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盗掘古墓)

辩护词(盗掘古墓)
辩护词(盗掘古墓)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并调查取证,今天参与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xxx认罪伏法,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持异议。作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仅就被告人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敬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予以采纳。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纵观本案整个共同犯罪过程,既不是盗掘古墓葬的发起者和控制者,也不是邀约者和纠集者,未勘察踩点,也未准备作案工具。xxx应是几名被告中年纪最大的一位,在五起盗掘古墓葬的行为过程中,xxx四起并未参与挖掘,而仅仅是看车和所谓的望风。原因是大家嫌他年纪大、身体不好,动作不灵活,看看车就足够了,x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应认定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情节敬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二、被告人xxx有以下几方面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1、x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服法,悔罪态度诚恳。

归案后,xxx能如实供述,这一点可以从xxx供述笔录与其他被告笔录相一致吻合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侦查机关笔录中、公诉机关笔录中,还是今天的庭审,xxx都能做到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

归案后,xxx悔罪态度诚恳,具有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办案,此外,xxx积极检举争取立功,尽管立功未经认定,但也应视为其实际悔罪的表现。2、xxx犯罪动机单纯,以前从无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是初犯。

xxx家庭穷困、人口多,经济负担重,在此情况下,再加上受到别人蛊惑,便实施了犯罪行为,实际其犯罪动机仅仅是为了

改善家庭生活面貌。

3、xxx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主观上对古墓和古董并不懂,对地下古墓葬文物的所有权归属更是不懂,在仅仅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面貌的促使下参与其中,所以说对比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4、盗掘文物已得到公安机关扣押和追缴,并未遭受破坏和流失,避免了国家文物损失。

5、本案《文物鉴定书》的效力及正确性,辩护人持有异议。

首先xxx仅是地级市文物局,是否有资格进行相关文物鉴定?而且盗掘的古墓葬均是属扬州市管辖区域,xxx与本案所涉文物定性有一定利害关系,故辩护人认为xxx应回避本案鉴定。

此外,《文物鉴定书》未能展开作充分的说理,为什么就定性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什么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文物的鉴定对本案有重要影响,仅凭xxx的鉴定书,是否缺少权威及严肃性?

6、文物保护责任缺失、社会对文物经济价值的过分渲染也是导致本案犯罪的一个诱因。

如《文物鉴定书》所认定的本案盗墓区域属省级文保单位,那么相关部门为什么不事先采取保护防范措施,如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看管,出台相关的保护措施,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所以说相关部门的保护不到位也是给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在被告盗掘后,文物部门才知道属省级文保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这种事后认定行为明显对被告不利。

同时媒体对文物经济价值的过分宣传,也让部分犯罪分子萌发了一夜暴富的贪念,从而铤而走险,置法律而不顾。此类犯罪的发生都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有其深层次的社会背景,所以对此也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恳请法庭宽严相济,充分考虑到xxx的家庭情况,本着刑法精神及人性的考量,守住这一脆弱的家庭,给五个幼小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以实现他们的梦想!再次恳请法庭能对xxx减轻处罚,早日投入社会改过自新、照顾家庭给儿孙筑起一个温暖的家。

辩护人:xxx xx年x月x日

辩 护 词

徐亮亮非法拘禁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亮亮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第一审刑事诉讼。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徐亮亮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亮亮不持异议,辩护人也不持异议。辩护人现根据本案庭审的证据,结合法律,就被告人徐亮亮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作用,以及被告人徐亮亮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的重视。 一、被告人徐亮亮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通过卷宗材料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印证,被告人徐亮亮仅仅按照被告人方刘伟的安排,和其他被告人一起将受害人何法文从电玩城带出来,随后送其到文一茶楼。到了茶楼以后,徐亮亮就从包厢里出来在车里待着,不久就离开了现场。在整个犯罪过程,既没有实施殴打、侮辱受害人的行为,也没有参与逼迫何法文写借条的过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归案之后,如实向公安部门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徐亮亮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仅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主张在共同犯罪中徐亮亮属于“从犯”,主要基于以下的事实和理由。

