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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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分析及对策

南京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刘蕾、王冠霞

我市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总体趋好,但影响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加,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市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和调整还将继续进行,力度还会加大,社会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有的正常现象,关键是要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利益主体之间能够进行谈判和妥协,从而维持社会的良性动态平衡。

据统计,截止2004年10月份,各区县中心共接待来访群众2299批次,受理登记矛盾纠纷2088件,其中涉及土地承包208件,征地拆迁909件,下岗待岗216件,劳资关系175件,婚姻家庭40件,其他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540件。劝阻群众性上访295批涉及人数8171人。街镇中心共接待来访群众2377人次,受理登记矛盾纠纷2379件。劝阻群众性上访694批8989人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来访群众15901批,直接调解15637件民间纠纷,调解成功14863件。通过对统计报表及快报信息的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五种类型: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一是上访的表现程度趋于激化,对抗性增强。过去要求解决纠纷的群众情绪较为温和,通常采用找有关领导和部门对话或静坐等方式,现在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操纵和指使。

二是要求解决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从快报反映的情况看,既有历史遗留下来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利益冲突的原因,也有观念碰撞的原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但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原因,也有期望过高、要求过于苛刻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

三是矛盾的对立面正在改变。以往多是人民内部各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现在矛盾纠纷的对立面直接转向与党和政府。如由于征田失地、拆迁安置引起的群众上访。

二、社会矛盾纠纷几种类型

一是农村土地征用纠纷。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自主权扩大,个体意识和个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增强,使乡村利益格局错综复杂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新时期农村的生产经营方式、产品交换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农户分散经营及个体经营经济比重大,除定购粮外,农副产品几乎全部实现了市场交换,形成“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的利益分配方式,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变得直接而明朗,农民开始关心自己的劳动果实是按照怎样的比例合理公平地在国家、集体和自己之间分割,农民利益主体意识不断增加,农民利益问题变得极为敏感和突出,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征地面积不断加大,开发区日益增多,拆迁安置量随之增长。在农村几乎是乡乡有开发区,村村有拆迁户,普遍采用一次性解决方式,安置费和补偿费较低,农民钱用完后,存在着没钱养老、无钱看病的现实问题,于是找政府解决,解决不了就到中央上访。由于解决难度很大,纠纷当事人组织性强,给各级党政组织造成很大压力。如:今年1月,栖霞区三官村三东队村民王尚华因对拆迁补偿事宜不理解,带着两壶汽油扬言要自焚,街道司法所等部门闻讯后及时赶至现场,进行耐心细致地劝说解释工作,稳定了王尚华的激烈情绪。2月19日,玄武区徐庄、仙鹤门地区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近百户拆迁户因没签到选房协议,怀疑政府将要适用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安排,遂发生堵路和阻拦施工行为。街道司法所前往现场,积极协调街道和房产局有关领导与拆迁户对话后,向老百姓做出的书面承诺:经济适用住房

综合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房屋竣工交付后,按预先通知的顺序办理入住手续。拆迁户对答复非常满意。

二是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近年来,南京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但由于新建房大中套型居多,居民拿到的拆迁费在同等地区买不起房,换地区又存在交通、教育等费用问题,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等等这些补偿和安置不合理,加之房地产开发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上访、信访络绎不绝,甚至发生上访事件,给政府部门的形象带来严重的损害,给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的冲击,甚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大局。如白下区大开发公司程阁老巷工地的工人与居民于今年5月发生冲突。居民认为经规划局批准的南京大开发公司的南开大厦原为小区绿地,属公共面积,南京大开发公司用不正当手段拿到批文,大厦还将影响居民的阳光权,带来行路难、停车难,散步难的问题,因此聚集了居民700余人封堵洪武路达3小时。他们推倒工地围墙、推坏大门、冲砸工地办公室,有三名工人与两名居民受轻伤。后经司法所人员调解协调,疏散了围堵的群众。

三是企业改制纠纷、劳资纠纷及社会保障问题。国有企业改革,触及到各种深层次的矛盾,牵涉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拖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等,是当前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也是频繁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一些用工单位出于某种动机,随意招工,不签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一旦出现纠纷,证据缺失,工人利益难以保障;部分企业不按《劳动法》规定,长期超时加班,又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尤其是三资企业加班现象普遍;还有部分企业,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只支付工资300余元,达不到我市最低工资保障线;有关工资管理的立法不完善,执法无依据,劳动监察人员配备不足,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工人合法权利无法保障,导致企业欠薪引发的纠纷频发。;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覆盖率不高,尤其是民工的保险率基本处于尚未启动的阶段,一旦出现问题就出现无人管现象,当事人将上访、静坐或堵门,甚至会采取极端方式要出路,由于工人(民工)各种社会保险缺失引发的纠纷较多,尤其是一旦出现老人没饭吃、病人因无钱看病在等死情况的出现,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其恶劣。如:今年2月20日,六合区竹镇镇侯桥村大塘组村民周昌云在云辉采石厂上班时被石头砸死,事发后,死者家属组织20多人到该厂要求厂方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将可能会引起群体冲砸、采石厂停工等后果。司法所接到报案后,一边做说理劝解工作,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书面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今年2月16日,秦淮区南京宁红装卸公司工人李明华被公司派到南京梦都烟草公司上班后,在施工中发生机械工伤事故。经军区总院诊断为右头部软组织挫裂、出现脑震荡,经治疗后康复。出院后李某伙同10多人到梦都烟草公司,要求给予一次赔偿,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李等10余人围堵梦都烟草公司,影响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司法所协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今年4月,雨花台区雨花西路四季红商城工地被几十人堵门并当众为死者焚烧纸钱,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经过了解得知,死者叫李兴芳,是安徽省利辛县农民,2003年11月被雇佣为工地保洁员,后在从事保洁工作时被安徽全椒驾驶员徐广培所开货车当场压死。肇事司机已被警方逮捕但无赔偿能力,死者家属四十余人从安徽老家赶来,要求工地负责人对此事负赔偿责任。该事件经司法所调解并组织谈判,终于达成协议,赔偿李兴芳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158000元。

四是涉法涉诉纠纷。主要是指纠纷经过诉讼后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判决后执行难,当事人上诉、申诉后继续缠讼现象和频繁向人大等部门重复上访要求对司法监督。加之有的单位为息事宁人,满足了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助长了涉法涉诉人得寸进尺的心理导致重复上访。尤其是法院对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便受理,使得纠纷解决渠道不畅,涉法涉诉纠纷难以解决。如南京化工厂退休工人杨某多次进京上访,上访原因涉及其加工承揽合同案和借贷纠纷案两件民事案件,不接受法院提出的以实物抵款的执行方案,前案因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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