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参与分配的形式包括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等。合作建房合作者可能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投入。

一、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所在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分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等制度核算。

合作建房合营方按符合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条件确认收入。执行会计准则的的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五条规定: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合作者通常投入现时货币或者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

(一)投入现时货币的会计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投资款实质为销售款。取得投资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递延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2.投资方房地产企业。投资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会计处理

1.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但没有形成股权。转出土地使用权时,借记“预付账款(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差额)” 等科目。取得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

2.其他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也没有形成股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递延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其他企业投资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取得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房地产企业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其他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转出土地使用权时,借记“长期股权

投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差额)”等科目。分配到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取得收益方式属于产品分成方式。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合作生产经营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开发产品分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作视同销售处理。会计上分回开发产品未作收入,而税法要求作收入处理,因此作纳税调整。

三、案例分析

2017年12月1日,A房地产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提供一块市场价值500万元的土地(与账面价值相同),与B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2018年2月开始动工,竣工结算后,A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分得一栋楼,其市场价格1 000万元,同日确认收入实现。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A公司财务处理:

(1)2017年12月1日投出土地

借:预付账款 5 000 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 000 000

借:开发产品 10 000 000

贷:预付账款10 000 000

税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 000万元,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纳税500万元(=1 000-500)。

营改增后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分析

【精选】营改增后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分析 2019-08-06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对于成立合营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分配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笔者以案例形式将合作建房不同的分配模式划分为九种情形,进而分析双方的税负情况。 案例基本情况: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2016 年 6 月,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各个交易环节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提供土地,土地取得成本800 万元,乙企业提供资金1110 万元欲共同建筑商铺。建筑商铺造价1110 万元,获得施工方提供的金额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11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成后房屋经评估总价值3200 万元(契税税率3%)。 模式一: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一)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因此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甲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同时,乙企业提供资金1110 万元,获得了价值1600 万元的房屋,其差价490 万元应视为乙提供借款给甲企业的利息收入,应当开具利息发票,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本文为简化计算,假定按同期同类金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应为100万元,则甲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1. 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3200÷2 -800÷2)×11% -110 =22(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等相关附税=22×(7%+3% +2%) = 2.64(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800÷2+1000÷2)×1.3 +2.64 =1172.64(万元);甲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200÷2 -1172.64)×30% =128.21(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3200÷2×0.0005 =0.8(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3200÷2 -800÷2 -1000÷2 -(2.64 +128.21 +0.8)-100]×25% =117.09(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1600 -1110)×6% =29.4(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3200÷2×0.03 =48(万元); 8.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3200÷2×0.0005 =0.8(万元)。双方合计纳税为348.94 万元。 模式二: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乙企业开发,则为纯粹的以物易物,相当于甲企业以部分土地换得乙开发的部分房产。甲企业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对价为一半房屋的公允价值1600万元和其自有一半土地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即1600 -800÷2 =1200(万元)。

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浅谈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罗维芬/文 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以各种方式投资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合作建房方式便是其中之一。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对于合作建房,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未有明确规定,且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税收处理实践也不多,因此,企业若不注意把握,很容易遭到处罚。因此,笔者拟就合作建房中纯粹“以物易物”方式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在此做一浅谈。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一)账务处理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交换形式是以物易物,它是企业之间的一种互惠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流转税处理 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以下简称 156号文)规定,应对合作双方分别征收营业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交换日甲方应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实施细则》第 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他应交款乙方应做账务处理: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开发产品──房屋(账面价值)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1(非常全)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 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 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 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 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会计税务处理(1)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会计税务处理 关于代建工程的核算,规定不很明确,新准则及新通则没有说明,房地产会计教科书说的太笼统,值得我们探讨。这里只探讨会计税务处理,不探讨筹划。 一、先看几个税务规定: A、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苏地税发[ 1996 ] 074 号三、关业其他代理服务的征税问题。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除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以外的其他受托事项的经营活动,并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纳税人提供上述其他代理服务,可根据其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务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否则,应一律按自营业务计征营业税。 四、关于房屋开发公司代承建的房屋征税问题。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的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并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三:条中"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则对房屋开发公司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对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建设的各种房屋,均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B、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宁地税(流)发[1998]073号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计税依据的请示》(银地税(流)发[1998]008号)收悉。经了解,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代建工程业务的方式有二种: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种是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以上二种方式,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均由建设单位提供,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工程代建合同或房屋代建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代建工程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代建费)或按代建工程的建筑面积定额收取管理费(代建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土地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价款及管理费(代建费)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凡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代建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管理费(代建费)和价外费用,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C、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D、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 31号七、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账务处理