(一)从本案犯意的提起以及策划实施。 同案的被告人提供的供述以及方刘伟本人供述均证明,关于本案的犯意提起以及预谋、策划实施的整个过程,均可以反映出方刘伟是犯意提出者,也是主谋。被告人徐亮亮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受方刘伟指使的。徐亮亮接到方刘伟的电话以为是让他过去帮忙,于是打电话喊孙荣贵一起,喊孙荣贵一起去目的也只是去帮帮忙,具体干什么并不清楚。到了现场,徐亮亮也只是知道方刘伟要找被害人的麻烦并不明知是要对被害人非法拘禁,更没有要向受害人索要钱财主观动机。因此辩护人认为,他是在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加入到到犯罪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指使的辅助地位。 (二)徐亮亮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上看,所起的作用也是辅助性的。 由于方刘伟的电话喊他过去帮忙,徐亮亮出于朋友义气前往现场,被告人徐亮亮参与本案,主要目的是帮朋友忙,主观上并不具有索要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且实际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到了现场以后根据方刘伟的授意,伙同其他人将受害人何法文带出来,至于将受害人何法文带到哪里,被告人徐亮亮也不知道,而是按照方刘伟的安排,带到了茶楼,然后就离开了现场,从看见被害人到来到茶楼,被告人徐亮亮与受害人何法文接触的时间应该不超过1小时。徐亮亮在上述被告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充其量起一个参与者的角色,徐亮亮既未积极参与策划、组织、指挥,又没有殴打,侮辱受害人的情节,事情发生以后,徐亮亮就离开了现场,对于受害人2200元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分配,对于后面打欠条的事情更加不清楚。徐亮亮的全部犯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a10025374.html,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呢?交通肇事辩护词该怎么写呢?交通肇事辩护词需要涵盖哪些内容呢?格式是怎样的呢?本文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个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zx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1、被告人所驾驶轿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注意而注意力度受到影响。因为被告人自下午7点开车闲转到零点,驾驶时间长

达6个小时,被告人的注意力以及身体的灵敏度均受到影响,并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夜间,能见度不佳,这些因素影响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其主观方面的过失较小。 3、本案存在不能预见的紧急避让因素。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非机隔离线(头北尾南),紧急向左打方向避让,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卷宗第51页,询问**笔录)。 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甚至可以排除故意或过失,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这辆出租车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 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长时间驾驶、夜间行车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一、被告对事故的时间、地点、成因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无 异议,被告对事故的责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告所使用的车辆投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除交强 险以外有商业险。 三、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参与抢救伤员,垫付医疗费和伤者的其他 相关费用,具体垫付费用如下: 1.抢救费用5165.50元(凭据有:救护车车费、建工医院医疗发 票、血液管理办公室用血互助金收据) 2.医疗费用18280 3.50元(凭据有:建工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出 院病人清单、出院小结) 3.手术用血5320元(凭据有:血液管理办公室收费收据) 4.后期康复医疗费2596 5.16元(凭据有:瑞金医院门诊病史卡、 瑞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出院病人费用统计、出院记录、建工 医院门诊病史、建工医院收费票据) 5.外购辅助医用器具2400元(凭据有:上海开元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普通发票) 6.伤残、三期鉴定费2060元(凭据有: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 术研究所发票) 7.先期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现金20000元(凭据有:原告束长河 签署的收条) 8.其他费用22105.50元(凭据有: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日用

品购买费用、原告和原告家属等的住宿费、原告和原告家属等 的交通费、原告家属的餐饮费的各类发票、凭证) 四、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请保险公司审核。 五、被告对已经垫付和垫支的本答辩状第三项所列各项费用请求 法庭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六、因出事车辆有商业险,故被告请求法庭在本案处理中商业险赔 偿部分一并由保险人在商业险中赔付给原告。 七、被告对已经垫付和垫支的本案答辩状第三项所列各项费用有 与原告诉讼请求中重复项目费用应给予扣除返还与被告,其他不与原告诉讼请求重复项目费用的请求法庭裁定后由保险人将赔偿部分返还与被告。 答辩人:

首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2011-09-14 22:30:44) 标签:分类: 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 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 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 必须陪我喝点儿。”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 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饭 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二人 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

