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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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其中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的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盗掘右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献和实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的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所谓“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根据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关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其加以区分:(1)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如果属于过失行为则不构成犯罪。(2)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否经过了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属于经过批准的行为,即便在掘取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毁坏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玩忽职守罪等其他罪论处。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额计算的,一旦遭到破坏,损失无法挽回;后者侵犯的对象是一般的公私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而且不论是否窃得文物,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就构成本罪。后者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必须以盗窃数额较大为前提,如果未窃取到财物,就是盗窃未遂。

(三)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罪对象则限于珍贵文物、名胜古迹。

2、在客观方面,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表现为私自掘取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多为秘密的;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罪则表现为损毁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捣毁、损坏、污损、拆除、挖掘、焚烧等行为。

3、在主观方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损毁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则只是出于损毁的故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并无对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般是指十九世纪中叶以前的城垣的残迹,埋没的古代建筑的废墟,古代的地上地下建筑如寺庙、宫殿、雕塑等和坟墓及其附属的建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莽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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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内部有布局严整、星罗棋布的建筑基台,地下有面积较大的十几处夯土基址,四周有城门遗迹多处。 西城比较完整,近正方形,边长约1420米,遗址上现存五座大土台,其中部偏南有一座长285米,宽265米,高19米的“龙台”,是当时宫殿主体建筑基址。 东城与西城仅一墙之隔,南北最长处1442米,东西最宽处926米,城内中部偏南尚存南北对峙的两大土台,相传是赵王阅兵点将的“南将台”和“北将台”,两台之间及南北均有地下夯土基址。 北城为不规整的正方形,除西墙南段地面尚有部分残墙外,其余仅有地下墙址。遗址西部的土台,面积仅次于“龙台”,与西墙外侧的土台东西对峙,也是一组殿宇建筑群基址。 2、将军岭,位于涉县。1986年后,因刘伯承、徐向前元帅,黄镇、李达、王新亭上将等原八路军一二九师领导人的骨灰相继撒在这座山冈上,将军岭由此得名。将军岭下的惊人发现——长平之战遗址。 3、古武当山,道教历史史山,位于武安市西北的太行山深处,距邯郸市70公里。山顶有一唐代古碑上有“古武当山”字样,经专家考证认定是久为国内道教界寻找的著名的北方武当山,其历史早于国内其他武当山。 4、响堂寺石窟,邯郸市西南部。它最初开凿于1400多年前的北齐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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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的盗窃行为己经实施完毕,并取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完全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构成要件。至于张某某在窃得电动自行车后当场被抓获,则属于犯罪行为完成后的情形,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不影响盗窃行为的既遂。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张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警察监控不属于盗窃既未遂认定需要考量的因素 第一种观点之所以认为张某某盗窃未遂,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之上:警察监控等同于被害人对自己财物的控制;警察具有掌控全局的能力,在警察监控下,张某某不可能将车辆盗走并逃脱。但这两个前提都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警察监控不同于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盗窃不可能既遂,一个重要理由是:监控的主体为警察,警察发现盗窃行为与被害人本人发现没有区别。作为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执法者,警察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不可否认,警察的职责中包含了保护公民个人财物的内容,但不能据此认为,警察的监控是被害人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之替代或延伸。警察既不是该电动车的所有人,也不是持有人,既不实际接触该电动车,也未得到授权暂时保管该电动车,更无看管该电动车的职责义务,仅仅因为留意了犯罪嫌疑人的动向,目睹了犯罪嫌疑人窃车的行为,就认

