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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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0-10-10 作者简介: 李国旗 (19 70-) , 男, 天津市人, 天津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研究; 尤月成 (19 69 -) , 男, 天津市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主要从事刑法学和检察实务研究.
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 .这里的 "学校" 既是场所概念也应是法
上有所减少, 即只限于一定的教育, 管理职责, 不包括 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有利于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健 保护职责. 全发展. 2.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归责于上" 已经 (一 ) �侵权责任法� 关于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成为转承责任的发展趋势, 即主要由用人单位或者监 的立法进步 护人承担责任. 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 34 条规定, 学校 �侵权责任法� 的出台, 较之以往相关的法律 , 法 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其行为疏于执行职务, 其 规,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和进展: 行为的后果属于职务行为.当其行为不当, 违反法律 1.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校伤害事故侵权归责体 规定的义务, 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 学校 系 . �侵权责任法� 以第 38条 , 39 条为核心建构起对 应当承担转承责任 (替代责任 ) . 学生伤害事故比较完整的归责体系. 其中, 包括一般 3. 第三人侵害中的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 � 侵权 原则 (第 6 条 ) , 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推定过错 责任法� 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 生活期间, 受 (第 38 条 ) ,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一般过错 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侵害的, 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 原则 (第 39 条 ) 以及未成年学生受损学校承担的补充 权责任.对此 , 应当根据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 责任 (第 40 条 ) , 公平分担损失 (第 24 条 ) , 不承担责 质, 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 .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 任和减轻责任规定等, 从而对于处理相关案件, 明确 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而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具有 责任归属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过错的 , 则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 区分不同学生主体, 规定不同归责方式 .由于 15
�民法通则� 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没有加以 年人学生负有教育, 管理 , 保护的法定职责. 特别是无 区分, 缺乏对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 , 生活期间, 学校对他们 益的有效保护.为此, �侵权责任法� 没有使用 "学生" 除了应尽到教育 , 管理职责外, 还应当更多的尽到学 这一概念, 而是将未成年学生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精 神,对这两类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 , 归 责原则做出规定, 特别加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权益保护. 3. 关于公平分担条款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的一 个重大变化就是取消了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而将其改 校 "保护" 职责, 即保护其不受到损害 . 3. 学校教育管理责任范围不清. � 侵权责任法� 欠 缺对 " 教育, 管理" 职责的内含进行规定, 最终可能将 影响对学校责任的准确认定. �侵权责任法� 多处以学 校是否尽到 " 教育, 管理" 职责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关 键要件, 但却没有对 "教育, 管理 " 内容及标准作出具 体界定, 教育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清晰 .
为分担损失.但 � 侵权责任法� 之前的我国相关立法, 这将导致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处理之中, 因为 "教育 , 司法中, 很重视公平责任原则 . 如 �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 管理" 的解释宽窄不同而作出差异很大的裁判. 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中就明确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 4. 学校免责事由的范围规定不全面 . �侵权责任 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兼顾公平原则的归责体 系. 司法实践中, 很多学生伤害案件, 法院也是按照公 平责任原则处理. 公平责任主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 的财产情况等责任分担能力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 进行自由裁量, 体现了分配正义 . 这一立法变动, 必然 会对学校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带来影响. 4. 关于学校补充责任下归责原则的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 �解释� 中最早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 任. � 侵权责任法� 保留了 �解释� 的规定, 该法第 40 条 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 受到 幼儿园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补 充责任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 (顺位的补充 ) 和实体 意义上的补充 (补足差额 ) . 如果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 人无力赔偿, 学校又未能尽到管理职责的, 应当由学 校承担 . 这一规定无疑也加大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力度. ( 二 ) �侵权责任法� 存在的不足之处 � 侵权责任法� 同其他法律一样, 难以穷尽一切可 能性, 并且由于受立法传统, 立法技术以及法律规范 的概括性原则等客观条件影响, 仍存在诸多不足. 1. �侵权责任法� 没有将学校伤害事故列为单独 类型. 没有单列的后果自然是无法就学生伤害各种情 形做出全面回应, 如未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加害他 人下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也未明确学校等不承担 法 � 除了在积极意义上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 责任的义务外, 还在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一章中规定了一般行为人免除责任的情形. 