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练员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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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练员考核制度
篇一:教练员管理制度
二0一二年度攀枝花市场馆管理中心
教练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对教练员的管理,对其工作能力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调动教练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教练员的工作职责及标准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规律,选拔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运动员的整体素质和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守纪律,各项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要求,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对运动员进行全方位(包括思想、学习、生活、纪律、训练等方面)的管理。
(三)按照攀枝花市体育局的工作规划,完成培养、输送后备人才及各项训练、竞赛任务。
(四)按照教练员岗位职责要求,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科技知识,提高政治觉悟、思想文化修养和业务理论水平,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掌握专业发展动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指导本项目全市各业余训练单位的训练工作。
(五)随时接受主管领导对训练、比赛计划和总结的检查。
(六)教练员必须按时报名参加四川省正式比赛,比赛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
二、教练员上、下班时间规定
(一)日常上、下班时间:每周星期二、五早上9点至11
点30分。
(二)每天训练时间自行安排,原则上每周训练天数不少于6天。
(三)若单位有事情电话通知,教练员必须到场。
(四)每年年度赛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10天以内的调整。
三、运动队训练管理要求
(一)每周期内要求有阶段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月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比赛总结、学期总结。
(二)各队严格考勤制度,在规定的考勤表上认真完成
每一次训练的考勤。
四、教练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教练员将根据工作安排、严格考勤。上下班迟到、早退扣0.2—0.5分,30分钟以上者扣0.5分;无故旷工半天者按旷工一天处理扣1分;无故缺席会议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所有会议、活动实行签到制度,教练员应积极参加中心举行的各种会议、政治学习以及开展的各项活动。除会前请假批准外,迟到者按日常上下班制度扣分。
(三)教练员因事(病)需向部门领导请假,2小时以内在体育事业科科长处请假;1天以上需科长证明,主管领导签字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经批准后,请事(病)假一天扣0.2分。大病除外,请事(病)假7天以上者,从第8天开始每天扣0.3分。
(四)教练员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一次扣0.5分,情节严重者视为旷工,凡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可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书面向中心领导说明后,考试期间陪考按正常上班。
(五)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交教案、计划、总结材料一次扣0.2分,再次通知时还不按时上交扣0.3分,以此类推累加。
(六)教练员指导训练时禁止吸烟,发现一次扣0.1分。
(七)根据教练员岗位聘用时所要求的工作职责,每名
教练员常年在训人数不得低于省运会所设项目规定参赛人
数的90%(以每年参赛成绩册和平时考勤为准);若常年在训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扣发当年绩效的10%。
五、教练员的处罚制度
(一)在竞赛活动中营私舞弊,致使我市荣誉、利益受到损害者,解聘的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未经市场馆管理中心和市体育局训练主管部门同意,以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我市培养的运动员转给外市,从中谋利,致使我市的利益受到损失者,解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唆使、纵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给我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解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在聘教练员与市场馆管理中心拒不按单位确定的意见签订周期金牌与输送任务者,高职低聘,情节严重者,解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教练员的权力与利益
(一)若训练条件发生的变化,影响了训练,在聘教练员有权对所签订的任务提出修改意见。
(二)各运动队在单位规定名额范围内的招生和运动员的调整,应以教练员的意见为主导,即可实施。
(三)在聘教练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经市场馆管理中心同意(体育教练员考核制度),所需食宿、交通、
培训费由单位负责。
七、教练员考核制度
(一)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年中考核由体育事业科组织。年终考核由市场馆管理中心组成考核小组,对每名教练员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管理水平、训练水平、训练计划的制定及完成情况、比赛成绩、培养人才的合格率和成材率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标准为百分制,若当年有扣分情况的教练员将在年终绩效中按百分比扣除。年终考核优秀的人员奖励五分,并按照当时绩效情况予以奖励。
八、未尽事宜,由市场馆管理中心领导小组解释。
九、本制度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场馆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篇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人职发[1994]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
练员队伍,合理使用和促进人才流动,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
极性、创造性,迅速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高级教练为高级职务,教练为中级职务,助理教练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都是教练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