汉唐古郡-泰州简介

汉唐古郡-泰州简介 简介 泰州是一个古老的历史文化名城。泰州具有2100多年的历史。古代泰州与广陵扬州、兰陵常州、金陵南京相呼应,素有“汉唐古郡、淮海名区”之称。境内各辖地大多历史悠久,汉置海陵县,五代设泰兴、兴化县,明置靖江县。周秦时代,今泰州即称海阳。汉武帝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前置海陵县,东晋设海陵郡,海陵时与金陵(南京)、广陵(扬州)、兰陵(常州)齐名华夏。 南唐建州,取“国泰民安”之义,因名“泰州”,沿袭至今。泰州市地处江苏省中部、长江北岸,地理坐标位置为北纬32°01′57″~33°10′59″,东经119°38′~120°33′:西面连接扬州市、北面和东北毗邻盐城市、东面紧依南通市、南面与苏州、无锡、常州三市以及镇江市所辖扬中市隔江相望。泰州引江河集引、排、航等功能于一体,被誉为“中国的莱茵河”。古泰州城与水紧密相连,城内外水网密布,街渠相依,形成了以稻河为南北长轴,两座城池为其双翼,外城河与城内的玉带河交错环绕,水绕城、城抱水、街河并行、水城一体的城市格局,因其形似凤凰,泰州又有凤凰城之别称。 泰州是江苏省首批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众多。境内有距今4000多年的龙山文化遗址,有新石器时代晚期至商、周的古文化遗址,西汉初开凿的古运盐河遗址。战国时期的昭阳墓,《水浒传》作者施耐庵墓,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墓,南京吏部左侍郎储山雚墓等亦在泰州。此外还有始建于东晋的江淮名刹光孝寺,唐建明修的南山寺大雄宝殿和城隍庙,明建清修的庆云寺、东岳庙、胡安定祠堂、岳飞生祠、崇儒祠、胡公书院、马洲书院、襟江书院和扬郡试院。古典园林有日涉园和李园,另有郑板桥、刘熙载、刘国钧等故居。泰州的风景名胜颇具特色,有垛田风光、孤山风景区、泰山公园、梅兰芳公园、东河风景区等。泰州是一个快速崛起的新兴工贸城市。 泰州农业资源丰富,素有“鱼米之乡”、“银杏之乡”、“水产之乡”的美誉,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优质棉、瘦肉型猪、淡水产品、优质银杏生产基地和蔬菜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兴化市被国家环保局认定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姜堰市被江苏省认定为省级生态农业试点县(市),姜堰市河横村被联合国环境署授予“全球环境500佳”称号。泰州工业经济基础雄厚。现有各类工业企业3.4万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083家,形成以机电、化工、纺织、食品、轻工、医药、建材等为主体的支柱行业。全市近100个产品的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名列前茅,其中56个产品的产销量居全国同行前三位,17个产品成为“单打冠军”,涌现了春兰集团、扬子江药业集团、陵光集团、中丹集团、兴达钢帘线、新世纪造船等一批销售突破10亿元或利税过亿元企业。其中,春兰(集团)公司是全国最大的50家企业集团之一,扬子江药业集团规模总量和效益指标自1996年起连续7年在全省同行蝉联榜首。泰州又是具有光荣革命斗争传统的城市。南宋抗金,明代抗倭,鸦片战争期间群众抗英,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陈毅三进泰州,新四军黄桥决战,苏中七战七捷,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诞生等重大历史事件也都发生在泰州。中安轮遇难烈士纪念馆,杨根思烈士陵园,七战七捷纪念碑,中共江浙区委泰兴独立支部旧址,新四军东进泰州谈判处旧址,黄桥战役纪念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诞生地旧址(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在白马庙诞生。)等都是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基地。泰州和各市(区)文物单位征集收藏了从新石器时代,历商、周、汉、六朝、宋、元至明、清的珍贵陶瓷,明代服饰,明、清字画,故宫档案等文物1.3万多件,国家级珍贵文物达千件以上。还有数百件革命文物收藏在各有关纪念馆。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工作,修缮大批文物保护单位。全市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43处,文物管理机构4个,博物馆2家,纪念馆7家。