包括过失 相抵, 受害人故意 , 不可抗力 ,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 情形.但是, 立法者忽视了学校伤害事故免责事由的 特殊性, 没有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 对学校免责事 由作出单独规定, 很可能导致学校责任加重. 5. 过错推定适用过窄 . �侵权责任法� 第 38 条针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 对事物的 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 理解自己行为后果的特点, 规定了推定过错和举证倒 置.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规定为一般过错原 则, 即按照 "谁主张, 谁举证 " 的举证方式来处理. 但鉴 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跨度从 10 岁至 18岁, 若一律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显然对低龄限制行为能力 学生有失公正.此外, 考虑到 �民法草案� 将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年龄规定为 7 岁,一旦该法颁布实施后, 7 岁以上在校生都将被划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 统 一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 . 6. 完全行为能力学生受损归责问题.普通高校学 生尽管已经超出义务教育阶段, 但从学校与学生之间 法律关系性质及学校职责来讲, 学校仍应担负必要的 教育管理责任 . �侵权责任法� 没有对成年学生做出特 别规定,将其作为常人对待并一律适用一般过错原 则, 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况且, 高中阶段已有 一部分学生是成年人, 但性质上与未成年高中学生相 比, 并无不同, 如果分别采取不同保护原则, 对成年高
司法实践中有几种较为主流的观点:监护关系说, 契 次会议于 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 约关系说, 教育, 管理和保护说, 特殊保护关系说. 教育 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 ,并已于 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学校等教育机构负 2010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该法在总结我国学校伤 有教育, 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从而明确了学校与学生 之间属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 , 管理和保护构成该法 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 关于高等院校与成年学生的法律 关系, 依据教育法, 也含有教育法律关系性质, 但内容 害事故立法司法实践基础上, 借鉴各国相关侵权法规 则, 确定了我国学校伤害事故的过错归责原则, 改变 了法律适用矛盾状况, 有助于公平 , 妥善地处理受害 学生利益保护, 学校合法利益保护以及实现教育目标
2011 年第 1 期 总第 105 期
� � � � 天 津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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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研究 �
我 国�侵 权 责 任 法 � 中的学校 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析
李国旗 1, 尤月成 2
(1�天津行政学院 法学部, 天津 30019 1; 2.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301700 )
摘
要: 面对日益涌现的学校伤害事故及其法律纠纷, 必须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归属, 完善特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我
国 �侵权责任法� 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于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规定,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仍存在一 些不足之处. 为了公平, 妥善地处理好受害学生利益, 学校合法利益保护以及教育目的实现之间的平衡关系, 还应对侵 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 学校伤害事故; 侵权责任法; 归责原则 � � � �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近年来, 学校伤害事故日益增多, 一些重大恶性
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法规.然而, 学
事件也有发生,并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界对教育部 �办法� 等地方性法规, 规章中的立法主体 失,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等之间的法律 资格 ,部分法律规范等提出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于 纠纷也不断出现.切实保护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2003 年出台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化解纠纷, 其前提是要合理地确立学校伤害事故责任 的归责原则. 而合理确定相关方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 准, 不仅直接关系到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正确分 配, 而且对教育目的的实现乃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都产生重大影响. 一, 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 , 其中第 7 条 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 , 管理 , 保护义务的 学校 , 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 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 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 任" ,这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这类侵权案件的主 要依据 . 总揽近体包括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 制的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 )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
(三 ) 归责事由的确立基础 无过错即无责任. �侵权责任法� 以过错为学校伤
