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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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家”。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契机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沿革和演变

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这一传统以西周为典型。《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到了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完之。”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至清末变法修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对固有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在处罚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

二、外国及我国港台地区刑事立法的借鉴

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制度不仅存在于我国古代和近代的立法体系中,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

法系,都以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为指导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作出了积极回应。

我们可以把这些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体例归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墨西哥刑法》中的第34条,以及《荷兰刑法》第3条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并且两国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以丧失理性为条件。(2)限制死刑,即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犯罪者不适用死刑。(3)刑罚执行的特殊照顾,即老年人缓刑、假释、减刑、行刑制度的从宽适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63条、第64条、第65条规定,年满80周岁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如果本刑就是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减轻其刑。死刑减刑者,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轻者,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在设臵老年人犯罪的立法模式上也各有侧重,但这些立法体例都有共同的矜老理念,在刑事责任年龄和行为能力上均与一般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一种宽宥的制度规定。

三、《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相关条文的分析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纳入立法,确立了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处罚制度。此次修正案对老年人刑事立法的初步建构主要是围绕:老年人区别量刑、不适用死刑及适用缓刑三个方面。(一)对老年人犯罪区别量刑的分析

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首先,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逐渐减弱,因此老年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理应与普通成年人有所区别。其次,从刑罚角度来看,倘若把年迈的老年人处于严厉的刑罚,不仅不能威慑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反而还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与不解。最后,从人身危险性

角度看,老年人由于年事已高,身体行动能力减弱,其再犯的可能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小于普通成年人。因此,针对同一犯罪行为,如果给予老年人与普通成年人相同的处罚,可能会造成形式上相同的处罚但实质上却十分不公平的处罚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做了区别规定:“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来说,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较过失犯罪大,人身危险性高,因此对于老年人故意犯罪是酌定的从宽情节,从宽的尺度较严;过失犯罪则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从宽的尺度较大。这样规定,一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原则,二是体现了我国“宽刑待长者”的传统立法思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不仅不会冲击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反而会改变我国的司法形象。

1.年龄起刑点的确定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不适用死刑的年龄起刑点的确定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各国在老年人犯罪的死刑年龄起刑点的规定不大一致。其实各国规定老年人犯罪的起刑点应该是与本国的人口平均寿命密切相关的。

从2011年“7〃11世界人口日”收集的数据显示,我国现在的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人口平均寿命从68周岁提高到73.5周岁,平均寿命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不适用死刑的起刑点是有一定科学依据的。

2.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

并非所有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都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但书部分,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致人死亡的除外”,是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限制。

(三)缓刑适用条款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一般主体,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人可以适用缓刑,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但是,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首先,适用缓刑应当符合四个条件:第一,犯罪情节轻微。缓刑适用的犯罪情节主要是以犯罪性质、动机、手段、内容、对象以及损害后果等。例如:良善的犯罪动机、过失犯、胁从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等都是情节轻微的犯罪。第二,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是行为人对自己罪行的悔悟,是可以直接体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主要的悔罪表现有:自首、立功、坦白及等。第三,没有再犯的危险。行为人彻底打消了再次犯罪的念头,尤其对于老年人来说经过一次犯罪以后,很难进行第二次的犯罪了。第四,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社会秩序的角度考虑,只有不会造成广大民众的恐慌和不安,才能对其适用缓刑,从宽处罚。这四个条件将缓刑条件具体化,便于法院在判处缓刑时灵活把握。其次,适用缓刑要依法受到禁制令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地点、行为、对象上对适用缓刑的老年人加以限制,避免与他人发生犯罪“交叉感染”。

四、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立法意义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过程中,我国秉承着“宽刑待长者”的立法精神,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这些新法规无不体现着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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