从一起盗窃案谈盗窃未遂的认定及定罪处罚

从一起盗窃案谈盗窃未遂的认定及定罪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崔某到某通讯商店,撬门入店,将放在店内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器(价值1860元)搬至地上准备盗走,但因二人把电脑显示器与电脑主机的连接线拔不下来而未能将电脑显示器盗走,后二人盗走该通讯店内的手机1部(价值750元)。作案后二人离开现场时被路过的保安发现,二人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盗窃的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盗通讯商店。 本案是一起看似简单的刑事盗窃案件。但对二犯罪嫌疑人未能盗走电脑显示器的行为形态是定盗窃中止还是盗窃未遂、对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却有不同的观点。 二、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未完成行为形态的辨析 根据刑法理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三种形式。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犯罪行为停止的时空阶段和犯罪行为停止的原因上分析,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着如下区别: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中止可以停止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停止在实行阶段,而犯罪未遂只能停止在实行阶段;从停止的原因来看,犯罪中止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具有“自动性”的特征,犯罪未遂则是由于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和意图、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和完成其犯罪行为的各种原因而被迫停止的犯罪,具有“客观障碍”的特性,即所谓犯罪中止表现为能为而不为,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 结合本案,二犯罪嫌疑人在到达作案现场后,即撬门进入某通讯商店,将放在店内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器(价值计1860元)搬至地上准备盗走,因二人把电脑显示器与电脑主机的连接线拔不下来而未能将电脑显示器盗走,从时空阶段

盗窃古墓葬罪的构成及量刑

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该罪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予以确立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此予以了保留。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来看,它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破坏,避免其中的文物流落他乡或遭到损毁。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属选择性罪名,既可结合适用,也可选择适用,而结合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还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故意挖掘,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文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情节较轻是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等。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要区别: 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后者侵害的对象是文物和名胜古迹;手段上前者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后者是进行故意损毁;目的上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文物,后者则是为了损毁文物和名胜古迹。

中国古都名胜与文化(自己整理)

此为本人自己整理查找的,考到了很多,需要的同学自己参考。 什么是古都? 1、时间上,应当是较为长久的。 2、空间上,其古代遗址应当能够确指,并与当代相关城市相近。 3、性质:是一个不受外来控制的、独立王朝或政权的政治中心所在。 八大古都 西安、洛阳、安阳、郑州、开封、杭州、南京、北京。 依据:在中国的历史上,八大古都都是主干王朝的都城,在时间,空间上有相对的稳定性,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故其有代表性,具有影响力。 古都北京 主要时期: 1、先秦燕国都邑:蓟 2、辽陪都南京:燕京析津府 3、金中都:燕京,1149年后为都。 4、元大都:忽必烈1260抵中都,1267建大都。 5、明北京城:永乐19年即1421年以后为都。 6、清北京城:顺治元年即1644年~1911。 古都西安 西安曾经是12朝古都,其为都的时间千年以上,主要有以下统一王朝: 1、西周:丰镐 2、秦:咸阳 3、西汉:长安 4、隋:大兴 5、唐:长安 古都洛阳 主要时期: 夏中晚期:二里头遗址 商:西亳(偃师) 周:洛邑 东汉:雒阳 曹魏西晋:洛阳 北魏:洛阳 隋唐东都:洛阳 北宋西京:洛阳 古都郑州 主要时期: 1、文明肇始 轩辕故里(新郑西山古城) 禹都阳城(登封王城岗遗址)

2、夏启、少康之都(新密新砦遗址--夏邑);还有巩义、荥阳等地都有遗址(公元前2070~)。 3、商汤亳都(郑州商城,3600年前) 4、郑韩故都(新郑) 古都安阳 (一)地理特点: 地处洹漳流域,由安阳和邺组成。 (二)主要时期: 1、殷商:公元前1300年第20王盘庚迁至北蒙,叫做“殷”(今安阳小屯),以后8代12王为都254年。 2、曹魏邺都 3、十六国时期的邺都 4、南北朝时代的邺都 古都开封 主要时期: 1、夏都:老丘(陈留镇国都里村) 2、战国魏:大梁,公元前365年。 3、五代时期:后梁的东京、后晋后汉后周的东都。 4、北宋东京:开封 5、金朝南京:汴京 6、明初北京:大梁 古都南京 主要时期: 1、东吴:229年建都建业。 2、东晋:317年都建康。 3、南朝(宋齐梁陈)420年都建康。 4、十国时期的南唐,937年都金陵,称江宁府。 5、明初都城:南京应天府,又称京师。 古都杭州 主要时期: 1、五代十国时期吴越:923年都杭州。 2、南宋:1138年正式都临安府。 古都迁徙特点 宋代以前,由西向东,南宋以后,南北交替的大十字迁徙,最后定都北京,是经济发展及民族融合的结果。 古都布局与规划 (1)平面布局:方正型;自然型 (2)城市规划: 1、以宫殿建筑为中心 2、中轴对称

