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不平等)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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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不平等)问题研究述评
社会公平(不平等)问题研究述评
摘要:本文通过对涉及公平问题的相关词汇概念的比较和界定,对西方经典社会公平理论
的回顾,以及对中国社会公平思想与现实公平效率问题的讨论的引述,提出东西方对社会公平问题的侧重点的差异。
只有弄清二者从思想渊源上与生俱来的差距,才能进一步探讨洋为中用,中西合璧的制度安排,从理论上发掘公平效率难题的攻坚点。
一、引言
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锲而不舍追求的永恒目标,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思想源泉。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在西方还是在东方,或者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公平正义问题本身就是衍生于人类社会群体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关于问题的探讨,从古至今也引起了人类思想智慧的大碰撞,引发无数辩论与争议,从社会学拓展到宗教、心理学、经济学。
但应当看到的是,社会公平内涵和外延的不断丰富,伴随着的是人类作为社会群体向着自由、平等、正义、和谐的理想社会不断奋进的过程,尽管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在任何时期和任何地区都存在,但人们从未停止过对其的探索和追求。
但通过分析社会公平问题在西方和东方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正如马克思提出社会公平问题具有历史辩证性、具体相对性一样,由于文化、制度、历史演进、民族个性等的差异,东西方对待社会公平问题的侧重点是不完全相同的。
二、“公平”的相关概念
(一)公平的起源
公平一词的西语起源,最早见于公元八世纪古高地德语中的形容词“girecht”,意为“直的”、“对的”或“合适的”,其衍生的抽象含义为“依循正义感”(dem Rechtsgefühl entsprechend)1。
在《圣经》中也有大量论述社会公平正义的经文,据统计,含有“公平”、“公正”、“公义”等词句的经文约有300多处,含有“公平”词句的有80多处,并告诫君王“公义和公平是宝座的根基”2。
古汉语中“公”字的含义是“会意”,小篆体中上面是“八”字,表示两者相背,下面是“厶”(“私”的本字),合起来表示“与私相背”,即“公正无私”的意思。
“平”字的含义是“指事”。
小篆字形从于,从八。
“于”是气受阻碍而能越过的意思,“八”在这里是分的意思,气越过而能分散,意寓气自然平和舒顺。
《论语·季氏第十六篇》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以及《论语·卫灵公》中的:“子曰:‘有教无类。
’”,都体现出一种社会公正的思想。
(二)“公平”与“公正”、“平等”和“正义”的概念辨析
“公平”既是个法学概念,也是个道德范畴。
作为道德范畴,公平同正义、公道、公正等道德范畴的含义相近。
从一般意义上说,公平着重指待人处事中合情合理的态度,即合乎人的正当感情和道义之理,是侧重调解人们交往关系的一种行为准则。
在商业道德中,公平是体现着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一条基本准则。
商业道德规范中的“公平交易”等内容和要求,即包含着等价交换的公平原则3。
在这里讨论
1维基百科/wiki/%E5%85%AC%E5%B9%B3#.E4.B8.AD.E5.9C.8B
2《圣经》诗篇89:14
3《伦理学大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2月第1版第176页
的社会公平,更多的是指“公道”的处事过程和“平等”的结果,喻示裁决处理不偏不倚,指对一切有关的人公正、平等的对待,属于道德范畴的概念。
“公正”是指“公开、正确”,“公正”中的“正”是约束,是处理事情有理有据,刚直不阿,在伦理学中,公正作为道德范畴,和正义、公道是同义词。
一般而言,公正是指公平而正直,公正时常表示人的一种美德,有时也指办事和处理问题没有偏向。
公平和公正都是指处理事务的一种态度和规程,只是二者的侧重点不同而已,正义则常指一种符合一定道德标准的关系。
“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
平等在伦理学上主要指道德要求的平等,作为道德实践的一种原则,要求对于一切人都应当是相同的,而不管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的差别。
平等在佛教上的释义为“无差别”,《金刚经·净心行善分》曰:“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是指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
平等也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不只是物质上的“相等”,而且是在精神上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平等不同于简单的平均主义,幻想将社会财富在每个人之间均分,“平等”是“公平”更广范围的含义,但公平却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加以演化得来,因为“人人生而平等”,因此整个社会才追求整体的公平。
“正义”和“公正”一样,更加强调道德的约束,所谓“公正、正当的道理、正确的意义”,是属于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公平正义”常常作为一个整体被提及,这显示出二者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也有人将“公平正义”简称为“公正”。
总的来看,从伦理道德范畴而言,这四个词语(或者加上公道、公义)的含义是相仿的,并且互为补充。
不仅表现为“公”、“正”、“中”、“公义”、“公理”、“公心”、“公法”等法学、政治概念范畴,而且还寄予在经济上的“平”、“均”的追求中,以及体现在对表述个人德性的“直”的概念的推崇上。