高等学校. 凡在校园内发生或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害事故的归责基础和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 由于 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均包括在内 . "学生" 既包括在校 这类事故中最复杂的是学校责任事故的归责问题, 因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未成年 而这里重点探讨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 学生,也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学生. "事 归责事由的基础包括: 一是道德基础.侵权法归 故" 是指达到一定程度的人身伤亡损害, 单纯的财产 责原则确立的道德基础实际上就是侵权法归责的公 损害, 精神损害以及轻微人身损伤等不在此列. 平正义观.如果非出于过错, 学校也已经尽到教育管 从侵权主体上学校伤害事故则可分为四类: 第一 理责任, 在道德上无可非难, 自不应负侵权责任; 二是 类是学校侵权行为, 又分为由于教师或其他员工过错 责任承担者在法律上存在可归责的过错评价标准. 判 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以及由于学校设施管 断学校过错标准, 应按照主客观统一性要求, 具体包 理不当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类是第三人侵权 括: 1. 法定标准 .如果法律 (广义 ) 对于学校教育管理 行为, 包括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 , 游戏或者其他原 因导致的伤害和校外第三人对学生的侵害; 第三类是 被害学生自身侵权行为; 第四类是意外事故导致的学 生人身伤害. 的内容和标准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 应当严格遵守法 律的规定; 2. 细心父母或谨慎照管标准. 在欠缺法定 的作为义务的情况下, 学校应当对学生负有积极作为 的义务, 承担细心父母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立法 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离不开对学校伤 方面, 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 害事故的理论界定. 教育部 � 办法� 将其界定为 "在学 学生, 学校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在 �民法通则� 基础上, 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于 2002 年 8 月颁布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以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 其他教育教 下简称 �办法� ) , 明确规定了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 则和责任依据, 上海市, 北京市等地也相继制定了中
校伤害事故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归责原则的规定相互 学校伤害事故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有关归 冲突 , 不尽完善的问题仍然存在, 相关法律纠纷并没 责原则, 一直是侵权法和教育法中的重要问题. 目前, 有得到有效抑制, 依然不断发生.这其中的根源之一 理论界对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观点尚无定论, 归 纳起来主要有四种: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推 定原则;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 分别适用 就在于, 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关涉的几个重要理论 问题不清 . (一 ) 学校伤害事故及其类型
( 二 ) 学校伤害事故中各种法律关系性质 种注意义务在程度上要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和与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 学校与教师 , 第三 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 人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决定了侵权主体的认 定, 也影响着归责原则的确立 . 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学校与未成 年学生( 包括成年的高中生)的法律关系, 在学理上和 二, �侵权责任法� 的立法变动及其相关影响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 .这里的 "学校" 既是场所概念也应是法
上有所减少, 即只限于一定的教育, 管理职责, 不包括 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有利于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健 保护职责. 全发展. 2.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归责于上" 已经 (一 ) �侵权责任法� 关于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成为转承责任的发展趋势, 即主要由用人单位或者监 的立法进步 护人承担责任. 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 34 条规定, 学校 �侵权责任法� 的出台, 较之以往相关的法律 , 法 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其行为疏于执行职务, 其 规,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和进展: 行为的后果属于职务行为.当其行为不当, 违反法律 1.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校伤害事故侵权归责体 规定的义务, 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 学校 系 . �侵权责任法� 以第 38条 , 39 条为核心建构起对 应当承担转承责任 (替代责任 ) . 学生伤害事故比较完整的归责体系. 其中, 包括一般 3. 第三人侵害中的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 � 侵权 原则 (第 6 条 ) , 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推定过错 责任法� 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 生活期间, 受 (第 38 条 ) ,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一般过错 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侵害的, 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 原则 (第 39 条 ) 以及未成年学生受损学校承担的补充 权责任.对此 , 应当根据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 责任 (第 40 条 ) , 公平分担损失 (第 24 条 ) , 不承担责 质, 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 .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 任和减轻责任规定等, 从而对于处理相关案件, 明确 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而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具有 责任归属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过错的 , 则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 区分不同学生主体, 规定不同归责方式 .由于 15
�民法通则� 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没有加以 年人学生负有教育, 管理 , 保护的法定职责. 特别是无 区分, 缺乏对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 , 生活期间, 学校对他们 益的有效保护.为此, �侵权责任法� 没有使用 "学生" 除了应尽到教育 , 管理职责外, 还应当更多的尽到学 这一概念, 而是将未成年学生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精 神,对这两类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 , 归 责原则做出规定, 特别加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权益保护. 3. 关于公平分担条款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的一 个重大变化就是取消了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而将其改 校 "保护" 职责, 即保护其不受到损害 . 3. 学校教育管理责任范围不清. � 侵权责任法� 欠 缺对 " 教育, 管理" 职责的内含进行规定, 最终可能将 影响对学校责任的准确认定. �侵权责任法� 多处以学 校是否尽到 " 教育, 管理" 职责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关 键要件, 但却没有对 "教育, 管理 " 内容及标准作出具 体界定, 教育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清晰 .