浅析盗窃罪的部分问题(一)

浅析盗窃罪的部分问题(一)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的概念及刑罚,但盗窃罪未遂的形态,由于难以确认盗窃数额或无实际盗窃数额,往往被认为无实际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盗窃防范意识的增强,盗窃未遂现象呈上升趋势,客观上对人们心理造成不小的压力,对社会治安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盗窃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盗窃行为。但是对于此行为的界定,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比较权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一是“控制说”。认为只要盗窃者已实际控制所窃财物为盗窃既遂,反之构成未遂;二是“失控说”。认为只要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三是“失控十控制说”。认为构成犯罪既遂,不仅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财物必须在盗窃者的控制之下,否则为盗窃未遂。本文认为只要物主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是因盗窃行为所致,则盗窃者必定控制物主的财物,而这种控制并无时间长短要求。对此行为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定性及定量的处罚,即对实行终了的盗窃罪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盗窃罪未遂进行区别对待。关于单位盗窃,我国《刑法》并没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虽然有规定,但矛盾不少,因而建议修改司法解释或修改刑法。 关键词:盗窃罪、盗窃未遂罪、刑法、单位犯罪。 盗窃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般罪型。尽管《刑法》给予了较详尽了的规定,严厉的处罚,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盗窃罪的认识仍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同的情况由于认识不同致使处理结果不同,从而有背于公平性。本文从两个方面的问题对盗窃罪进行论述,以期社会的认可。 一、关于盗窃罪未遂的法律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的概念及刑罚,但盗窃罪未遂的形态,由于难以确认盗窃数额或无实际盗窃数额,往往被认为无实际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盗窃防范意识的增强,盗窃未遂现象呈上升趋势,客观上对人们心理造成不小的压力,对社会治安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盗窃行为,一般首先分析的是盗窃行为的形态;其次是定罪量刑问题。如果是盗窃未遂,那么在法律上能否治罪?如能定罪又如何量刑,因此,笔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盗窃未遂的界定及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盗窃罪未遂的意义 盗窃罪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罪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二)对于盗窃罪未遂的界定 盗窃未遂在客观方面“未得逞”的表现毕竟有其特殊性,围绕盗窃未遂的界定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争议,但比较权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一是“控制说”。认为只要盗窃者已实际控制所窃财物为盗窃既遂,反之构成未遂;二是“失控说”。认为只要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三是“失控十控制说”。认为构成犯罪既遂,不仅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财物必须在盗窃者的控制之下,否则为盗窃未遂。 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盗窃未遂,首先应正确把握“控制”的含义以及控制与失控之间的时空关系。 所谓控制,是指对财物的直接把握或者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将财物放在自己身上且仅凭自己的意愿便能处分财物,就是“直接把握”;虽然财物不放在身上,但将财物放在自己的房屋内或公共场所某处自己能够辨认并取回的地方,就

关于李某某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辩护词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

关于李某某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辩护词(一审判处3年有 期徒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李某(李某某之子)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八亩墩古墓被盗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经过仔细阅卷,认真研究起诉书,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告人李某某所实施的实地查看、钢钎探墓的行为属于盗掘古墓罪的预备阶段。1、从行为目的来看,钢钎探墓行为与盗掘古墓行为之间虽有联系,但是相互独立,不能混淆。探墓是盗墓的前期准备,其作用主要是确定古墓是否存在,以及古墓的具体方位、大小深浅等信息,为之后的盗掘行为制造便利条件,符合犯罪预备的特点。2、从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刑罚的目的来看,我国刑法之所以严厉打击盗掘古墓的行为,其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埋藏在地下的珍贵文物和历史印记不受破坏。而本案中的钢钎探墓,一来没有对古墓外观造成明显破坏,二来也没有触及墓壁,自然更谈不上损毁古墓内部结构和破坏珍贵文物,三来李某某等人通过探墓也没有得到关于古墓年代、大小、深浅以及如何盗掘的有效信息。可见该行为的危害性较小,如若将其认定为犯罪着手,则意味着构成盗掘古墓罪既遂,这显然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有违刑罚的谦抑性。3、从罪行相适应原则来看,如果将钢钎探墓行为认定为犯罪着手,则意味着只要钢钎接触覆盖古墓的土壤表层即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既遂,那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换来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这相比较其他一些采取极大破坏性手段盗掘非国家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墓葬而只在十年以下量刑的犯罪分子而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二、被告人李某某仅仅参与了探测古墓的活动,之后便与以洪某、彭某、吴某

