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就业性别歧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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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就业性别歧视现状

纵观古今中外,男尊女卑的思想由来已久,根深蒂固。人类这种长期的性别不平等历史,使得性别歧视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业性别歧视即是这种不平等观必然导致的结果。虽然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在反就业性别歧视方面比我国走的更远些,相对来说,立法更全面,经验也比较丰富。但是就业性别歧视仍是国内外人才市场的一大无法根本戒除的隐患。

(一)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现状

目前我国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比比皆是,随处可见。工作岗位的缺乏和监管力度的不足,使得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或直接或隐性的拒绝女性求职者的应聘。全国妇联及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女性就业率不断降低,且男女两性收入差距也逐步扩大。2008年1月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虽不再明目张胆地公开拒绝女性求职者,但在具体确定录用人员时却依然按照男性优先于女性的原则,即使该女性比男性优秀许多。这种隐性的性别歧视不正当地剥夺女性的工作机会,加重了女性在求职中的不公平感。

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平等的就业机会

尽管现如今女性地位不断上升,逐渐撑起半边天,但就业的机会仍远远低于男性。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只招男性”或是“男性优先”,又或者,虽没有明文规定应聘者的性别,可在条件相当甚至女性更优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会优先考虑男性。在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今天,女性面临的歧视也愈来愈严重。就业性别歧视愈演愈烈,一些单位“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甚至在公务员的考试中,也经常流露出希望招收男性公务员的想法,还美名其曰为“保护女性”。

女性在应聘中大都被问及婚恋、生育等个人情况,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拒绝招收正在婚育期的女性求职者,更为甚者,一些不道德的单位竟然强迫女性应聘者签订不婚不育等危害女性身心健康的协定。

用人单位种种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剥夺了女性本就少得可怜的就业机会,使得女性求职者在职场应聘中屡屡碰壁。

二、性别骚扰

性骚扰作为一种非传统的就业性别歧视,呈现出的普遍化与显性化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女性职员作为弱势群体,遭受性骚扰却不敢反抗,委曲求全的情况也很常见。08年武汉就判决了国内首例性骚扰案,此后又有很多诸如2010

年的宋三木案的案子被报道出来。性骚扰问题的根源,归根结底源于传统社会的男权文化,体现的是社会中居于优势地位的男性对女性的歧视和欺压。

三、不平等的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大都是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该制度的制定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已由丧失了优越性,反而成为限制发展的桎梏。

四、男女同工不同酬

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各行各业已是不争的事实。一般而言,教育水平和个人能力才是决定收入水平的关键性因素,然而纵观国内外人才市场,男性工资明显高于女性,即使同岗位同工时同工作内容。虽然女性自律、勤奋、有韧性,但在就职,升迁,增资上却远不如男性,当然也不排除女性天生亲和不好争的性格的因素。

五、岗位性别隔离

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的性别偏好与性别歧视,导致了性别分化与性别隔离,即男女就业的“岗位层次”高低不同。横向来看,女性就业者多聚集于服务性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比如教育、卫生、饮食、文秘和演艺等行业;男性则在高科技含量、高文华层次及高职位岗位占据绝大部分的比例。例如政治方面,性别歧视表现为女性任领导职务比例过低,高级职务少,实职少虚职多,正职少副职多等方面。纵向而言,女性就业者职位升迁以及接受学习机会比男性困难。在升迁或是提干中,肯定会优先考虑男性,一些业务性工作一般要求男性做,女性则只做一些文职工作。

总而言之,在国内,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不容乐观。

2012年,女毕业生曹菊提起首例就业性别歧视诉讼。这是《就业促进法》2008年生效后大学生求职中全国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女大学生曹菊因不满巨人教育集团招聘上“仅限男性”的严重性别歧视的无理要求,最终将巨人教育集团告上了法庭。这一举动,引起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与响应,反歧视运动一点点儿崛起。

(二)国外就业性别歧视现状

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反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经验丰富,有了不少建树。通过专门立法、设立专门机构以及确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机制和发展新的法律理论,在诸如反性骚扰方面,甚至专门制定了法律。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世界各国的女权运动及相关的性别理论等的推动。

不同于我国在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监管的空白状态,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应对就业性别歧视已采取了相当严厉的高压措施。

一、专门立法

美国1964年的《民权法》、1991年的《民权法》等一系列比较完善的反性别歧视法律体系;欧盟1957年的《同工同酬指令》、1976年的《男女平等待遇指令》、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日本的《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等。

二、专门机构

如美国的EEOC,它是根据联邦法律设立的专门反歧视机构。自成立以来,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处理了大量的雇佣歧视问题,极大地推动了男女就业和工作中的平等。

三、性骚扰问题的特别措施

立法上,如台湾的《性骚扰防治法》、欧盟的《关于落实男女平等待遇条例》,日本的《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

雇主责任强调制度。课以雇主责任,将性骚扰的防治解决在源头和事前,已成为各国各地区防治性骚扰的成功经验。

尽管如此,国外人才市场也不乏出现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

案例一:微软一前雇员起诉微软种族性别歧视。

微软一名程序经理,提出起诉,称微软对黑人和女性职员存在偏见和歧视,白人的提升机会比同等素质的黑人和女性多得多。

案例二:英国单身母亲打赢性别歧视官司

日前英国传媒报道了一宗特别消息,一位单身母亲因拒绝超时工作而被解雇,她向法律界求助,打赢了一场性别歧视官司,为同侪争得了历史性的胜利。

综上所述,虽然女性地位由于女权运动及女性自身意识的觉醒而有很大提高,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就业性别歧视无处不在。防治求职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刻不容缓,这需要国内外人士的共同努力。

当然,相对于国外完善的立法等措施,我国应对就业歧视问题的措施则显得力不从心。作为后发国家,我国应向在推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重大进步,积累丰富经验的发达国家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制定专门立法,完善相关机制,丰富和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我国就业平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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