三、西方对社会公平问题的主要研究
(一)古希腊先哲对社会公平问题的提出
柏拉图(约前427年~前347年)在《理想国》中首次提出公平正义的问题,认为公平正义要求“一个国家的目标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
”柏拉图在文中提出通过专业分工把社会划分为三个阶层,每个人都按照自然禀赋从事一门职业劳动。
为了维持社会正义,实现德性与幸福,又规定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由此达到一种同伴之间的和谐共处,达到一种善的生活。
对柏拉图来说,社会差别既以道德为依据,也以能力为依据。
各阶级间和他们职能之间的和谐相处,是正义国家的特点。
因此,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层预设了最重要的政治美德:正义。
通过这些构想,柏拉图建立起了他的理想国4。
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详细地阐述了他的正义观,即正义(公正)是一种中庸,是一种完全的德性。
不正义有二,一为违法,二为不均。
也可以理解为正义的含义是一为合法,二为合理与平等,前者称为一般的正义,后者称为特殊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将论述的重点集中在特殊的正义,即对有关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上,而特殊的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其中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
矫正的正义就是所得与
4G·希尔贝克N·伊耶著.童世俊、郁振华、刘进译.《西方哲学史》[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所失的中间,“正如对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他从较长的线段取出超过一半的那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就分割均匀了”,这一思想,笔者认为体现的正是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的思想,即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达到竞争性均衡和帕累托最优。
(二)空想社会主义的公平观
英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托马斯·莫尔(1478年~1535年)在他的《乌托邦》一书中描述了一个美好的奇乡异国,在那里财产是公有的,人人平等,按需分配,大家穿统一的工作服,在公共餐厅就餐。
托马斯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认为“平等的要求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权利方面,它也应当扩大到个人的社会地位方面; 必须加以消灭的不仅是阶级特权,而且是阶级本身”。
意大利早期空想共产主义者托马斯·康帕内拉(1568年~1639年)的《太阳城》里,财产归公共所有,人们之间没有贫富差别,人人参加劳动,产品归公,共同享受的“太阳城”5。
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中提出的空想共产主义的体系,是之后很多空想社会主义体系的雏形
(三)法学、经济学对社会公平的探讨
卢梭(1712年~1778年)认为“我们大家都承认,人类是平等的,正如每种类别的动物在发生由于各种生理因素引发的种种变型之前它们都是平等的一样”,并同时提出“当有些人仍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维持着它们的原始状态的同时,另外一些人则通过获得各种本不属于他们本性的或好或坏的性格完善了或者堕落了,这就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6。
卢梭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第一种,我们称之为自然的或者是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由自然建立的,它包括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力和心灵的不同;第二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精神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来源于习俗,或者至少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
第二种不平等包括一些伤害他人特权,例如比别人更加的富有、更加的关荣、更有权力,甚至让他人服从自己……一旦人们结成了社会,声望和权威的不平等就会不可避免地在个体之间发生……这些差异可以分为许多种类,但是因为财富、爵位或者等级、权势和个人功绩是人在社会中被评价通常采用的四种主要品质,所以,我可以证明以上四种差别的协调与冲突是一个国家结构好坏的最准确的标志:我可以指出,在四种不平等中,个人的身份是其他所有不平等的根源,财富则是最后一个,其他所有的不平等都可以归结到财富上。
””
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1723年~1790年)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公平是指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中,每个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或是指在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前提下,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要适度,不造成两极分化。
”
马克思(1818年~1883年)在他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表现出来的观念,是一种价值评价形式,一种思想意识。
