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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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由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3、药品不良反应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表》上报所在地的卫生院。
4、药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严重的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时,应随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于五日内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