文化遗址案例探究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Nanjing 管理学案例探究 文产一班 20110401111 李代营

指导老师:任丹 20111208

案例探究(A case study) --家乡的文化遗址(Cultural relics) ◆探究背景(Research background):作为一名刚接触管理学以及文化资源学的大一新生,自然对探究充满了好奇与向往,而且我最热爱的家乡有值得我们深刻探究的内容,因此我并没有把这次探究当成是老师布置的一次作业,而是我心里本来就非常期盼、非常愿意的家乡描述。 ◆探究目的(Research purposes):通过此次探究,将自己学习到的管理学知识应用到最基本的生活中去,从而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也能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理论知识;其次,认真描述家乡的文化产业管理实况,完成自己一直的想法。 ◆探究对象(Research objects):大敦子遗址、白马寺遗址。 ◆探究内容(Research contents): No1.我的家乡(My hometown):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四户镇竹园村,位于江苏省的最北部,与山东省临沂市接壤。较于苏南,经济以及文化产业的发展都很落后,而且政府和文化部门对于该产业的管理不到位,人们的文化欣赏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No2.遗址基本概况(The relics’ basic information ):

州市四户镇竹园村一里的高地上,方圆80余亩,高4.5米。1963年进行第一次发掘,共清理出墓葬四十四座,还有窑穴、窑等遗迹。1966年进行第二次发掘,又清理出三百座墓葬及居住遗迹等。根据底层堆积分上、下两个文化层,下文化层为青莲岗文化早期的遗存。上文化层还可以分为早、晚两期,分别与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相当。下层的陶器少数的泥质陶外施红色陶衣,发现很少的彩陶片,为钵和碗,是在砖黄色地上绘红色花纹,有直线、曲线、复道弧线等花纹,图案疏朗。大墩子遗址的碳14测定年代为距今6445±200年。2006年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墩子遗址古文化堆积层厚达5米,分上中下三层。下层为青莲冈期。出土文物以夹沙红陶和泥质红陶为主,有少量单色彩陶,全是手工制品,器型简单,钵为平底。还有石斧、石匕首、骨针、鱼形标、鹿角镰、石镐、骨镞等;出土大量牛、羊、猪、狗、鹿、雉的遗骸,狗的遗骸最多,并用整狗作殉葬品。这说明早期母系氏族时期,农业、渔猎生产已见端倪。另有两种艺术品特别引人注目,一是出土一只伏窝生蛋的陶鸡模型,鸡的形状与现代鸡形相差不远;二是出土三件陶房模型,陶房有圆有方,正面有门,两侧有窗,戗脊出檐,与山西赵村出土的半穴式凸字形房屋相比有明显进步,又别于东夷高脚楼不砌墙的风格。更奇特的是屋顶四面坡壁用浅线刻出狗的形体,这是黄帝族文化罕见的。中层为刘林期。这一层葬墓中出土的陶器仍以夹沙红陶为主,其

位于黄河流域的山东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

位于黄河流域的山东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现已发现最早的山东古人类“沂源人”距今约40-50万年。细石器时代是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后李文化、北辛文化等时期的遗址在山东的发掘也显示了当时山东地区文明的高度发展。几万年来,山东创造了灿烂的文化,成为中国文明史上璀璨的一页。 一、细石器时代 什么是细石器?请同学们认真读一读。 在考古学上 ,“细石器时代”是以细小的打制石器 为主要特征的石器时代,是介于旧石器时代晚期与新石器时代早期之间的过渡阶段 ,过去习惯上称为“中石器时代” ,这一阶段的文化 ,突出特点是石器遗存往往以细小石器为主 ,所以通常被称为“细石器文化”。 细石器是指形状细小的一种打击石器。用打击法打出的细石核、细石叶及其加工品。出现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盛行于中石器时代。这种石器长度一般在2—3厘米,常见器形有石叶、石镞、小石刀、石片等(省博有具体实物)。