它可以是一种公平感,也可以是一种学说、理想、主张以及体现为一定的制度等。
公平是历史的辩证的、具体的相对的,而非永恒的。
公平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
公平受制于一个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等,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和客观性。
公平的标准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更新,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补充新的内容。
这一思想无疑表现出马克思深邃的洞察力和理论的包容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关社会公平的理论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四)二十世纪以后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社会公平正义理论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西方正义理论思潮主要是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
约翰·罗尔斯(1921年~2002年)在其《正义论》第一章“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写道,公平是“(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
5《经典作家社会公平理论及其当代启示》胡芳贵州大学学报第29卷第6期
6《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卢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序第2页
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他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在《正义论》以及随后的《政治的自由主义》等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融汇西方正义概念的基本涵义并又极大丰富了其内涵的当代社会正义理论,即公平的正义的理论。
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
从分配内容角度来看,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所分配的社会基本利益起码有三种:自由,职位,财富,最重要的社会基本好是“自由”。
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布坎南(1919年~)在《公平竞争规则:契约论者关于分配公平的注解》7中对分配公平的阐述的逻辑是按照上述“起点——过程——结果”顺序开展的。
他认为,当一个社会共同体,在法前阶段即订立了一个准长久的正式契约,那么可以一致同意现有的“占有”的公平性,并依照此契约开展市场竞争(其中包括一些在契约中就制定的制度设计,使得减少竞争前禀赋的不公),那么即能得到公平分配,尽管在分配结果上存在某些不确定性。
近代微观经济学对社会公平的探索主要体现在“公正定理”和“社会选择理论”上。
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有效给出了评判商品如何进行有效配置的准则,但它没有涉及到收入分配的任何问题,也没有讨论平等的意义。
公正定理(Fairness Theory)可能是克服此缺陷的一个概念,它将帕累托有效配置集限制到满足其它性质的更小的帕累托有效配置上,实际上是通过缩小帕累托集的范围来寻找更为公平的结果。
在该定理中首先定义了“嫉妒(envy)”和“平等配置(equitable allocation)”概念,“嫉妒”是指如果个体i偏好另一个体j 的消费集,那么就称为i嫉妒j。
“平等配置”是说如果在某个配置上,没有任何人嫉妒其他人,即每个人都满足于自己的消费状况。
对“公平性”的定义是对帕累托最优与平等配置的结合,即不仅要求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而且要求满足上述平等配置的条件。
该定理通过证明得出,在局部非餍足的偏好假设下,若所有个体的收入相同,那么竞争均衡点就是公正的,满足公正定理的基本假设。
著名经济学家肯尼斯·约瑟夫·阿罗 (Kenneth J.Arrow)和阿马蒂亚·森(Amartya K.Sen)提出的社会选择理论,主要是分析个人偏好和集体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可以对不同的社会状态进行公正的排序或以其他方式加以评价的方法,不仅对福利经济学做出了重大贡献,该理论思想也扩散到社会学界、管理学界和自然科学界。
阿马蒂亚·森(1933年~)在其名著《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指出,社会公正的具体内容和具体体现取决于每个社会自己的选择,只要社会的决策过程是民主的、每个成员都有表达自己偏好的正式渠道、政治决策机制能综合每个公民的意见,社会选择的结果就是可以接受的。
阿罗(1921年~)在1951年出版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首次用数学方法对投票规则进行研究,证明基于这几条弱的、平凡的伦理公理,根本就不存在一种集体选择过程(投票、市场或其它)会满足这些公理:①帕累托公设:一致同意原则;②非独裁公设:以公民主权等民主价值理念为基础;③无限制域原则:类似于允许自由选择和表达;④无关备选对象的独立性条件;⑤传递性公设。
尽管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向孜孜不倦追求公平正义的人们展示了一个悲观的结论,但后来的许多证明指出,在放宽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民主和公平仍是可以达到的。
美国心理学家约翰·斯塔希·亚当斯(John Stacey Adams)于1965年提出社会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