慢一点。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参考辩点: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 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其次,刑法规定行为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为刑法中法定刑最轻的故意犯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的任何犯罪,不论故意还是过失,一般均比该罪处罚重,也就导致“轻故意向重过失”的转化,本案中,周明的行为就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且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此出现的理论问题是,基本犯的共犯是否应当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我认为对此必须坚持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共同犯罪必须由故意犯罪构成,过失犯不能成立共犯。

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N市S区人民法院: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夏某的委托,指派侯国君律师就夏某在S区某地二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时参考。 一、定罪问题: 交通事故参与人被害人存在自杀可能,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夏某交通事故犯罪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 1、在交通事故前被害人行为有自杀迹象。 被害人的妻子说,被害人在平时自卑内向,懒散消沉,妻子朱某能干外向,被害人与朱某无法交流沟通,夫妻常为琐事争吵。事发前几天,朱某去北京做微商,被害人坚决反对,又无可奈何。当晚被害人给朱某打电话说要寻短见,自杀了事。侦查人员了解的情况是,当晚,被害人的姐姐一起与被害人在DRF旁边的肯德基饮酒,被害人借酒消愁,喝酒到6月29日凌晨二点左右,被害人才与姐姐分开。被害人在G区DF租的房子,因朱某没有在家,没有回家。在公路上乱窜。 2、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有自杀行为。 夏某证实,上午四时,夏某开车从农贸市场行驶向白土坝方向,被害人突然张开双臂扑向汽车,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是正常拦车,他不会站在路中间,更不会张开双臂,更不会扑向快速行驶的汽车。被害人面对死亡危险,没有不是回避,而是自主积极投入危险。在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害人蓄意自杀。 3、被害人尸检伤情符合自杀特征。 载明,被害人尸体的伤势主要集中在头部、胸部、腹部以及四肢(即身体正面),而“背部未受压”;同时,“左侧颞骨、额骨骨折”,“以左侧额颞顶枕部明显”,“左侧颞叶片状脑挫伤,小脑左叶片状挫伤”,“左胸部第5、6、7肋近脊柱骨折,致左胸积1000ml”,“双小腿膝关节下方见胫腓骨骨折”。伤情表明,被害人是正面受到撞击,夏某在事发时往左向避免。事发当时,夏某从农贸市场行驶向白土坝方向,如果被害人是正常行走,被害人应是背部受到撞击,伤情应在背部而不是正面。这说明被害人极有可能在原地等待车辆到来,在车辆临近时而突然起身,张开双臂,冲向汽车。被害人是自主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4、被害人与其家属在交通事故前后表现不合常理,足以印证被害人死于自杀。 (1)夏某证实,被害人车祸发生后,被害人的姐姐到现场,并未感到惊讶、悲痛,只是淡淡说了句“这一下不得闹了,死了就安逸了。” (2)在事发现场,办案警察从被害人的身上搜到了被害人与朱某的结婚证。 (3)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张某证实,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张某发现被害人的妻子、姐姐、父母亲并不悲伤,他们的表现与常人不同,值得怀疑。 (4)朱某在录音中说,被害人生前遇事不往好处想,生活消极,有自杀倾向。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晚,告知她不想活了。被害人死亡后,被害人的母亲和姐姐一直埋怨被害人的死亡是朱某造成的,一直责怪是朱某。 (5)交通事故发生前,朱某与被害人已经有二个小孩。交通事故发生前朱某怀有身孕,却要只身去北京,被害人扬言说要去海外打工。双方存在矛盾。朱某及其亲友却在公安证据中

9交通肇事案件的辩护词

周xx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周x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了被告人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 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周xx虽然在整个交通肇事中承担主要责任,但主观过失较轻;事件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进行救助;并投案自首,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清案情;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根据有利于改造犯罪者,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刑法精神,建议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周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仅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xx县交警队第20081117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认被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担是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二、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己也受了伤,但被告人第一想到的是用自己的移动电话分别给120、122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的记