山东有哪些地区是细石器时代的代表?网上搜集资料,举例分 析一下。 二、后李文化 后李文化是中国黄河下游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 因首次发掘山东淄博市临淄区后李文化遗址而得名。主要分布于山东泰沂山脉以 我找到了

北、小清河以南的冲积地带,经碳十四测定,年代约为距今8500-7500年之间。 方案设计:请同学们尝试设计一个研究后李文化意义的方案。小组共 同确定要研究的问题,制定一个研究方案,并在班内交流一下。 研究内容名 称 小组成员姓名 及所在班级 研究的基本目标 研究内容 后李遗址是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配合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时发现的。经过正式发掘的遗址主要有临淄后李、潍坊前埠下、张店彭家庄、章丘小荆山、西河、邹平孙家、西南村、长清月庄等。这是迄今为止在中国北方发现的最早的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之一,被列为1992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 以发掘面积较大的西河遗址为例,主要遗存有房址、石器、骨器、陶器等。房址均为半地穴式,深度0.3-0.4米,形制多为圆角方形,面积30-50平方米,一些房屋的地面和墙壁发现了烧烤痕迹。石器有磨制和打制,包括石磨盘、石磨棒、石斧、石凿等。骨器有骨锥、骨镖、骨匕、骨镞等。陶器多红褐、灰褐色,火候不高,制作工艺为泥条盘筑、泥片贴塑,器表多素面,流行附加堆纹、压印纹等,器形以圜底器为主,亦有少量平底器和矮圈足器。墓葬在后李遗址有发现,均为单人仰身直肢葬,随葬品极少。 方案设计:

工作心得:认定盗窃犯罪即未遂标准

工作研究:认定盗窃犯罪即未遂标准 一、背景 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类犯罪之一,具有发案数量最大,涉及犯罪人数最多、社会危害最大的特点。虽然相比于暴力性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而言,盗窃罪看似对社会危害较轻,但由于其犯罪数量巨大、危害社会面广泛、犯罪种类形式繁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国家及企事业单位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面对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同时伴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盗窃犯罪无论是从的数量还是种类形式上都大规模的增长,因此为了更有效的打击、预防该类犯罪发生减少对人民群众财产的侵害,我们对于盗窃犯罪的法律研究工作应当与该类犯罪的发展保持同步。随着盗窃犯罪的发展,其犯罪形态也不断更新,由此给司法实务界对该类犯罪的即未遂认定标准造成了新的难题,长期以来出于司法公正的考量,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该问题长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无疑会给实际操作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不小的困惑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作为基层的司法工作者,考虑到盗窃罪即未遂的认定标准问题对于更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重要性,基于自身的一些思考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探析对盗窃犯罪既未遂认定的标准。 二、盗窃犯罪即未遂认定标准的争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在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中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为永久性的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也有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在客观方面要求具备:一是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即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二是实施了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客观行为,窃取是指违法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三是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以上是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基本标准。依据《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这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法律规认定未遂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着手”实行犯罪和“未得逞”,这也是认定犯罪既未遂关键所在。 (一)怎样理解“着手” 对于着手实行犯罪在理论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当前主流倾向于客观说,其中客观说又分为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又分为实质行为说和实质结果说),我国的传统观点认为,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该提法过于概括不能够确实回答什么是“着手”。依据法益侵犯理论,实行行为只能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并且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的程度(足以发生危险结果)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应该说该理论对于“着手”的定义较为适当和清晰。依照对于该理论的理解在盗窃犯罪的着手行为就是,以盗窃他人身体上的财物(财物本身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例就是行为人将手伸