该理论是研究人的动机和知觉关系的一种激励理论,它回答两个基本问题:①人们认为的公平分配办法是什么;②如果分配不公平,人们的反应如何。
假设X 与Y表示经济中的参与人,I表示成本,O表示收益,如果O X/I X = O Y/I Y,两人的投入产出
7《自由、市场和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十二章
比相等,那么就形成公平状态。
如果这两个比不等,就是不公平状态。
而任何个体一旦感觉对自己不公平,就会不愉快而想要纠正。
个体纠正不公平的办法有:①改变自己的投入。
②改变自己的所得收益。
③改变他人的投入量。
④改变他人的收益。
⑤改变知觉。
此外,社会心理学家们还发现,人们认为的公平分配至少有3种:①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协作关系中选择公平的分配;②以促进和维持愉快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协作关系(如朋友之间)中选择平等的分配;③以促进个人发展和幸福为主要目的的协作关系(如家庭)中选择基于必要性的分配。
四、中国对社会公平问题的主要研究
(一)中国古代的“公正”、“均等”思想
对社会公平公正问题的历史研究,最突出的由李振宏教授进行系统整理和总结的七篇专著,在这些文章中,李振宏教授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公正思想的基本内涵是,要求对广大社会成员不论贫富、贵贱、智愚、强弱、亲疏、远近,都一视同仁;强调公正与私行的对立,确立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认为社会公正应是圣王国君和各级官吏的基本道德。
8。
进入两汉时期,社会公正思想更加普及,公私对立观念更加普遍和鲜明,并由此奠定了社会公正思想的重要基础。
李振宏教授从经济角度对古代中国的社会公正问题进行研究,得出了公私对立之外,更多地强调“平”、“平均”的思想。
此外,何永军把儒家公正思想明确地归纳为社会基本制度层面的公正思想与重视个人道德修养的公正思想两个层面9。
郭齐勇认为,在历史上,儒家均富论与权力公平论的主张曾部分地变为制度,或对制度予以修正、补充,它贯穿于用人、治狱、赏罚、收入和消费等方面10。
唐士其在某种程度上使用了西方的法哲学概念,认为儒家“道”和“礼”体现的是一种“程序正义”,而“仁”体现的就是一种“实质正义”,是儒家伦理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11。
相较儒家的等级公正思想,道家更强调平等、张扬个性,李霞认为道家的平等思想可归结为两点:一是人人平等,二是天人平等12。
吕锡琛认为,道家公正观是以类似西方古代自然法的东西作为正义的依据的。
道家的“道”就是中国式的自然律,道家“通天下一气”、“齐万物”、“损有余补不足”等思想,逻辑地通向了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的诉求,道家试图通过无为而治实现上述政治主张,这一模式亦与现代宪政精神相通13。
法家认为儒家提倡的贤人政治具有随意性,杨培景认为,先秦韩非的“法不阿贵”同商鞅的“刑无等级”一样,都是主张在适用法律时,不论是贵族权臣,还是平民庶人,不论是至亲近爱,还是仇嫌远疏,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14。
上述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先秦百家对社会公平公正问题的思想和主张,同时也对后人求学西方,中西比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李振宏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在中国文化形成的轴心时代,即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的主要思想派别,不论其政治观历史观如何对立,但在崇尚平均这个问题上,则都是一致的,“这种均平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各阶层共同的心理素质,是中国思想文化结构中表述人的社会理想问题的核心范畴”。
(二)当代对社会公平效率问题的讨论
由于意识形态和历史方面的原因,新中国建立之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过程中,我国对社会公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平和效率的讨论上。
8李振宏《先秦时期“社会公正”思想探析》
9何永军《先秦儒家公正思想发微》成都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
10郭齐勇《儒家的公平正义论》光明日报2006年2月28日“理论周刊”。
11唐士其《儒家学说与正义观念——兼论与西方思想的比较》《国际政治研究》2003年第4期。
12李霞《道家平等思想及其现实意义》安徽大学学报2001年第7期。
13吕锡琛《论道家对社会正义的诉求》湖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14杨培景《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公正思想》《黄淮学刊》1997年第3期
刘俊等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完全是矛盾的关系,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不平等,公平和效率如同鱼和熊掌,二者不可兼得,要效率就不能要公平,要公平必然牺牲效率15。
郭飞等学者指出,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统一,其统一性主要表现在:其一,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效率使公平建立在更雄厚的物质基础上,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
其二,公平促进效率。
分配公平合理能够使各个阶层的劳动者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性,能够促使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全面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16。