录为证,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予以认定。 三、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留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将驾驶证及肇事车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因自己也在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进行了治疗七天后主动到xxx交警队投案自首,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已经被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从一开始公安机关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积极的态度配合调查,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五、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过失性。被告人在此交通事故中因为前面行使的车辆灯光不全,在发现前面的拖拉机已靠边让出超车道而进行超车时,前面的拖拉机在灯光不全的情况下又返回超车道,以致造成事故。也就是说,前方车辆的违章行为对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重大影响。这也说明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被动状态和过失性,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尽管自己也因事故受伤,但首先想到是立即报警进行施救,用自己的移动电话报警,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轻微。 六、建议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新整理辩护意见被采纳获轻判范文.docx

最新整理辩护意见被采纳获轻判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x法严律师事务所接受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X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及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在犯罪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本案的发生,开始被告人并不知情,被害人从xxx被拘禁到X镇,被告人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拘禁。被害人被拘禁到X镇以后,出于朋友关系,不好拒绝黄的要求,才帮黄追索债务,在犯罪的过程中都是受黄的指使和安排,所起的作用更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是从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本案的发生是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由于被害人借款未归还而引发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xxx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即“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或一般过错的,应可以考虑减少基准刑的10%-20%。”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此外,X因有一个年幼小孩需要照顾,其妻子因为被告人被抓后离家出走,把小孩子放在家里给爷爷奶奶照顾,X 母亲因自身体多病没有很好照看小孩,希望法庭考虑这情况,从轻处罚被告人,

给被告人尽早回去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出于朋友义气而触犯了法律,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敬请法庭采纳以上辩护意见,在此表示感谢!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法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下面是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希望小编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 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在开庭前,我认真研 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以下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案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相同;一样。“等”,是齐一,等同。“同等” 是表示相同、等同,齐一、一样的表达方式。“同等责任”是指宋长青、梁建龙应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形成负有齐一的、等同的、一样的、相同的责任。或者说是由于宋、梁两人相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Jiang Su Co-Far Law Firm 中国〃南京〃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邮编:210013 building 05,6 shitoucheng Rd,gulou district,Nanjing, 210013 PRC 电话Tel:(86)-25-6851 5999 传真Fax:(86)-25-6815 6199 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黄某某家属委托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召集的庭前会议,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检诉刑诉【2013】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起诉书》指控黄某某早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07年,2007年脱离组织),该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第一、《起诉书》中指控黄某某的内容多处自相矛盾,基本事实没有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 《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9页第11行至第15行:“2003年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为争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地下赌博市场,被告人陈志相组织、领导被告人陈伟……及黄某某等人,分别与以刘红夫……为首的赌博团伙3次持械斗殴。其中,被告人陈伟……黄某某、陈玉建各参与1起”;

同一页第21行“(2003年下半年间)……至2004年11月间,黄某某组织人员与刘红夫一方多次持械斗殴……”。 那么,在起诉书指控的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2003年至2007年),黄某某到底参与了几次聚众斗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2005年5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认定黄某某参与1次聚众斗殴!即2003年12月23日下午与刘红夫等人的聚众斗殴。但该次聚众斗殴黄某某已经承担过刑事责任。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 《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13页24行:“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陈志相、陈伟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纠集了被告人……等人开设赌场”;第15页第3-7行:“被告人黄某某虽在服刑,但因其与刘红夫一方斗殴及隐瞒了与被告陈志相、陈伟共同犯罪事实保障了该赌场的顺利进行而享有相应分成,2007年初刑满释放后获利人民币30万元”;第10页第3-4行:“2004年11月,黄某某因本起斗殴及其他赌博犯罪被常州市新北区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刑惩处”。 黄某某2004年11月被抓获,2005年5月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中一项罪名是:“赌博罪”(见《起诉书》第2页19行)。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实施之前,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修改后的赌博罪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那么,2005年黄某某被判承担责任是因“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中的哪种行为?《起诉书》所谓“其他赌博犯罪”是指什么?如果不能查明,疑点利益应当归属被告人,即因该开设赌场行为黄某某已经承担过刑事责任!黄某某无需再次为2007年以前的赌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黄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

