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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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1-93 代替 GB 11641-89(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轻型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为400-35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轿车、客车和货车。
2引用标准
GB/T11642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
3术语
3.1 基准质量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2 最大总质量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4试验分类及试验方法
4.1 试验分类
4.1.1 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4.1.2 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成型的代表车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1.3 产品一致性的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2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11642的规定。
4.2.1 被试车辆应放在底盘测功机上,每次测量共经历13min,包括4个循环,中间不得间断,每个循环应包括15种工况(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等)。
4.2.2 用定容取样法(CVS)取样。用下列方法分析各种排放物:
一氧化碳(CO):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DIR)分析仪;
二氧化碳(CO2):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DIR)分析仪;
碳氢化合物(HC):用氢火焰离子化型(FID)分析仪;对压燃式发动机用加热式氢火焰离子化型(HFID)分析仪;
氮氧化物(NOx):用化学发光型(CLD)或不分光紫外线共谱吸收型(NOURR)分析仪。
5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5.1 型式认证试验
5.1.1 型式认证试验,按车辆的基准质量所对应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列入表1。
5.1.2 试验结果、试验次数与标准值
V1.V2、V3分别代表三种污染物1.2、3次试验结果;Li代表1种污染物的标准值。
5.1.2.1 试验应该重复进行三次,对给定基准质量的车辆,每次试验结果应小于表1标准值。即三次测试中,每次每种污染物v1
5.1.2.2 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1<=0.70Li,则只进行一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5.1.2.3 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1<=0.85Li,只要其中有一种污染物V1<=0.70Li,则要进行第二次试验,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2
5.1.2.4 如果三次重复试验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1/3(V1+V2+V3)
表1 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 g/试验
5.1.2.5 如果三次重复试验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1/3(V1+V2+V3)=(1.00--1.10)Li时,可根据制造厂的要求,将试验追加到10次,再根据10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出结论。当
V=1/10(V1+V2+V3+...+V10)Li时,认为合格,否则认为不合格。
5.2 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5.2.1 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按车辆的基准质量所对应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列入表2。
5.2.2 从成批生产的车辆中抽取一辆车,按第4.2条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试验次数与表2标准值的关系,按5.1.2.1--5.1.2.4规定确定。
表2 产品一至性检查试验标准值 g/试验
5.2.3 如果从成批生产的车辆中抽取的一辆车不能达到表2标准值的要求,制造厂可以要求从成批生产的车辆中抽取若干辆车,包括原来抽取的那辆车进行测定。制造厂应确定样车的数量n,除原来抽取的一辆车以外,其余样车每辆均应进行1次4.2规定的试验。
对原来抽取的一辆车应以三次的算术均值作为试验结果。将在n辆样车上进行的三种排气污染物排放
测定试验所取得的结果分别求出算术平均值(X)和标准偏差S。如能满足下列条件则该成批生产的成批被认为是一致的。
5.2.4 如果抽取的车辆不符合上述5.2.2的要求,或者未能通过上述5.2.3规定的试验,则可以撤消按本标准对该车型所做的型式认证试验的结论。
如果n≥20, k=0.860/√n。
6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德奎、王振璞、武斐。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