房地产账务处理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

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案例

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案例 2007-06-11 16:32:20 | 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企业)与某工业企业(乙企业)合作建房。协议规定,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由甲企业负责开发商务楼一幢,乙企业按照该项目销售收入的20%参与分配。 会计及税务处理房屋建成后,该项目实际销售收入5000万元,乙企业分得利润1000 万元。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乙企业提供土地取得的分成收入,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甲企业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甲企业按照预计分成收入(假设为1200万元)作账: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20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预估)1200 甲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结转至“开发成本”,待房屋开发完成后,将“开发成本”全部结转至“产成品”,房屋全部对外销售后,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甲企业实际支付给乙企业1000万元时,乙企业应当给甲企业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票,甲企业作以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预估)1200 贷:银行存款1000 产品销售成本200 乙企业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提供土地使用权时,按照预估收入作账: 借:应收账款———甲企业(预估)1200 贷:递延收入1200 实际取得分配收入1000万元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 递延收入2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预估)1200 借:递延收入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同时,按“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支出”。 乙企业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000×5%×(1+7%+3%)=55(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5 除此之外,乙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筹划分析 上述合作建房业务,属于常规操作,如果换一种纳税方案,其情况就大不相同。现分析如下: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甲企业出资金,共同成立丙公司,那么乙公司从丙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不用缴纳营业税。但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取,因为丙公司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办理这些手续通常情况需要一年的时间。另一方面这种合作方式会给乙企业带来经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 如:会计分录,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要缴纳哪些税,怎样少纳税。 内容好多,先发给您一部分吧: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6、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曹越2014.02 知识点概览 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 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 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13):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占丙公司40%的股份,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5000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年终股东(大)会决议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 1.营业税

[实用参考]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曹越20PP.02 知识点概览 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 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 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PP):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占丙公司40%的股份,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5000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年终股东(大)会决议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 1.营业税

合作建房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合作建房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合作建房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案例:通常所称的合作建房业务,实际上包括两种法律上的合作合同,即“合作建房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建房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土地,建造房屋,根据事先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种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即房地产联营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共同进行开发经营,获取开发利润的一种民事协议。 合作开发合同与合作建房合同的主要区别为: (1)合作开发合同通常要组建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标的 企业法人或临时性的项目建设指挥机构,而合作建房通常不会组建任何性质的联营体,只以契约形式存在; (2)合作开发合同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仅仅是一方 以土地使用权、一方出资金作为出资的方式,还包括各方共同出货币资金等其他方式; (3)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都具有营利的目标,开发项目完 成后,联营法人或联营机构通常将房屋进行销售以换回货币资金作为各自的利润;而合作建房的各方通常将建造完工的

房屋按照事先已达成的分配协议予以分配,各自成为相应部分的初始登记 产权人。 合作建房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具体安排及相关程序,必须符合《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会计处理也就无从谈起。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合同安排及运营情 况,实务中,当双方单独设立法人主体运营相关房地产时, 账务处理较为清晰,主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 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 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子公司、联合和 合营企业,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当双方未设立单独法人主体运营房地产的建设开发 时,其账务处理较为复杂,可能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 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准则 案例情景 、合作建房合同相关处理 案例1.1 甲公司为城投公司,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 年1 月

房地产会计账务处理

房地产会计账务处理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6、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3)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4)所得税税率:

合作建房模式下

合作建房模式下,土地增值税怎么交? 2019-07-16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的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共同完成房地产开发全部流程,共担风险,即通常所指的双抬头。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或是如一方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则不属于合作建房。 二、合作建房的项目清算主体是谁? 根据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于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立项,建成后按约定比例分房的,应当分别作为纳税主体。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不同意见探讨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关于合作建房征免的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只说明了分得房屋后再转让的情形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那么具体怎么缴?合作各方的可扣除项目包括哪些并没有说。目前流行有两种观点,以分房环节和销售环节发生的账务及土增税处理分别阐述。如下: 观点一 出地方:分房环节,视同实现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销售,以分得房屋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以账面全部土地成本为成本,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销售环节,以实际销售收入确认收入,原分回房屋的入账价值为房屋取得成本,按转让旧房屋及建筑物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前后共要交两次土地增值税。

