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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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业务,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业务,是指农业银行通过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第五条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方式。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资金结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结
算。
第八条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可以办理提前
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仅能办理储蓄国债开销户、认购、提前兑付和查询业务。
第十条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应将辖内营业网点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农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开立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储蓄国债账户),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拥有的储蓄国债数额。
第十二条投资者须以实名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同一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第十四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在农业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储蓄国债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账户与储蓄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在同一一级分行内,投资者可变更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储蓄国债账户将自行注销。
第二节发行认购
第十六条发行额度
(一)储蓄国债发行额度不在各分行间进行分配,各网点均在总行额度内销售。
(二)储蓄国债发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存款利率,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三)在包销方式下,正常发行结束的剩余额度由总行持有到期。在代销方式下,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四)总行包销国债额度的发行手续费归属总行。各分行实际售出国债额度的发行手续费归属分行,由总行定期全额下划分行。
第十七条认购
(一)储蓄国债仅在发行期内办理认购业务。
(二)单期储蓄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三)储蓄国债认购可采取免填单形式办理。
第三节付息及兑付
第十八条付息和到期兑付
储蓄国债付息日或到期日营业开始前,付息或付息兑付资金自动划入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提前兑付
(一)在规定时间内,投资者可办理储蓄国债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债券的提前兑付。
(二)付息日及到期日前财政部规定的若干个工作日内不可办理提前兑付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代销债券提前兑付开始日前不可办理提前兑付业务。
(三)投资者可在资金结算账户所属的一级分行辖内任意网点办理提前兑付。
(四)提前兑付需按规定扣除一定利息,并按兑付本金的规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直接从兑付资金中扣除。
(五)提前兑付的计息方式
1、持有期不满规定时间,不支付利息,但也不扣除利息。
2、持有期满规定时间的,在扣除相应月数或天数的利息和手续费后,根据当期执行利率享受持有期应计利息。发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有权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投资者储蓄国债债权进行司法强制提前兑付,利息及手续费计算按提前兑付业务的规定执行。
(七)在包销方式下,客户提前兑付国债由总行持有到期。在代销方式下,客户提前兑付国债由总行持有至财政部指定清算日。
第四节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
第二十条司法冻结、解冻
(一)储蓄国债只可办理余额冻结。
(二)办理程序参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司法冻结须在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网点办理,解冻须在原冻结网点办理。
(四)司法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冻结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债券最长期限的到期日。
第二十一条非交易过户
因司法扣划、赠予、遗产继承等原因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为非交易过户。
(一)非交易过户过入、过出方须已在同一一级分行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
(二)储蓄国债付息日和到期日前,在规定的若干个工作日内,停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三)因司法扣划、遗产继承办理非交易过户参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储蓄国债资金实行二级清算,农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进行一级清算,总行与分行进行二级清算。
第二十三条储蓄国债认购和提前兑付清算。认购资金和提前兑付国债的本息资金,总行与分行逐日清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储蓄国债付息、兑付清算。总行在收到财政部划付的债券利息或本金后,不迟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当天将资金划付分行。
第六节查询
第二十五条各行网点柜台、电话银行(95599)须为投资者提供查询债券余额、历史交易明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可通过中央国债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系统,查询本人债券余额。复核查询密码遗忘时,可凭本人开户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到网点柜台办理查询密码重置。
第四章分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行管理职责
(一)个人金融部
1.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2.负责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资格审批;
3.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营销宣传和培训;
4.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统计分析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