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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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第三条凡参与河南省文物保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的原则,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背景环境。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须由业主单位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须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须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组织计划,并填报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
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资质单位,必须在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在豫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到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相关业绩证明,并填写《外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企业进豫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施工企业管理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同时期只能承担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技术、施工核算、质量、安全、进度等定岗定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
3)图纸与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5)项目成本核算制度。
6)材料、机械设备及器材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8)例会与组织协调制度。
9)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
10)内外部关系沟通协调管理制度。
11)信息管理制度。
12)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实施前必须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
3)施工部署及资源供应计划。
4)施工准备工作。
5)文物保护措施以及主要项目的维修施工方法。
6)施工平面布置图。
7)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8)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9)新技术应用。
10)风险管理和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
11)信息管理。
12)附件。
第四章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式管理。门头应设置公司的标志,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设施,不得中断。围挡设施使用防火、耐腐蚀、不易破损的硬质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有宣传教育制度,设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教育设施。场区内地面做到坚实平整,保证排水畅通,污水、废水的排放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各类构件(木、砖、石等)加工场地、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机具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布局放置。文物构件要单独在室内存放,按类别做出标识。施工机具有悬挂标识、操作规程的安全警示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集中存放,并有覆盖,定时清理。施工场地平整整洁、无乱堆乱放现象。
第十五条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章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消防措施
1)施工现场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消防组织,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制度;合理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更换失效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材要有明显标志,专人负责。
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易燃材料堆放仓库,消防器材存放处,临建、废品集中站,消防水泵和生活等区域,并应保护各区域的道路畅通无阻,夜间有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