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供水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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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 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 逐步将城市供水价格由原来的五类简化为三类,推行居民生活用水 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特种用水实行计 量计价,此外还要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 发改委于2010年底出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并于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998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标志着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序幕正式开启。该文件还首次提出了价 格调整实行听证会制度,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水价规制体系。
国务院于 2000 年下发通知指出,城市供水下一步改革的目标就 是要逐步进入市场机制,交由市场决定供水和供水价格,以达到水 价逐渐提高的目的。全国所有设市城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 污水处理费,并将水利工程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2002年4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多部门召开了电视会议,全面部署我 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要求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须在 2003 年底 前实行阶梯水价,其他城市则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阶梯水价,进一 步明确了水价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大大加快了城市供水价格改 革。
新中国刚成立,国民经济处在恢复之中,生产力落后,全国绝大 部分地区实行无偿供水政策,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征收一部分水利粮 或征收少量水费。
(二)过渡阶段(1965—1978 年) 1965 年 10 月,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有关水费制度的重要文件—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文件中确立了 按成本核定水费的基本定价机制,标志着我国的水费制度得以重新 建立。从此我国水利工程无偿供水的状况开始改变,至此,我国水 价由“行政事业性水费”向“商品水价”改革的序幕正式拉开。但 是,我国政府出于不加重人民生活负担的考虑,并没有依照供水成 本来核定水费,而是选择了较低的标准征收水费。不仅不能补偿成 本,反而助长了人们用水浪费严重和效率极低的不良习惯。
但在现实的水价运行中,城市供水水价总体上只达到保本水平,水利 工程供水水价(主要是农业用水)目前还存在严重的政策性亏损。
(二)水价定价方法
我国现行水价定价方法主要包括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其中水 利工程供水主要实行的是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而城市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有条件的地区实行 阶梯式水价,工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3、非常规水源供水价格水平
2009 年年底全国共有 32 座 城市( 县 ) 制定了再生水价格 , 其中北京 、天津、青岛、泰安、深圳等 19 个城市按照不同用水 类别制定了分类再生水价格。在实行单一再生水价格的城市中,最 高为 5 元/m3,最低为 0.2 元/m3。
部分城市分类再生水价格 单位:元/m3
此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逐步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以及逐 步推广阶梯式水价。 国务院于 2004 年 4 月发布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 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首次提出把城市供水价格、水资源费、 再生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作为一个有机的水价 体系,进一步确立了水价改革的目标,对水资源从开发、利用、治 理到配置、保护和节约各个环节的水价的各个方面做了全面而细致 的部署。 2006 年 4 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 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2、城市供水价格水平
据资料显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含排污费)全国在0.6~3.5 元/m3之间,其中以资源型缺水严重的天津最高,北京次之,拉萨 最低。全国除了拉萨外,各大省会城市都开征了污水处理费,征收 标准不同,大都在0.5~0.9元/m3 之间,江苏、北京、上海、重庆、 昆明污水处理费达到了1元/m3 以上。 目前我国居民生活水费率(水费支出占收入比重)平均在0.5%左 右,北京、郑州、成都居民生活水费率超过0.9%,其中以北京最高 达到1.03%。工业生产水费率高于生活水费率,平均在1.6%, 接近 国内外研究公认比例的下限(2%);上海、广州等城市工业发达, 高水工业比例依然较高,工业水费率超过 2%。经济发达但严重缺 水的天津、 北京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相对经济发达 丰水区偏低,一般经济发达缺水区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 率平均水平相对一般经济发达丰水区低,显示出我国水价水平尚存 在区域格局不合理的现象,不符合“物以稀为贵”的经济规律,不 能完全体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经济发展情况。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供水价格开始纳入商品价格管理范畴, 供水单位也随之转变为“供水经营者”。这表明我国水费制度彻底 完成了由“水费”到“水价”的转变。从此以后,我国水价改革开 始进入以“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节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促进水资 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机制”为目标的深化改革阶段。
(二)深化改革阶段(2004 年至今)
供水价格比价关系
(1)我国现状供水水源比价关系
比价关系:不同种类水商品的横向比例关系
①外调水源的供水价格高于本地地表水源供水价格,通常也高于本地 地下水源供水价格。
②城市工业取用地下水时缴费标准远远低于利用城市自来水供水的价 格。
③城市再生水价格远低于自来水价格。
(2)我国现状城市供水环节比价
我国现状城市供水环节比价以外调水源为原水的城市自来水供给 终端用水的价格中,原水价格的比重较大;以地下水供水水源为原 水的城市自来水供给终端用水的价格中,水资源费的比重较高;以 地表水供水水源(包括外调地表水源) 为原水的城市自来水供给 终端用水的价格中,水资源费比重显著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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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供水价格体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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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平
2010 年 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仍不足 0.1元/m3, 大多数只有0.03~0.05 元/m3。非农业用水的水利工程 供水价格,各地区差异比较大,一般在 0.25~1.08 元 /m3 之间,其中含有调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偏高。 现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大都难以补偿运行成本。
二、水价规制的基本内容
(一)水价构成要素 根据现行水价管理法规,我国水价主要由供水成本、费用、利润、 税金四部分组成(农业水价不计利润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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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 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 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 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二、商品水价阶段(1992—至今)