武汉刘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事实和理由: 1、本案法律所保护的客体——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没有被侵犯,即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1日零时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近6天。这根本不是事实,在这几天里被害人在与几名被告在一起吸食毒品、一起住在不同的酒店。 2、被害人的口供完全不足以采信:如:其在唯一的一份《询问笔录》第8-9页中有如下记载:问:“你这五天半有机会?”答:“我于第三天24号凌晨7点多钟趁他们睡觉时跑出来了一次,因为忘记拿身份证,又回去拿,又因没房卡,又去前台要,他们不给,于是我双回去找他们,去了刘某某和刘倩的房间,想让他们跟前台证实我和他们是认识的,然后让前台的人给我把201房间打开拿我的身份证,我进了217房间之后,刘某某就要我坐在他们房间里,当时刘倩在睡觉,我害怕跑了会被打,后来两三天我就没机会出来了......”,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为了一张身份证,在离开了犯罪现场,还要回来???还要

犯罪人到前台证实他们是认识人???这明显于常理不符。 3、被害人母亲的询问笔录记载:“问:你姑娘有什么爱好?”“答:喜欢玩赌博机打鱼,2013年她陆陆续续找我要钱,她打鱼借的钱别人找她要,一共给她汇了10几万块钱.....”,“问:你姑娘什和时候来武汉的?答:2014年3月14日来武汉的,之前一直在武汉,有五六年了,没有上班,也没有拿钱回家,都是家里养着她,到处给她还债.....” 4、案发期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等四人一起开了房后,当时刘茜的母亲还有刘茜的小孩在同一个房间,到达酒店后,三名犯罪人及受害人还一起去江汉路步行街逛街,后来又步行回来。整个过程受害人都没有逃跑的机会??? (二)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特征。 1、根据对拘禁的语义分析,本案有“拘”无“禁”,不构成拘禁,进而不构成非法拘禁。拘,即抓;禁,是关押。《现代汉语词典》对“拘禁”解释是:“把被抓的人暂时关起来。”拘,是手段,禁,才是目的。退一步,即使不加分析的,完全按照唯一到案的被害人的陈述认定事实,也只有被告人使用暴力,迫使其去酒店的事实,该事实即使认定是非法拘人,但因为拘人后,没有关押,即没有禁,也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拘”,还有“禁”。有“拘”无“禁”,当然不能认定为拘禁。既然没有对被害人的拘禁行为,不构成拘禁,自然谈不上非法拘禁。

交通事故辩护词

交通事故辩护词 以下小编整理的,供大家参考交通事故辩护词,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钟晓安交通肇事案二审辩护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面对一审判决,钟晓安黯然涕下,其父亲——一位身体强壮向往法律公正的农民也一时病倒,更不用说他母亲整日以泪洗脸。对此,本辩护人感慨万千,本案的是非已经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为何还给诚实本份的良民负出惨重的代价?正义的天平何时才能在本案中体现公平和尊严?心灵之声告诫我,决不后退,为了法律的感情,为了权利而斗争,我必须为此而奔走疾呼!等闲视之,决不是合格的公民。因为我始终相信,法制的社会决不欺侮一个有良知的弱者。为此特作以下的辩护及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重伤、死亡系钟晓安行为所致的观点,纯属主观臆造,没有客观证据。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钟晓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任后治疗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没有客观证据。 第一,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 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该路呈西北向,长直线,水泥路面,道路宽10米,道路平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 (见检察院卷p12页);事故机动车检验记录证实“本田cA250二轮摩托,灯光仪表正常,转向性能良好,制动性能符合二轮摩托车行驶技术要求”(见检察院卷p20页);钟晓安拱述“当时车速大概25码至30码左右,已开大灯”(见检察院卷p33页);证人赵忠锡及余国英证实,车辆无碰撞及倒地状况。以上这些证据证实当时车辆行驶情况正常,没有受到非正常外力冲击。 不可否认,在本案中钟晓安的摩托车没有上牌照,行驶时也没有戴头盔,其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根据瑞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XX 年9月5日作出瑞公交巡(20XX)肇字第579号道路交通事故

