 . 5 µm × 2 + O L 6 µm × 2 ); K 2 ——单位电路板铜蚀刻比率,以 5 0 % 计; 那么,K 水 = A C u ×(k 1 + k 2 ) =348×(17/130+50%) =219.5Kg/t
可以看出,P C B 行业的产污系数非常大,但排 污系数却处于较低的水平。
3 印制电路废水中铜排放标准的合理性
环境质量基准是由污染物(或因素)与人或生 物之间的剂量——由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社 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也不随时间而变化。 而环境质量标准是以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注重社 会、经济、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它既具有法律强 制性,又可以根据技术、经济以及人们对环境保护 的认识变化而不断修改、补充。
根据元件焊盘的类型选择插入圆焊盘或者方焊盘会自动出现一个模拟焊盘形状然后用鼠标在某元件焊盘上拖曳直到完全符合为止然后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所有焊盘被描述完点击接受元件图标弹出接受元件对话框图9输入元件位号及元件封装按accept按钮基于所描述焊盘元件封装自动生成同时坐标采集完成如图10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2 印制电路板的铜在废水中的排污系数
电路板的制作工艺流程多,铜的排放形式具有 多样性,主要来自孔蚀刻工艺和表面处理,以四层 板为例(基铜 0.5oz 以 15µm 计),外层镀铜约 35µm, 则总铜厚为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通政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研究,现将《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化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化工产业集聚程度更高、产业链更加完善、生态环境更加友好,实现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陆海统筹优江拓海、产业关联提档升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控制差别管理、尊重民意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区域准入要求(一)坚持“优江拓海”,统筹沿江沿海开发,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点产业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3〕13号)进行化工园区和产业布局。

产业园区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加强水资源论证。

(二)化工园区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规划变更应当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并报有权部门审查,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三)化工项目必须进入通过规划(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外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品种,不得增加排污总量。

(四)不得在具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上下游5公里,两侧1.5公里内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项目。

江苏省排放标准

江苏省排放标准

精品文档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DB32/939.doc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DB32/939.doc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05-26 发布 2006-07-26 实施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 24要求5监测6标准实施监督 6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 号)要求,规定了25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 —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 — 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 25 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19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 —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 —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 —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 —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 –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 —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 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 — 1989 水质苯并( 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 — 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 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 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 — 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 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 — 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 — 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 — 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 — 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 — 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 — 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 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 — 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 —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 R 分光光度法HJ/T 91 —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苏政复 [2003]29 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5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4.1 标准分级4.1.1 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05-26发布2006-07-26实施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24 要求5 监测6标准实施监督6附录A(规范性附录).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苏政复[2003]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32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2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ICS 13.020.40 Z 60 备案号:□□□□—□□□□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939-2019
代替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chemical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9-□□-□□发布
i
DB32/939-201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DB32/939-2006,与DB32/939-2006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1、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2、修改了化学工业的定义,明确化工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制造业中的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工行业的行业子类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规范。 3、针对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增加了特别限值的排放要求。 4、增加总氮、溶解性总固体、总有机碳和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4 个控制项目。特征污染物补充了涉 重金属污染物 21 项,特征有机污染物 57 项和其他污染物 3 项限值。 5、提高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 年 月 日批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Oxone 制剂)处理化工园区污水厂二级处理出水的试验

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Oxone 制剂)处理化工园区污水厂二级处理出水的试验

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Oxone 制剂)处理化工园区污水厂二级处理出水的试验黄思远;石艳玲;孙斌;张丽丽;张静【摘要】By the advantage of simple operation and without secondary pollution,Oxone is applied in the field of water treatment.Meanwhile,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in chemical Industry Park (WWTP in CIP)of Jiangsu Province should be upgraded and reconstructed,because of effluent COD is beyond the allowed value of DB 32 / 939—2006. Therefore,the effect of Oxone on secondary effluent from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in Chemical Industry Park were studied in this paper. Results show that,while the COD Cr of secondary effluent is under 150 mg/ L,the concentration of Oxone is 4. 4 g/ L,Co2 + is 0. 4 mg/ L and reaction time is 8 h,effluent COD Cr is under 80 mg/ L.%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Oxone 制剂)具有操作简单、无二次污染等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水处理领域。

现江苏省某化工园区污水厂出水 COD高于《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939—2006)规定的排放限值,需升级改造。

太湖流域排放标准[宝典]

太湖流域排放标准[宝典]

太湖流域排放标准[宝典]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 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 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05-26发布 2006-07-26实施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24 要求5 监测6标准实施监督6附录A(规范性附录).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苏政复[2003]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

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

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前言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11页文档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11页文档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05-26发布2019-07-26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19]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1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2019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1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201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2019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91—2019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苏政复[2019]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太湖流域排放标准

太湖流域排放标准

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改正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订正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但是,鼓舞依据本标准完成协议的各方研究能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7478— 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 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1987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1989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 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 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 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1993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 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2001电离辐射防备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 — 2000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91 —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分级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和排入 GB3097—1997 中二类海疆的污水,履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精丙烯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精丙烯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精丙烯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苏环验﹝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精丙烯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苏环验﹝2015﹞19号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精丙烯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附送的《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精丙烯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2014〕第058号)等相关材料收悉。

我厅于2014年10月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镇,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套年产19万吨的精丙烯酸生产装置,同时关停公司原有的一套年产7万吨丙烯酸精制装置。

2012年11月我厅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苏环审〔2012〕211号),2013年9月我厅批复该项目环评修编(苏环便管〔2013〕192号)。

该项目于2012年12月开工建设,2014年2月建成,2014年3月经我厅核准试生产。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一)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循环水场排污水。

生产废水包括锅炉排污、脱盐水排污等。

锅炉排污和初期雨水排入装置废水池,脱盐水排污进入公用工程废水池,最终一并进入公司生产废水管线后排入扬子石化分公司水厂净一装置(以下简称“扬子水厂净一装置”)处理。

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扬子水厂净一装置处理。

循环水场排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作为循环水场补水。

(二)废气主要为生产废气、储罐排放废气、废液焚烧炉废气等。

其中冷凝塔不凝气、热综合废气、重组分残液经热回收锅炉处理后通过75米高排气筒排放。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B32/939—2006 2006-05-26发布2006-07-26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5GB/T7490—1987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1859—1989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204—1993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18871—200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58—2000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苏政复[2003]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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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05-26发布2006-07-26实施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2
4 要求
5 监测
6标准实施监督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苏政复[2003]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工业chemical industry
指以石化基础原材料为加工对象的延伸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生物化工及精细化工等行业。

3.2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 industri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指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4 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2003]29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表1要求。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本标准表2要求。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指标)最高允许排放值
表2(续)
表2(续)
4.2.2 化学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
的规定。

4.3.3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4.2.1.1及4.2.1.2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
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3 分析方法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6.3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A1)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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