(一)转型改革阶段(1992—2003 年) 1992年8月,国家物价局决定在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价管理中, 将原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转变为“商品价格”管理。这标 志着水利工程供水开始转入商品化改革阶段。 国务院财政部于1994年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中 规定,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当包括水利工程水费。直到此时, 我国水费管理现状才得以改变,终于彻底挣脱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性 质的枷锁,被赋予了商品价值性质。这标志着水利工程供水正式转 入商品化改革阶段。 1997年《水利产业政策》的颁发。该文件不仅首次对“水价”作 为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含义作了规范,而且我国此后制定水价的总原 则——“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也在其中正式被确立下来,基 于此条总原则,在此之后颁行发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均将水费定义 为可盈利性收费。
(三)有偿阶段(1979—1991 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水价制度的改革得到进一步发展。 1982 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城乡工 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收费制度。 1985 年 7 月,国务院出台《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 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 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 费。”文件还对水费标准的核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文件的颁布 使我国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低标准收费和不收费,进入了有偿供水、 核算成本、分类收费、按量收费的新阶段,对水价向商品化方向发 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此外,文件还对各部门在水利工程水费中的管 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水价改革工作开始全面展开。 1988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了国家拥有 水资源的产权,同时在法律上也明确了水费和水资源费征收的规定。
三、水价规制体制
我国现行水价体系包括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城市供水价格 和污水处理费。他们在规制体制上基本是一致的,均是横向和纵向 相结合的多层次、多部门监管的制度安排,在结构上具有多部门和 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的特征。 在中央层次,水价的规制涉及建设、水利、物价等主管部门,国 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主要负责供水以及水价的管理,其中建设部的主 要职能是制定全国城市供水的政策法规,相对应的地方建委负责所 属地的水资源管理。 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政策的制定或者 直接确定价格,相对应的各级地方物价局或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价格 政策。我国每个地方的水价由上一级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即全国36 个以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为主的大中城市的水价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制 定,地方各级发改委分管下一级政府的水价制定。 财政部的职能是负责与供水有关的费用制定和管理;国家环保局 的职能是负责污水控制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制定;而水利部是国家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管 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即中央和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 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014年1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 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 梯水价制度,要求 2015 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 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阶梯水价开始 在全国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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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价规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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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水价 = 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 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制水能 力]×每户容量基数+[(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实际 售水量] ×实际用水量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 消费量;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 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其计算公式 如下:
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
+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
+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其中,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 消费量,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一、水价制定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 行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的分类定价。而城市供水价格的制 定原则则是“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 城市供水也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 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 五类,后来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 水三类。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 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 一价格,并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2015
我国供水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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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价规制的改革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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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性水费阶段(1949-1991 年)
此阶段最大的特点就是尚未形成水价的概念,一直是以水费的概念 和形式来运用和征收的,并且水费征收主要以福利供应为目的,费 用较低。
(一)无偿阶段(1949—196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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