《刑法》考前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在树丛中向乙射击,连开两枪未射中乙,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 B: 数罪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答案: A 【2】甲和乙将某林场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用车偷运走,木料价值6000元,甲和乙销赃后各得款3000元,两人的行为是()。 A: 共同盗窃罪 B: 共同销赃罪 C: 共同盗窃罪和共同销赃罪 D: 共同盗伐林木罪 答案: A 【3】罪刑法定原则最早见于()。 A: 美国《独立宣言》 B: 法国《人权宣言》 C: 英国《权利法案》 D: 1787年《美国宪法》 答案: B 【4】甲教唆乙盗窃,两人为此制定了计划,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乙在盗窃时被人发现随即逃跑。此案是()。 A: 未遂的教唆 B: 共同实行犯罪 C: 不属于共同犯罪 D: 教唆未遂 答案: D 【5】紧急避险保护的合法权益与牺牲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是()。 A: 后者大于前者 B: 前者等于后者 C: 前者大于或等于后者 D: 前者大于后者 答案: D 【6】下列犯罪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为()。 A: 诬告陷害罪 B: 侮辱罪 C: 非法搜查罪 D: 强迫职工劳动罪 答案: B 【7】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有()。 A: 遗失武器装备罪 B: 放火罪 C: 玩忽职守罪

答案: D 【8】行为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过程中,自动停止继续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其行为构成()。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未遂 C: 不构成犯罪 D: 犯罪预备 答案: A 【9】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 A: 限制加重原则 B: 吸收原则 C: 并罚原则 D: 折中原则 答案: D 【10】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是()。 A: 从公布之日施行 B: 从刑法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一段时间以后施行 C: 从批准之日施行 D: 公布一段时间以后施行 答案: B 【11】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A: 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C: 我国公民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不适用 D: 我国公民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 B 【12】自首后在一审结束前又翻供的,()。 A: 仍然按照自首处理 B: 不能按照自首处理 C: 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D: 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 B 【13】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B: 保护原则 C: 属人原则 D: 属地原则 答案: A 【14】某甲捏造某乙(某机关干部)受贿20000元,并写成小字报四处散发、张贴,致使某乙名誉受到很大损害。某甲的行为属于()。 A: 侮辱罪 B: 诬告陷害罪 C: 报复陷害罪

台儿庄古城导景点介绍最新完整版

台儿庄古城导游词 欢迎您到运河古城台儿庄参观游览。 现在,我利用大家乘车去台儿庄的机会,简要地介绍这里的基本情况。 首先介绍枣庄市。 枣庄市位于山东省最南部,与江苏省接壤。是鲁南经济带和淮海经济区的重要城市,有“江北水乡·运河古城”之称。枣庄市由古滕县和古峄县合并而成,峄县为兰陵旧疆,滕县则有“善国”的美誉,这两个古老的县份,擎起了枣庄这个活力城市的天空。现在的枣庄,建市于1961年,辖五区一市和一个高新区,总面积4563平方公里,人口383万。 枣庄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我们的陈伟市长用“四个数字”来概括:7300年的始祖文化,境内的“北辛文化”遗址,是迄今为止黄淮地区考古发现最古老的文化之一;4300年的城邦文化,是先秦时期都城分布最密集的两个地区之一(另一个为河南的南阳);2700年的运河文化,境内最早的运河开凿于春秋时期,比吴王夫差开凿的邗沟,还早100多年;130年的工业文化,是近代民族工业文明的发源地,我国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企业——中兴公司在这里诞生,并发行了我国第一支没有外资参股的股票。 枣庄自然风光秀美,陈市长概括出“四个最”:中国最大的国家级湖泊类湿地——微山湖公园;华夏最长的地震大裂谷——熊耳山国家地质公园;世界上最大的石榴园——十五万亩的“冠世榴园”;最负盛名的“天下第一崮”——抱犊崮国家森林公园。因此,枣庄被誉为“万年家园,千年古郡,百年城市”。 枣庄历史上名人辈出,炼石补天的女娲、造车始祖奚仲、科学圣人墨子、工匠之祖鲁班、勇于自荐的毛遂、养士三千的孟尝君、为汉朝制定礼仪的叔孙通、凿壁偷光自学成才的匡衡、《金瓶梅》作者兰陵笑笑生,都是枣庄人。共和国时代,枣庄出了十几位赫赫有名的将军,《白毛女》的作者贺敬之也是枣庄人。 台儿庄是枣庄市下辖的县级行政区,位于枣庄市最南端。历史上的台儿庄只是一个城镇,可是,她却享有“天下第一庄”的美誉,这不是台儿庄人夜郎自大,而是乾隆皇帝的钦赐。乾隆皇帝一生六下江南,走水路必经台儿庄。第四次路过台儿庄时,留下了“天下第一庄”的御笔。而明清两代和20世纪的文化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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