出资方:分房环节,分出部分房屋视同销售,结转分出部分房屋开发成本的账面成本,以换出房屋的公允价确认为土地使用权成本。销售环节正常确认收入,以分房环节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再加上分得房屋比例部分确认的建安成本。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笔者分析:赞成此观点的应当是视同出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了出资方,由出资方全权负责开发。那么此种情况应满足的条件是出资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此种方法处理多数情况下增加了出地方的税收负担,减少了出资方的税收负担。 与此观点一致的地方性文件:穗地税函[2010]170号(已全文废止且无相关延续性文件)第十二条,对于以下合作建房形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如何确认有关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问题(一)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不成立合营企业,合作中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对于上述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确认收入,对于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分别确认收入和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观点二 出地方:分房环节,同样也视同部分土地使用权换房子,但不确认收入,将交换房屋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历史成本直接转为房产开发成本,且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再销售环节,正常确认收入,以账面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开发成本等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出资方:分房环节仅将交换房屋部分建安成本转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销售环节正常确认收入,以账面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建安成本等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笔者分析:赞成此观点的应是视同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共同出力一起合作开发。视同双方共享资源,各自开发各自比例的房屋,建成后分别确权到各自名下。以历史成本计量可扣除成本。 与此观点一致的地方性文件:渝地税发[2011]221号(已全文废止且无相关延续性文件)第四条,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一方出部分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适用以下征免规定: (一)对出土地方按合作建房的约定转移土地权属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会计处理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曹越2014.02 知识点概览 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 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 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13):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 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 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占丙公司40%的股份,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5 000万元,税后利润1 500万元,年终股东(大)会决议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 1.营业税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 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曹越 知识点概览 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 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 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13):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 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 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

第7讲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xx2014.02 知识点概览 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 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 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2013):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 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占丙公司40%的股份,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5 000万元,税后利润1 500万元,年终股东(大)会决议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 1.营业税 对于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独立法人公司丙公司的出资行为,不征营业税。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不涉及营业税。 在房屋建成后销售环节,对于丙公司开发完成后对外销售房屋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甲、乙公司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丙公司应交营业税=25 000x5%=1 250(万元) 2.土地增值税

毕业论文︱会计论文︱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会计处理问题的研究

【摘要】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规范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会计核算对于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章主要是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企业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研究。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最近几年,煤炭企业效益较好,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为企业创造了财富,但部分煤矿职工仍居住在条件简陋、基础设施匮乏、环境恶劣的棚户区,有的甚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并且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为从根本上改善煤矿职工及家属的居住条件,煤炭企业实施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解决了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让职工切实感受到企业发展给职工带来的生活方面的改善。但是在国家出台的棚户区改造政策中,对于棚户区改造中企业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没有明确具体的政策规定,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财务处理办法,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企业补助资金的列支渠道,以保证棚户区改造企业补助资金出资的合法性。笔者就棚户区改造中企业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谈点观点。 一、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坚持个人出资,企业或政府补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安置住房个人合理承担建设费用。同时要考虑低收入居民的实际困难,在基本住房面积标准内企业或政府视情况适当给予补助,保证棚户区群众能够买得起或租得起住房。 煤炭企业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棚户区拆迁改造方案,可以组织职工采取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并落实建设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二、棚户区改造政府补助资金的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

代建工程账务处理

代建工程账务处理 代建工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就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不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应按照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全额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 关于代建项目的核算问题,由于代建项目不属于B公司的资产而是代管项目,核算也属于代为核算性质,因此核算方法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按照委托方确认的方式核算。同时在核算方式上必须满足税务上的要求,由于了B公司不垫付资金,而且发生的发票都应A公司的抬头,那么在设立业务流程上,所有工程资金支出,应走委托方的帐;也可以受托方设立专户,委托方的拨款专款专用,受托方不能体现垫资。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上,如果资金只是从委托方帐户核算,那么可以只设铺助帐,正式帐只是对收取的代建费进行核算。 如果受托方设专户进行核算,受托户应把代建工程整个流程体现出来,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代建工程的种类及其成本核算的对象和项目 代建工程是指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的各种工程,包括土地、房屋、市政工程等。由于各种代建工程有着不同的开发特点和内容,在会计上也应根据各类代建工程成本核算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采用相应的费用归集和成本核算方法。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的土地(即建设场地)、各种房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分别通过“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和“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在这两个账户下分别按土地、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归集各项支出,进行代建工程项目开发成本的明细分类核算。除土地、房屋以外,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的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其所发生的支出,则应通过“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因此,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核算的,仅限于企业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应根据各项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可设置如下几项:(l)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间接费。在实际核算工作中,应根据代建工程支出内容设置使用。 二、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代建工程支出和对代建工程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库存材料”、“应付工资”、“开发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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