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供水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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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水价 = 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 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制水能 力]×每户容量基数+[(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实际 售水量] ×实际用水量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 消费量;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 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不含排污费)全国在0.6~3.5 元/m3之间,其中以资源型缺水严重的天津最高,北京次之,拉萨 最低。全国除了拉萨外,各大省会城市都开征了污水处理费,征收 标准不同,大都在0.5~0.9元/m3 之间,江苏、北京、上海、重庆、 昆明污水处理费达到了1元/m3 以上。 目前我国居民生活水费率(水费支出占收入比重)平均在0.5%左 右,北京、郑州、成都居民生活水费率超过0.9%,其中以北京最高 达到1.03%。工业生产水费率高于生活水费率,平均在1.6%, 接近 国内外研究公认比例的下限(2%);上海、广州等城市工业发达, 高水工业比例依然较高,工业水费率超过 2%。经济发达但严重缺 水的天津、 北京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相对经济发达 丰水区偏低,一般经济发达缺水区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 率平均水平相对一般经济发达丰水区低,显示出我国水价水平尚存 在区域格局不合理的现象,不符合“物以稀为贵”的经济规律,不 能完全体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经济发展情况。
一、水价制定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 行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的分类定价。而城市供水价格的制 定原则则是“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 城市供水也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 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 五类,后来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 水三类。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 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 一价格,并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1998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标志着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序幕正式开启。该文件还首次提出了价 格调整实行听证会制度,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水价规制体系。
国务院于 2000 年下发通知指出,城市供水下一步改革的目标就 是要逐步进入市场机制,交由市场决定供水和供水价格,以达到水 价逐渐提高的目的。全国所有设市城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 污水处理费,并将水利工程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2002年4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多部门召开了电视会议,全面部署我 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要求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须在 2003 年底 前实行阶梯水价,其他城市则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阶梯水价,进一 步明确了水价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大大加快了城市供水价格改 革。
新中国刚成立,国民经济处在恢复之中,生产力落后,全国绝大 部分地区实行无偿供水政策,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征收一部分水利粮 或征收少量水费。
(二)过渡阶段(1965—1978 年) 1965 年 10 月,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有关水费制度的重要文件—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文件中确立了 按成本核定水费的基本定价机制,标志着我国的水费制度得以重新 建立。从此我国水利工程无偿供水的状况开始改变,至此,我国水 价由“行政事业性水费”向“商品水价”改革的序幕正式拉开。但 是,我国政府出于不加重人民生活负担的考虑,并没有依照供水成 本来核定水费,而是选择了较低的标准征收水费。不仅不能补偿成 本,反而助长了人们用水浪费严重和效率极低的不良习惯。
(三)有偿阶段(1979—1991 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水价制度的改革得到进一步发展。 1982 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城乡工 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收费制度。 1985 年 7 月,国务院出台《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 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 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 费。”文件还对水费标准的核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文件的颁布 使我国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低标准收费和不收费,进入了有偿供水、 核算成本、分类收费、按量收费的新阶段,对水价向商品化方向发 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此外,文件还对各部门在水利工程水费中的管 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水价改革工作开始全面展开。 1988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了国家拥有 水资源的产权,同时在法律上也明确了水费和水资源费征收的规定。
供水价格比价关系
(1)我国现状供水水源比价关系
比价关系:不同种类水商品的横向比例关系
①外调水源的供水价格高于本地地表水源供水价格,通常也高于本地 地下水源供水价格。
②城市工业取用地下水时缴费标准远远低于利用城市自来水供水的价 格。
③城市再生水价格远低于自来水价格。
(2)我国现状城市供水环节比价
我国现状城市供水环节比价以外调水源为原水的城市自来水供给 终端用水的价格中,原水价格的比重较大;以地下水供水水源为原 水的城市自来水供给终端用水的价格中,水资源费的比重较高;以 地表水供水水源(包括外调地表水源) 为原水的城市自来水供给 终端用水的价格中,水资源费比重显著偏低。
三、水价规制体制
我国现行水价体系包括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城市供水价格 和污水处理费。他们在规制体制上基本是一致的,均是横向和纵向 相结合的多层次、多部门监管的制度安排,在结构上具有多部门和 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的特征。 在中央层次,水价的规制涉及建设、水利、物价等主管部门,国 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主要负责供水以及水价的管理,其中建设部的主 要职能是制定全国城市供水的政策法规,相对应的地方建委负责所 属地的水资源管理。 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政策的制定或者 直接确定价格,相对应的各级地方物价局或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价格 政策。我国每个地方的水价由上一级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即全国36 个以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为主的大中城市的水价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制 定,地方各级发改委分管下一级政府的水价制定。 财政部的职能是负责与供水有关的费用制定和管理;国家环保局 的职能是负责污水控制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制定;而水利部是国家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管 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即中央和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 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其计算公式 如下:
