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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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

消防行政强制。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消防行政管理职责和灭火救援等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中。为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预防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自行或提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等权利强行予以限制、剥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消防即时强制,以其他行政强制。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履行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它同时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定职责直接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情形,也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至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或人民法院。哪种强制执行权由公安消防机构行使,哪种由人民法院行使,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一、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尚无专门立法,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常见于消防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之中。现行《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明确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的行政强制权,这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定职权自行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形式。

除《消防法》第四十八条之外,对于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相应的权力,其行政强制的执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事实上,法律并未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对“三停”案件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其强制执行仍然要由法院实施。

二、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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