为分担损失.但 � 侵权责任法� 之前的我国相关立法, 这将导致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处理之中, 因为 "教育 , 司法中, 很重视公平责任原则 . 如 �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 管理" 的解释宽窄不同而作出差异很大的裁判. 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中就明确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 4. 学校免责事由的范围规定不全面 . �侵权责任 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兼顾公平原则的归责体 系. 司法实践中, 很多学生伤害案件, 法院也是按照公 平责任原则处理. 公平责任主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 的财产情况等责任分担能力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 进行自由裁量, 体现了分配正义 . 这一立法变动, 必然 会对学校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带来影响. 4. 关于学校补充责任下归责原则的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 �解释� 中最早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 任. � 侵权责任法� 保留了 �解释� 的规定, 该法第 40 条 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 受到 幼儿园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补 充责任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 (顺位的补充 ) 和实体 意义上的补充 (补足差额 ) . 如果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 人无力赔偿, 学校又未能尽到管理职责的, 应当由学 校承担 . 这一规定无疑也加大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力度. ( 二 ) �侵权责任法� 存在的不足之处 � 侵权责任法� 同其他法律一样, 难以穷尽一切可 能性, 并且由于受立法传统, 立法技术以及法律规范 的概括性原则等客观条件影响, 仍存在诸多不足. 1. �侵权责任法� 没有将学校伤害事故列为单独 类型. 没有单列的后果自然是无法就学生伤害各种情 形做出全面回应, 如未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加害他 人下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也未明确学校等不承担 法 � 除了在积极意义上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 责任的义务外, 还在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一章中规定了一般行为人免除责任的情形. 包括过失 相抵, 受害人故意 , 不可抗力 ,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 情形.但是, 立法者忽视了学校伤害事故免责事由的 特殊性, 没有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 对学校免责事 由作出单独规定, 很可能导致学校责任加重. 5. 过错推定适用过窄 . �侵权责任法� 第 38 条针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 对事物的 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 理解自己行为后果的特点, 规定了推定过错和举证倒 置.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规定为一般过错原 则, 即按照 "谁主张, 谁举证 " 的举证方式来处理. 但鉴 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跨度从 10 岁至 18岁, 若一律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显然对低龄限制行为能力 学生有失公正.此外, 考虑到 �民法草案� 将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年龄规定为 7 岁,一旦该法颁布实施后, 7 岁以上在校生都将被划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 统 一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 . 6. 完全行为能力学生受损归责问题.普通高校学 生尽管已经超出义务教育阶段, 但从学校与学生之间 法律关系性质及学校职责来讲, 学校仍应担负必要的 教育管理责任 . �侵权责任法� 没有对成年学生做出特 别规定,将其作为常人对待并一律适用一般过错原 则, 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况且, 高中阶段已有 一部分学生是成年人, 但性质上与未成年高中学生相 比, 并无不同, 如果分别采取不同保护原则, 对成年高
司法实践中有几种较为主流的观点:监护关系说, 契 次会议于 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 约关系说, 教育, 管理和保护说, 特殊保护关系说. 教育 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 ,并已于 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学校等教育机构负 2010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该法在总结我国学校伤 有教育, 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从而明确了学校与学生 之间属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 , 管理和保护构成该法 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 关于高等院校与成年学生的法律 关系, 依据教育法, 也含有教育法律关系性质, 但内容 害事故立法司法实践基础上, 借鉴各国相关侵权法规 则, 确定了我国学校伤害事故的过错归责原则, 改变 了法律适用矛盾状况, 有助于公平 , 妥善地处理受害 学生利益保护, 学校合法利益保护以及实现教育目标
2011 年第 1 期 总第 105 期
� � � � 天 津 法 学
Ti anji n� L eg alSci ence � � � � � � � � � � � �
� 法学研究 �
我 国�侵 权 责 任 法 � 中的学校 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析
李国旗 1, 尤月成 2
(1�天津行政学院 法学部, 天津 30019 1; 2.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301700 )
摘
要: 面对日益涌现的学校伤害事故及其法律纠纷, 必须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归属, 完善特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我
国 �侵权责任法� 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于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规定,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仍存在一 些不足之处. 为了公平, 妥善地处理好受害学生利益, 学校合法利益保护以及教育目的实现之间的平衡关系, 还应对侵 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 学校伤害事故; 侵权责任法; 归责原则 � � � �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近年来, 学校伤害事故日益增多, 一些重大恶性