解析关于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许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陶小泉担任本案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要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一审量刑畸重,与其他同案犯罪人之间严重失衡,应减轻处罚。就这个观点,辩护人发表以下四点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了解,被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受人指使的。他参与到犯罪中来完全不知情,以为是他人让他一起来取回所欠的合法债务。在犯罪过程中,也不知要非法拘禁受害人,更不知要将受害人拘禁到何地,上车时只是知道在街头谈欠款的事不方便,要找一家莱馆继续谈。后来参加向受害人家属拿钱及如何拿钱也完全是听从同案其他人的调配。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当初是认为取讨合法债务,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指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从重情节,应从轻处罚。 (一)一审认定,被告参与非法拘禁受害人时间长近六小时,这是严重不符合事实的。前面辩护人已经说过,案发时被告以为是和他人一起取回合法债务,根本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的故意。而上车时,也是根据其他人要求为避免在街头谈不方便而要找一家莱馆继续谈。直到此时,被告都一点还不知道要非法拘禁受害人。只是在下午三点左右,车到南昌县黄马后才知道事情的真相。按照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要有故意,过失或没有故意是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参与非法拘禁的时间应从车到黄马的时间下午三点左右算起,到受害人同日下午四点四十分左右释放,被告实际参与拘禁的时间应该为一小时三十分左右。可见,被告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一审还认定,被告对受害人进行了殴打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是一审对“殴打”在刑法上意义的重大误解。首先,一审对证据的取舍严重错误。在整个案卷材料中,只有被告自己在一次供述中说自己因为被对方击怒打了受害人个耳光。但在随后的四次供述中,都对此予以了否定。特别是同案的王某、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都明确说明打受害人耳光不是被告而是其他同案犯。因此,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关于岳银波交通肇事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岳银波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想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我诚挚的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本人的辩护,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及亲属的理解。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银波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岳银波由于疏忽大意,在登封市高白线污水处理厂南50米拐弯处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岳银波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虽然构成交通肇事,但受害人也有过错。

受害人存在如下违规行为。首先、没有制止岳某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其次、明知机动车辆不能超过核定车载人数,仍然乘坐超载车辆,臵自己的生命于危险境地,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应当负责。 受害人的以上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切关联,法庭应当在综合考虑被害人和被告人过错的前提下量刑,给予被告人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罚。 二、被告人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自新的意愿。 首先、事故发生后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作的笔录自始至终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 其次、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应当是真诚可信的。 三、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二)本案过错不完全在于被告人。 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在被告人行止道路拐弯处时,对面突然过来车辆没有开会,致使被告看不到前方路面,为避免车辆相撞急打方向盘,产生侧翻,故此对面过来的那辆车主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黄乙等非法拘禁案

xxx等非法拘禁案 【案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4.02.14 【案件字号】(2014)浦刑初字第635号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官】李俊英 【审理法官】李俊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 【判定罪名】非法拘禁罪 【刑罚】一、被告人x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权责关键词】从重自首立功缓刑悔罪表现考验期假释轻微伤拘役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明独任审判简易程序 xxx等非法拘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6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沈某某。 辩护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李某、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李某、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极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xxx为索要欠款,在本区惠南镇巧遇被害人黄甲后将其带至本区周浦镇横桥路XXX弄XXX号梧桐苑1502室内,伙同被告人李某、沈某某对被害人黄甲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挥拳击打被害人黄甲。当日18时许,被告人xxx、李某、沈某某又将被害人黄甲带至本区周浦镇民福居饭店,并授意李辉等