许成安、王家新认为公平与效率是正向的、统一的、互动的关系,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统一,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不是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的,公平分配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可以更进一步地促进公平17。
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实现问题,程传兴等认为要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应努力寻找两者的最佳结合点,两者的对立中找到相对的平衡,即以最小的不公获得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换取最大公平,尽量防止偏重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在注重效率提高的同时也要注重公平。
只有实现财富增长最大化和分配相对最公平化的统一,才能推进社和谐发展,这也是衡量社会进步与和谐的基本标准18。
张康之(2006)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公共行政的基本问题,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它们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在公正中达到统一的。
对于政府来说,应当通过提供公正来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由政府提供的公正主要包括政策层面的公正价值和行政人员个人层面的道德价值两个方面。
政府整体的层面上,需要考虑通过政策制定而提供公正的利益实现条件,而在行政人员的层面上,需要呼唤公共精神中的公正内涵,让行政人员从公正的原则出发做出具体的裁量,按照这个思路去建构我们的政府,公平与效率就基本实现了19。
余斌认为,“要想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把握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以公平优先的方式来提升真正属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效率,为此必须构建更加和谐的经济制度,尤其是公有企业制度,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只有这样……中国的经济发展才会迎来真正的效率和公平。
”20汪宗田认为:“对待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主要方向是建立和完善与效率和公平两大目标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机制,走出一条公平与效率兼得、稳定与激励并举的现实之路。
首先,加快科技创新,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其次,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人民群众享受基本的经济公平。
第三,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就业、劳动创造和社会福利的权利,享有社会政治生活和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四,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
最后,重塑人们的观念,建立新型的道德体系,形成社会良好的内在控制。
道德对社会的控制功能是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教育功能和评价功能来实现的。
”21
高惠珠认为实现效率与公平可以通过建立适度政府规模来实现。
经济学上研究的适度政府规模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状态:结合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介入能够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且使资源的利用形成“帕累托最优”。
如果用G表示适度政府规模,用Y表示公平,X表示效率,那么,公平和效率与适度政府规模的函数关系可以用下式表示:G=F(Y,X)。
在公平与效率的天平上,任何单纯偏重一边的行为都会导致两者的失衡:偏重公平而忽视效率会降低效率水平进而使公平自身遭到破坏;偏重效率而忽视公平也会因为正义的缺失反过来侵蚀效率。
因此适度政府规模成立的必然要求是使社会经济生活能够形成公平与效率两个维
15刘俊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求实》2003年第12期
16郭飞《关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基本理论的若干思考》2004年第2期
17许成安王家新《效率与公平并重论及其保障机制》《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8期
18程传兴《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的实现条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19张康之《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公正途径》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20余斌《从<资本论>看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晋阳学刊2006年第6期
21王宗田《创建和谐分配制度坚持公平效率统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