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管理条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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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管理条例
为加强商厦户内、户外广告管理,促进商厦广告健康发展,以便有效地利用自有资源更好地为商户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凡通过楼体、天桥、连廊、玻璃栏、扶梯侧、墙体上、柱体面、印刷品、灯箱牌等媒介或者形式,在海盛服饰商厦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二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
第三条:商户须自行承担广告制作、安装及其它费用,材质由商厦统一确定,一般情况下要求为超薄灯箱;
第四条:商户可申请自行制作超薄灯箱广告,但广告发布到期后,该灯箱所有权归商厦所有,商户仍享有此广告位的优先承租发布权。
第五条:若商户对此广告位有承租意向,应于该广告位到期前一个月向其所属楼座申报,续期的广告费用依据商厦广告发布标准收取。
第六条:商户在签订《广告位意向申请表》时一次性付清全部广告费。
第七条:广告发布期间,商户不得擅自将广告展示载体转租、转让、终止等。
第八条:商户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工程改造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破坏广告展示发布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商厦应在三天内向商户出示不可抗力有关的第三方的书面文字资料。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时,商厦应向商户出示载有这些内容的书面报道报章。
第十条:商户必须认真履行本条例的所有条款,,一旦违反,海盛服饰商厦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下;
(三)通报批评;
(四)其它;
第十一条:商厦、商户任何一方无违约的前提下,不得擅自终止广告发布(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及工程改造情况除外)。如商户在广告发布期间单方面终止,该广告位全年广告展示费不予退还,并另以全年展示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商厦。如因商厦原因在广告展示期间内终止,需向商户退还全年的展示费用,并另以全年展示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商户。
第十二条:本条例有关争议事项,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附则
本条例由海盛服饰商厦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商户选择“已阅读并签字确认”时生效。
以上条例,我已阅读 商户签字确认: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