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

辩护词 某某人民法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某某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其审判阶段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到贵院依法查阅本案侦查卷宗,向被告人某某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庭审情况,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认为受害人为被告人某某驾车碾压、拖拉致死证据不足。 (一)根据侦查机关《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显示,侦查机关排查事发时经过的车辆范围为:一是沿途监控所拍摄的车辆;二是XXX及沿途石料厂、砂石厂出入的车辆。其排查范围未涉及沿途监控范围外村庄路口所出入的车辆(沿途涉及多个村庄,每个村庄均有道路连接事发路段且可能存在汽车进入事发路段的情况),因此,侦查机关未穷尽排查车辆的范围。 (二)就侦查机关在排查上述范围车辆过程中,亦未做到一一排查,根据卷宗材料显示,侦查机关仅排查了XX所驾驶的津HXXXXX轿车、XX驾驶的甘MXXX大客车及XX驾驶的甘LXXXX重型仓式货车,且连XX所述的现场还经过一两辆拉石头的翻斗车都未排查。因此,侦查机关在其排查范围内亦未做到一一排查经过车辆。 (三)补充侦查后,关于车辆的排查,侦查机关仅提交了一份自述报告及车牌号的清单,并未提供车牌号的来源、驾车人是谁、如何排查、在何地排查、排查人员为谁等相关证据,因此,该清单不能证明侦查机关进行过一一排查。再者,纵观本案,并未见监控。 (四)经过尸检,受害人XXX头部、背部、胸部、臀部、腿部及脚部几乎全身伤害,大量出血并伴有人体软组织剥脱,尸检死亡原因为“系钝性物体碰撞、碾压损伤所致,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致死,故XX系颅脑损伤伴脏器破裂死亡”。而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头部所有部位均无任何碰撞痕迹、其车辆轮胎周围亦未有任何血迹或人体组织。因此,可以排除被告人某某驾驶的车辆未碰撞、碾压受害人。

关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见书

关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见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关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见书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夏某的委托,指派李全利律师、胡顺雨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夏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查阅相关资料,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犯罪嫌疑人潘某因与受害人相某赌博输了很多钱而怀疑相某打牌时出老千,便让冯某去找相某赌博作弊的证据,并把输的钱要回来。冯某便让夏某开车过来将其本人好黄某送到某国际小区楼下,同时冯某找来的艾某和肖某也赶到小区楼下。冯某、黄某、艾某和肖某四人上楼将相某强行带出,随后五人同乘夏某的车来到某商务酒店,而夏某却独自打车至酒店,到达酒店后冯某用相某的身份证开了房间,夏某也开了一个房间,夏某并一直呆在自己开的房间里面,夏某并不知道冯某、黄某、艾某和肖某四人向相某要钱的事实,更没有实施殴打相某致相某轻微伤的行为。 夏某只是开车将冯某、黄某送到某国际小区,期间冯某并没有向夏某表示要对相某实施非法拘禁的犯意,更没有和夏某进行商议要共同实施非法拘禁,因此在主观方面夏某也没有要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犯罪故意。

在本案之中夏某并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而只是出于帮助朋友之意开车将冯某、黄某送到某国际小区,更为重要的是夏某并没有和其他四人一起上楼强行将相某带至酒店,在酒店内更未与其他四人对相某实施殴打和拘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受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虽然潘某与相某从事赌博的违法行为,但是相某在赌博的过程中采取了作弊的手段,不正当地赢取了潘某十多万元,因而潘某心存恼意,继而潘某找到冯某让其找相某把钱要回来,才使得本案发生。 犯罪嫌疑人冯某、黄某、艾某及肖某拘禁相某的时间仅为15个小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依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的才可以构成犯罪,那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下的便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冯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时间仅为15个小时,远远没有达成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24个小时以上),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冯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起辅助、协助作用的夏某更不应当构成犯罪。

最新整理交通肇事罪辩护词3范文.docx

最新整理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巨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委托,经xxx巨鼎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约见了犯罪嫌疑人,向他进行了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就本案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被告人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死亡后果,在交警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在量刑方面应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主观上,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事故纯属于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害人过错也是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 依据{通公交二认字【】第0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由于被害人驾驶电动车左转时没有转向指示灯,更没有确认路口安全的情况下强行变道,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一致,均能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积极。根据《关于适用普

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及家人均患有严重疾病,家庭困难,但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 被告人及妻子、子女都患有疾病,均多次住院治疗。被告人本人长期患有疾病,久治不愈,且正在评残。其妻子持有残疾人证,为三级残疾人,被告人为其监护人。因被告人无财产,无积蓄,故赔偿一事双方一直未达成一直意见,但被告人愿将自家唯一的住房折抵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一方。 六、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其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且符合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xxx巨鼎律师事务所 张志垒律师 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