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的审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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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退还不符单据,让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 证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次交单;或者
–在交单人授权下将信用证项下的不符单据以等待 批准方式寄送给开证行,要求其审查和批准接受 单据或拒绝接受单据;或者
–将所有单据退还交单人,请他采取直接行动寄单 给开证行;或者
第一节 审单原则与审单方法
• 接单银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第一节 审单原则与审单方法
• 审单工作方法
– 横审法:“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它单 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相互 一致,即“单单一致”。
• 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核对涉及发票的相 同资料是否一致;
• 核对提单与保险单; • 经过横审和纵审没有发现不符点,或发现不符点已经改妥,
日出具 – 原则上,无论是采用美国格式(月/日/年)、欧洲格式(日/
月/年),还是其他任何格式(年/月/日)表示日期不应视为 不符点,只要对其所指的日期没有疑义
第二节 ISBP681解读
• 单据的签署
– 即使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自身的性质决定其必 须有签字。运输单据和保险必须根据UCP600的规定予以签署
即可确定单据全部相符。
第一节 审单原则与审单方法
• 审单注意事项
– 在审核单据时,对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依据 UCP600和ISBP的相关条款进行衡量,以确定单据的合格性
– 上述惯例中没有相关条款的,应按银行行业习惯来解释、处理 – 银行对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
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 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
– 寄单托收
第一节 审单原则与审单方法
• 开证行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
–拒付时必须以单据作为依据 –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拒付 –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行 –说明全部不符点 –说明单据听候处理或退回
第二节 ISBP681解读
• 国际商会第681号出版物, “国际标准银 行实务”,与UCP600作为整体使用,但信 用证不应同时依据UCP和ISBP开立
• 对UCP600中已规定的条款,ISBP不再赘述
第二节 ISBP681解读
• 缩略语与单据的修改
– 可以使用缩略语,但使用的缩略语必须是普遍认可的且不 会产生歧义
– 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 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受 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更正无需证实
• 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
–不 符 点 ( Discrepancy ) , 是 指 信 用 证 项 下 受 益 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出现的一处或多处不符合信 用证的条款或条件的错误
–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信用证的开证行就可以免 除付款的责任
第一节 审单原则与审单方法
• 接单银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将所有单据退还给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 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次交单来自百度文库或者
– 过期单据,其含义是在货物已经抵达目的地后很长的一段时 间内,相关单据才到达开证行手中
– “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 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
第二节 ISBP681解读
• 单据日期
– 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产 地证也必须注明日期
– 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装箱单/重量单无需标注日期 – 载明单据准备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
– 如果交单人准许,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行,要求凭不 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或者
– 从收益人或他的银行出具赔偿担保信,凭以议付、付款或承兑, 该信保证如果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单据和拒绝偿付时,任何议 付、付款、承兑金额连同利息和有关费用将被担保信出具人偿 还;或者
– 根据实际经验,并征得收益人同意,办理“保留权利”的付款、 承兑或议付,即如果开证行凭着不符单据而拒绝偿付时,银行 保留对收益人的追索权;或者
第八章
信用证项下的审单结汇
第一节 审单原则与审单方法
• 审单原则
– 严格一致
• 是指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 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 “镜子影像”。
– 实质一致
• 允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反法庭自身对于的 “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换言之,单据有了实质的不符点, 即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
第一节 审单原则与审单方法
• 审单工作方法
– 纵审法:“纵审”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 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做到“单证一致”。
• 阅读信用证文句,并与单据核对。 • 信用证中涉及的单据,按单据条款核对相对应的单据,以
达到单证一致。如果发现有与信用证不一致之处,应做好 记录,以免遗漏; • 当信用证有修改时,应先确认受益人对修改书有否书面表 示拒绝接受,然后再根据原信用证或原信用证与修改书审 核有关单据; • 按信用证审核完所有的单据后,剩下的则属于信用证未规 定的单据,应退还交单人。
– 只要在经过认证或签证的单据中存在更正之处,就需要认 证或签证人对其加以证实,而无论该更正是发生在认证或 签证之前还是之后
第二节 ISBP681解读
• 相关定义
– “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 于运输单据);
– 金融单据定义为汇票、本票、支票等用以收款的票据;商业 单据定义为除金融单据以外的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等
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
第一节 审单原则与审单方法
• 审单注意事项
–银行审单的合理时间是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 五个银行工作日。这对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和对 指定银行都适用
–其它银行如果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被要求转 递或寄单给开证行时,应使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 期内尽快送达开证行
第一节 审单原则与审单方法
– 其余包括发票和装箱单在内的其它单据无需签字,除非信用证 另有规定
– 由受益人签发的单据上的签名并不一定是要同一个人 – 单据表明须签字才生效,则必须签字 – 传真、碳写及复印的签字不能视为正本签字 – 副本单据无需签署 – 签字不不一定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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