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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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及评价方法
编制说明
(网上征求意见稿)
(2009.10)
目次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立项背景错误!未定义书签。
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体思路错误!未定义书签。
2.标准编制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编制过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1、资料收集和整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错误!未定义书签。
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错误!未定义书签。
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错误!未定义书签。
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错误!未定义书签。
6、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9、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关于人员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舟山渔业船舶检验处、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项目编号: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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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项背景
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几十年来,我国船舶工业快速发展,船舶设计队伍形成多元化、国际化和急剧发展的格局。但是,在船舶设计队伍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船舶设计及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有相当数量的船舶设计单位在不具备基本的设计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情况下从事船舶设计。这些船舶设计单位不仅存在船舶设计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也严重干扰了整个船舶行业设计领域的正常秩序。因此,有必要及时制定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标准,以规范整个船舶设计市场。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为有效解决目前船舶设计及船舶运行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船舶设计条件的单位进入船舶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的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发展条例》(草案)。为保证《条例》的实施,需要编制相关标准。目前,CB/T3000-2007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已经批准发布实施,作为姐妹标准的《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也是《条例》的重要配套标准之一。
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编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进一步明确“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注:即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工作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同时,建立船舶工业长效管理机制需要有相应的标准为依据,以实施正确监管。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1.总体思路
(1)标准性质
为体现我国船舶设计单位的整体水平,且标准使用面主要为全国船舶设计行业,制定后的标准其性质为船舶行业标准。既要考虑国内国有大型专业设计公司与国际先进的船舶设计单位看齐,在船舶设计、技术开发和管理上达到国际船舶设计单位的先进水平,又要兼顾国内大多数中小型船舶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
(2)标准用途
本标准是对民用船舶设计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是对船舶设计单位进行准入管理的评价标准,是与《条例》配套使用的标准。它的制定,将有利于在分级分类的条件下对船舶设计单位实行行业监管。
(3)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对从事一般船舶(包括海上设施)和渔业船舶设计单位的评价。从事船舶生产设计等其他设计的船舶设计单位可参照采用。这在标准第1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以上所述的总体思路,本标准的编制原则为:
(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要考虑到当前国内船舶设计单位的现状,入门的门槛不能太低,以保证质量;但也不宜过高,以免一部分单位,特别是现有的民营设计单位被排挤在外。即标准要适中,使大多数单位通过努力,创
造条件跳一跳能达标,以引导设计单位规范化和向上发展。
(2)标准宽严相结合
级别高的单位,要求要严格,以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级别低的单位,要求适当从宽,满足最低要求即可入门。
(3)标准条件的设计要以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出发点,紧扣影响国计民生的油船、客船(含车客滚装船、火车渡船)、危险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单位的要求。
(4)标准的定位要适中
标准覆盖的范围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并不全部覆盖各类船型,各个设计阶段。本标准对下列船舶和设计阶段不提出要求:
1.船长<12m的船舶;
2.军用舰艇(含武警和公安舰艇)和运兵船;
3.体育运动船艇,包括非营业的游艇;
4.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登记的船艇。
(5)标准条件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
人是决定的因素。一切软、硬件都要靠人掌握和应用,因此人员的素质和资历是关键因素。原来的两个“方法”合二为一,不再成为互为支撑的条件。
(6)设计单位分级不分类
根据船舶设计技术复杂程度、对客货(车、集装箱)船安全性和环境污染程度来划分级别,体现达到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水平以及维持生存等多种状态共存的局面。
(7)标准条件的设定要体现差别和可操作性
不便体现差别和不具可操作性的指标,不宜作出规定。例如:对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中,不必过于强调外语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又如,对专业配备的要求中,强调船、机、电等主要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作限制,只要求技术人员的总数和专业比例合理。
(8)设计单位的基本条件必须满足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工作场所(人均建筑/使用面积)作为必要的条件,以充分体现船舶设计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
(9)船舶分类宜粗不宜细,采用排除法
船型分类太复杂,且不可能包容,故宜粗不宜细。对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船舶可限定设计,单位其余可放开。
(10)相关要求协调,术语规范明确
标准规定的内容应与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协调一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要求。除了规定个别单独适用于本标准的术语外,均应按照标准编制的有关要求对语言进行规范。
四、编制过程
1、资料收集和整理
任务下达以后,有关人员进行了相关调研和资料收集,主要收集和分析的材料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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