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
+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
+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其中,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 消费量,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3、非常规水源供水价格水平
2009 年年底全国共有 32 座 城市( 县 ) 制定了再生水价格 , 其中北京 、天津、青岛、泰安、深圳等 19 个城市按照不同用水 类别制定了分类再生水价格。在实行单一再生水价格的城市中,最 高为 5 元/m3,最低为 0.2 元/m3。
部分城市分类再生水价格 单位:元/m3
2014年1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 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 梯水价制度,要求 2015 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 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阶梯水价开始 在全国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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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价规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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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 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 逐步将城市供水价格由原来的五类简化为三类,推行居民生活用水 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特种用水实行计 量计价,此外还要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 发改委于2010年底出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并于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商品水价阶段(1992—至今)
(一)转型改革阶段(1992—2003 年) 1992年8月,国家物价局决定在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价管理中, 将原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转变为“商品价格”管理。这标 志着水利工程供水开始转入商品化改革阶段。 国务院财政部于1994年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中 规定,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当包括水利工程水费。直到此时, 我国水费管理现状才得以改变,终于彻底挣脱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性 质的枷锁,被赋予了商品价值性质。这标志着水利工程供水正式转 入商品化改革阶段。 1997年《水利产业政策》的颁发。该文件不仅首次对“水价”作 为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含义作了规范,而且我国此后制定水价的总原 则——“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也在其中正式被确立下来,基 于此条总原则,在此之后颁行发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均将水费定义 为可盈利性收费。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供水价格开始纳入商品价格管理范畴, 供水单位也随之转变为“供水经营者”。这表明我国水费制度彻底 完成了由“水费”到“水价”的转变。从此以后,我国水价改革开 始进入以“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节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促进水资 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机制”为目标的深化改革阶段。
(二)深化改革阶段(2004 年至今)
二、水价规制的基本内容
(一)水价构成要素 根据现行水价管理法规,我国水价主要由供水成本、费用、利润、 税金四部分组成(农业水价不计利润和税金)。
供水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 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 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 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此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逐步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以及逐 步推广阶梯式水价。 国务院于 2004 年 4 月发布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 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首次提出把城市供水价格、水资源费、 再生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作为一个有机的水价 体系,进一步确立了水价改革的目标,对水资源从开发、利用、治 理到配置、保护和节约各个环节的水价的各个方面做了全面而细致 的部署。 2006 年 4 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 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2015
我国供水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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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价规制的改革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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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性水费阶段(1949-1991 年)
此阶段最大的特点就是尚未形成水价的概念,一直是以水费的概念 和形式来运用和征收的,并且水费征收主要以福利供应为目的,费 用较低。
(一)无偿阶段(1949—196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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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供水价格体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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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平
2010 年 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仍不足 0.1元/m3, 大多数只有0.03~0.05 元/m3。非农业用水的水利工程 供水价格,各地区差异比较大,一般在 0.25~1.08 元 /m3 之间,其中含有调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偏高。 现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大都难以补偿运行成本。
但在现实的水价运行中,城市供水水价总体上只达到保本水平,水利 工程供水水价(主要是农业用水)目前还存在严重的政策性亏损。
(二)水价定价方法
我国现行水价定价方法主要包括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其中水 利工程供水主要实行的是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而城市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有条件的地区实行 阶梯式水价,工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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