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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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6号
【失效依据】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3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密码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2.1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6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12月11日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范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行为,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用密码产品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

第四条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第五条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以及相应的资金保障;
(三)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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