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原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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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原则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原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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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近些年
来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政府重大的议事问题。
之所以成为社会焦点,因为它既是安慰、保护、鼓励劳动
者搞好生产,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行
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又是宪法确立的保护劳动
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
保障制度。据1987年141个实行社会保险国家的统计,
有136个国家实行了工伤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
筹的有110个,还有20多个国家仍处于雇主责任制阶段。
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忽视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的
极为罕见。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之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国际贯例接轨,最早是1993年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推行试点,1996年8月12日由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在全国推开,并由各级政府通过条例,有序组织、强制实行。
从德国1883年和1884年分别制定《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首创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到了二十世纪60年代后期全世界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迅速增多。为什么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都把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当成一个国家的重头戏而达成共识呢?肯定有它最完备、最周到、易实现,且有普遍意义的特征与功能。
工伤保险由国家政府颁布法规,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强制用工单位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分担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活而建立的。
工伤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于工伤具有突发性,甚至还有不可逆转性,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所以工伤保险必须是强制性的。
(2)社会性。工伤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人数众多,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互济性。工伤保险是通过统筹来分散职业风险的。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或地区)之间不同的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出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形成双保护机制。
(4)非盈利性。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
国家财政提供担保。所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任意性与盈利性;前者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讲经济效益。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原则是:
(1)无责任补偿原则。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谁,受伤害都应得到补偿,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公理;二是,这种补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直接经济补偿,而由社会保险机构仲裁执行,这样做可消除用工单位责任保险的弊端。
(2)区别因工与非工伤原则。在确定工伤保险范围的
前提下,工伤保险单独成为一项社会保险体系是因为工伤保险除遵循保障原则外还负赔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另外,工伤保险待遇,还包括医疗康复、伤残、死亡抚恤待遇等,而且待遇高、优厚。同时,工伤保险不受年龄、行业及交缴期限制,因此,它受到用工单位及劳动者普遍欢迎。
(3)个人不缴纳的原则。在工业社会中,工伤与职业病被人们从一般的伤害疾病中单独拿出来并加以“强调”,是因为这种打上“烙印”的伤害同用工单位责任有关,而与劳动者是无关的。这也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标志。由于劳动者的伤害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是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的代价,用人单位就必须全部担负。
(4)补偿工资损失的原则。工伤损失补偿之所以范围广、周期长、待遇优,是因为职业伤害难以挽回,也不像财产一样可作价赔偿,所以,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补偿。这是因为:一是从劳动生产力与劳动力再生产角度出发;二是尽管这种补偿优厚,但还是有限制与限量的,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摊风险的原则;三是符合事故致因理论法则。
(5)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保险的特有功能。实行“工伤补偿,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是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有利于工伤预防形成合理的社会制约机制,待遇补偿社会化有利于劳动者自身重视工伤保险权利保障、主动监督企业;另一方面是基金社会化使职业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上有更多保障。
工伤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方兴未艾,是一项需要三方努力(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精心扶植、有待完善的新事物、新机制。
但它的“补偿、预防、康复”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保险体系内涵非常丰富,学科领域非常广阔。例如,工伤保险将应用浮动差率的管理新结构,对企业做好事故预防很有刺激,因为它是用经济杠杆(浮动差率)来调控企业安全行为进而促进企业提高防灾能力。可以预见,随着社会化管理体制的日臻完善、管理与支配水平的提高、保险储金的增值,对投保企业必将进行系统安全分析与危险度评价。评价合格的企业能从减少浮动差率而得到收益;而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则对其提高浮动差率而使其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