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护理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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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护理分级标准:

1.三级护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三级护理。(1)思维功能轻度障碍,举止言行有一定影响者;

(2)年老体弱、衣食、起居等日常生活基本自理者。

2.二级护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二级护理。(1)在护理员的指导和帮助下,饮食起居基本自理者;(2)思维功能中度障碍,生活规律有时失常、自理生活有一定困难者:

(3)患有多种疾病,病情比较稳定,但日常生活需要给予相应护理者;

(4)年龄在80岁以上者。

3.一级护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一级护理。(1)一日三餐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者;

(2)思维功能有较严重,重度障碍,言行不能自控及大小便需要帮助者;

(3)视觉严重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困难者;(4)患有两种以上较重疾病,行动困难者;

(5)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专业护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专护。

(1)不能自行饮食,一日三餐需护理人员帮助者。

(2)思维功能有较严重障碍,完全不能自控及自理大小便者。

(3)因各种原因长期卧床不起,不能下地行走者。

(4)患有严重疾病,病情正处于活动期必须绝对卧床者。(5)病情危重,生命体症不稳定,随时会出现病情变化而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者。

(6)双眼失明或肢体残疾,功能严重丧失,生活需要特殊照顾者。

(7)年龄在90岁以上,同时伴有一种严重疾病者。(8)入住者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上和医疗等服务方面给予特殊照顾者。

备注:以上指征符合两条以上者可以上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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