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现职业化检察官应具备素质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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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职业化检察官应具备素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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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职业化检察官应具备素质的分析
随着社会各行各业朝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延伸,社会对司法队伍职业化的要求和呼声愈高,检察官作为一个独特的职业,追求职业化发展的进程,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举措。笔者通过对所在钦南区检察院检察官队伍素质状况的分析,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查找当前检察官队
伍职业化状况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解决建议和对策。
一、该院检察官队伍职业素质结构基本情况
钦南区检察院现有在职干警43人,具有检察职业资格的检察官共26人,其中在职研究
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17人(其中第一学历为本科6人),大专学历7人,高中学历1人;法律(或法学)专业22人(其中在职学历获得法律专业19人),非法律专业4人;45岁以
上15人,35-44岁4人,34岁以下7人;2007年以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式获得职业资格5人。除去6名院领导,在业务部门办案的检察官19人,综合部门1人。
二、检察官队伍职业化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
职业化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队伍,要求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能
力和职业地位。职业化检察官建设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文化结构不理想,法律专业素养不强。以钦南区检察院为例,26名检察官当中第一学历为本科,接受过正规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的仅有6人,其6人中本科专业为法律的4人,均是近年来通过公务员招考录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获得职业资格的新进人才。检察队伍学历文化基础差,法律专业不集中,高层次人才缺乏,这是广大基层检察院尤其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首先,受历史方面的原
因及人才资源的影响,我国检察官准入条件一直比较宽松,准入程序缺乏规范化。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社会高学历人才尤其法律人才紧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
要求相对不高,检察人员来自各个行业,作为国家安排就业的途径,军队转业干部占有相当
比例,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调进的人员也占一定比例。相当长一段时期,检察机关对准入关把得不严,对年龄、专业、文化层次、社会履历、工作能力等方面没有明确要求,社会人员要进入检察机关是较容易的事,甚至只要有关系,打声招呼就可以进来了。这对检察官学历层次不高、年龄偏大、检察官断档、职业道德水平不乐观的现状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其
次,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学历再造、专业化培训重视不够,抓得不严,检察官职业化培养、塑造缺乏后劲。绝大多数人员没有系统学习甚至没有法律基础,都是在干中学,学中干,甚至有的从未办过案,也不会办案。对检察官开展专业化培训的机会少,多流于形式,达不到
补强专业的实际效果。再次,随着近年来准入机制趋于严格规范,对检察机关编制设置和管
理仍存在不够科学之处,编制配套、使用、审批手续及程序繁锁,没能很好发挥用编效益。引进人才力度小,渠道单一,主要限于公务员招录方式,相当多基层检察院长期处于空编状态,不能及时补充新生力量,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建设。如:钦南区检察院多年来处于空编状态,增加的编制数少,申请获准使用编制数有限,现有中央政法编制50个,仍空编8个。
(二)职业意识淡漠,职业荣誉感、使命感不强,职业信仰不突出。检察官职业意识,是检察官对检察工作职业的总体认识。职业意识的有无、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官积极性的
发挥和工作效果,关系到检察队伍职业化水平。当前检察官队伍中存在对检察职业理想信念认识不清的困惑,不少人只把检察职业当作谋生的饭碗,而没有提升到理想信仰的高度去尊
重去奋斗,缺乏斗志和动力,外在表现的精神面貌不佳。长期以来对职业意识的宣传舆论偏差,检察官队伍在司法队伍中所独有的公正、公平执法的执法者和法律监督工作者的形象没
有得到大肆的喧染,以致不少检察官对自己的职能定位不清,没能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为自己奋斗的目标,而甘心碌碌无为的工作,大局意识、团体意识、协
作意识、独立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等应有的职业意识没有彰显。
(三)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核心道德观念待强化。检察职业道德,是与检察职业活
动紧密联系、符合职业特点要求的,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检
察人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检察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仍突出,一是大部分检察官有着较高的政治素养与执法为民的职业道德思想,法治意识和公平公正意
识较强,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二是部分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观念
很淡。在利益的驱使下,容易左右摇摆,意志不坚,难免出现有损检察官清正廉洁形象的行为;三是极少部分检察官缺乏责任感与良知,自我中心主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思想浓重,一旦手中有权,容易做出违法违纪,枉法办案的事,成为检察队伍的“害群之马”。表现为:一是利用检察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造成执法不公;二是利用检察职权吃拿卡要
沾污检察机关形象;三是利用检察职权耍特权,对群众冷漠,造成检察权滥用。
(四)职业能力水平不高,业务技能不精专。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对检察职业能
力提出更高更专业的要求。但少数检察官盲目自大,仍沉湎于传统刑事犯罪案件的办案模式,知识面窄,不勤于钻研,不善于学习新法律知识,一碰到疑难复杂案件就束手无策,人权保障意识落后,对控辩式法庭掌控能力不强,暴露出检察官办案水平的欠缺,降低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原因:一是受社会转型期客观因素影响,刑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新型诈
骗等高智能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给检察官办案方法和思维带来新的挑战,涉检信访案件层出不穷也考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协调运用法律、政策的技能水平。二是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每年颁布新法律法规、司法解析日益精准慎密,对检察官原有法律知识体系的冲击和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赋予律师更
大的权力,法律的程序性要求更高,庭审的对抗性增强,这些都对检察官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社会以人为本、人权保障观念的深化,对执法人性化、透明化提出更高要求,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需要检察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操
作技能。
(五)检察官人事管理制度不畅,职业保障水平较差。长期以来,我国对“一府两院” 的宪法定位并没有理顺规范的管理体系,对检察机关一律套用行政管理模式进行人事管理,
客观上抹杀了检察职业特性,不利于检察官职业素质、职业意识的养成。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检察人员政治级别偏低,与检察官政治级别严重脱节等问题挫伤了检察官的积极性,不利于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地方检察机关政治级别的解决更多地依赖检察长与党政领导的私交关系,如钦南区检察院业务部门19名检察官中,已获得任命检察员职务的有8人仍是科员级别,多年来政治级别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地方党委归结于没有一个规范性的定级文件。长期以来,我国检察人员一直沿用统一的党政干部管理制度,检察官没有特殊的职业保障机
制。《检察官法》虽就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有效解决检察机关自身职业保障的问题,还有赖于整个国家的人事、财政制度的整体推进。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受地方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地方和部门主义干扰办案的现状难以摆脱。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规范管理后,原有的主诉检察官津贴、检察官办案津贴等均被取消,且受地方财政影响,基层检察官工资水平收入水平偏低,检察官待遇与职业付出、职业表现
不相适应。
三、实现职业化检察官应具备素质的建议和对策
(一)筑牢准入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严格的检察官准入机制是保证检察官具备应有职业素质的最基本手段,能够保证被准入的检察官都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具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拥有推进职业化的基本条件和潜力。《检察官法》实施之后,严格的
检察官准入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新进检察人员年轻有活力,法律理
论功底好,其获得检察官资格的专门渠道就是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严格筛选,新任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