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人犯罪刑罚轻刑化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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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人犯罪刑罚轻刑化之思考

黄晓琪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步入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的增加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就是一个突出的表

现。近年来老年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老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刑法对老年

人犯罪问题却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本文从当今社会老年人犯罪现状出发,寻找对老年人刑罚轻刑化的合理性,同时也指出

“刑不上老人”观点的不妥。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轻刑化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4-033-02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这是我国古代诗人李商隐在《登乐游

原》中的诗句,如今多用来形容人已暮年的老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大加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人

口老龄化对国家与社会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严

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视

“社会老龄化”是指一个社会的老年人口数量在总人口数中占一

定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当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60岁以上

人口所占比重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时,或65岁以上人口达到

或超过总人口数的7%时,这样的国家或城市的人口就被称为“老年

型”人口,这样的社会即被称为“老龄化社会”。

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4212

万;1964年第二次普查时为4243万人;1982年第三次普查时达到

7675万,1990年第四次普查时为9725万。截止1995年底,我国60

岁以上的老人已达1.2亿,占总人口的9.76%。2000年我国60岁

以上人口达到12875.2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0.1%,65岁及以上人口

达到8729.5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8%,8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139.8

万,占全国总人口的0.9%。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型”

国家的行列,并且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具有地区分布不

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近年来老年人犯

罪率在逐步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从而对老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

轻重成为当下颇为争议的问题。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一)从犯罪率上来看,老年人的犯罪率低

在美国,老年人犯罪只占1.2%;德国老年人犯罪占5.6%;我国

目前老年人犯罪率约占犯罪总数的3%以下。

笔者认为老年人犯罪率低下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理上,衰老的自然规律使老年人即使有犯罪的想法,也

“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二,心理上,老年人经历丰富,考虑问题周全理性,不易产生犯

罪的冲动。他们相信因果循环,善恶有报,所以从观念上是抗拒犯罪

的。

第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波斯纳在《衰老与老龄》中提出了从经

济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对于经济学家来说,犯罪是一种工作,

任何工作的生产率都与人力资本投资有关系(至少是部分关系)。因

此,我们可以预计,老人不会在获得犯罪技能方面进行过多投资;没有

这些技能,犯罪被抓获和定罪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而老年人临时起

意进行犯罪是很少的,可以说老年人是比较‘理性’的,因此对于老年

人来说,犯罪是很不‘划算的’。”

(二)老年人犯罪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公诉科曾以60岁为起始年龄,对1999年、

2000年和2001年这三年的老年人犯罪进行统计,结果显示,1999年,

老年人犯罪案1件;2000年0件;2001年猛增至7件,涉案人数达13 人。在国际上,日本老年人被逮捕人数,由1974年的9,262人,到

1983年增加到15,880人,增长70%,应该说对于这个年龄段的人,如

此的犯罪增长数字是相当可观的。这些数据表明,老年人犯罪的比例

在逐年增加。因此,虽然我们已看到老年人犯罪率低的情况,但我们

也应该正视它正在不断上升的客观事实。

(三)老年人犯罪类型与手段特点

目前老年人犯罪类型中,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

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居于首位。在众多的犯罪类型中,老年人的性犯罪问题相

当的突出。

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

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台湾学者蔡墩铭在其所著《犯罪心理学》一书

中指出:“老年人对于财产犯之实施,不必亲自为之,亦可藉他人实行,

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之老人,多假手他人为其实施财产犯。例如

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然后分享赃物,抑或拟订计划,再

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以达不劳而获之目的。”老年人犯罪对

象多为弱势群体,手段简单,均为单独作案。

我们可以看到老年人其实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样孱弱,他们也

不是我们想当然的社会的稳定因素,在老年犯罪现象的背后隐藏着更

多社会问题。

三、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分析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别规

定,但我国古代和近代刑法均设有减轻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一)我国古代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西周刑法是最早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周礼·

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戆愚。”郑司农给幼弱、老耄作注时说:“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刑事法典《法经》中规定:“罪

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魏晋南北朝时期,《晋书·刑法志》记载,晋律规定:“若八十,非杀

伤人,他皆毋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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