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法规.然而, 学
事件也有发生,并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界对教育部 �办法� 等地方性法规, 规章中的立法主体 失,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等之间的法律 资格 ,部分法律规范等提出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于 纠纷也不断出现.切实保护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2003 年出台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化解纠纷, 其前提是要合理地确立学校伤害事故责任 的归责原则. 而合理确定相关方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 准, 不仅直接关系到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正确分 配, 而且对教育目的的实现乃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都产生重大影响. 一, 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 , 其中第 7 条 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 , 管理 , 保护义务的 学校 , 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 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 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 任" ,这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这类侵权案件的主 要依据 . 总揽近体包括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 制的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 )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
(三 ) 归责事由的确立基础 无过错即无责任. �侵权责任法� 以过错为学校伤
高等学校. 凡在校园内发生或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害事故的归责基础和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 由于 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均包括在内 . "学生" 既包括在校 这类事故中最复杂的是学校责任事故的归责问题, 因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未成年 而这里重点探讨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 学生,也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学生. "事 归责事由的基础包括: 一是道德基础.侵权法归 故" 是指达到一定程度的人身伤亡损害, 单纯的财产 责原则确立的道德基础实际上就是侵权法归责的公 损害, 精神损害以及轻微人身损伤等不在此列. 平正义观.如果非出于过错, 学校也已经尽到教育管 从侵权主体上学校伤害事故则可分为四类: 第一 理责任, 在道德上无可非难, 自不应负侵权责任; 二是 类是学校侵权行为, 又分为由于教师或其他员工过错 责任承担者在法律上存在可归责的过错评价标准. 判 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以及由于学校设施管 断学校过错标准, 应按照主客观统一性要求, 具体包 理不当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类是第三人侵权 括: 1. 法定标准 .如果法律 (广义 ) 对于学校教育管理 行为, 包括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 , 游戏或者其他原 因导致的伤害和校外第三人对学生的侵害; 第三类是 被害学生自身侵权行为; 第四类是意外事故导致的学 生人身伤害. 的内容和标准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 应当严格遵守法 律的规定; 2. 细心父母或谨慎照管标准. 在欠缺法定 的作为义务的情况下, 学校应当对学生负有积极作为 的义务, 承担细心父母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立法 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离不开对学校伤 方面, 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 害事故的理论界定. 教育部 � 办法� 将其界定为 "在学 学生, 学校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在 �民法通则� 基础上, 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于 2002 年 8 月颁布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以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 其他教育教 下简称 �办法� ) , 明确规定了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 则和责任依据, 上海市, 北京市等地也相继制定了中
校伤害事故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归责原则的规定相互 学校伤害事故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有关归 冲突 , 不尽完善的问题仍然存在, 相关法律纠纷并没 责原则, 一直是侵权法和教育法中的重要问题. 目前, 有得到有效抑制, 依然不断发生.这其中的根源之一 理论界对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观点尚无定论, 归 纳起来主要有四种: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推 定原则;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 分别适用 就在于, 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关涉的几个重要理论 问题不清 . (一 ) 学校伤害事故及其类型
( 二 ) 学校伤害事故中各种法律关系性质 种注意义务在程度上要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和与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 学校与教师 , 第三 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 人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决定了侵权主体的认 定, 也影响着归责原则的确立 . 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学校与未成 年学生( 包括成年的高中生)的法律关系, 在学理上和 二, �侵权责任法� 的立法变动及其相关影响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