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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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览、
游园会等大型活动与日俱增。伴随着大型活动的增加,大型活动的公共安全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其中风险评估是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的核心和关键。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可以使主办方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危害和损失,以最有效的安全成本投入,获取活动的安全运营和效益。
一、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涵义
我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
人数在1000 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即为大型活动。其他很多学者、机构也从不同角度提出过大型活动的概念,如《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定义大型社会活动(简称大型活动)为主办者租用、借
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一个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是由许许多多的安全要素组成的,层层相扣、缺一不可,
形成一个管理系统。在这个管理系统中,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核心环节。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即在每一场大型活动举办前,确定大型活动的主客体、收集各方面信息和确定方法,通过广泛收集可能导致各类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预先识别大型活动潜在的各类威胁、弱点,评估面临的风险种类等级、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危机灾害后果进行准备和预警,制定应对的安全策略建议和安全解决方案,为规避与调整风险、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二、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举办的大型活动也越来越多,虽然制定了管理法规和风险处置预案,但由于公共安全方面的风险评估技术与方法研究不够系统、科学,处置预案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以致个别大型活动发生重大事故,付出了沉重代价。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大型活动风险评估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包含应急预案研究),并付诸实践,填补国家在该领域的空白,达到控制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
如今全球恐怖活动的猖獗,大型活动往往成为恐怖活动袭击的目标,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特别是风险评估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可以预先评估出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根据这个可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损
失,同时风险评估也有助于进行安保人力资源的有效分配。
三、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中的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警动员、全力以赴、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各项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大型活动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对重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内部成立安保工作的领导机构,而且一
般都是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协调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对活动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在活动开始前,进行实地检查,看看场地和有关安全设施,全面了解有关情况,认真审核承办单位提出的申请,督促承办单位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保措施。
第三、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四、加强活动现场周边的交通、治安秩序管理,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创造良
好的环境。
第五、对主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督促解决,进行整改,而且根据需要,安排警力维护活动现场的秩序。
四、我国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
国际上对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研究远远早于我国,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初步形成基本理论、方法和应用软件,但尚未形成系统化的标准,其有关核心技术和方法对我国高度保密。我国在大型活动中引入风险评估时间还很短,虽已初步积累了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和实战经验,但还处于摸索阶段,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针对少数有影响的官方大型活动(例如奥运会、世博会)进行风险评估,对一般的官方大型活动则很少进行,对于民办的大型活动更不会进行风险评估。
首先,我国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多年来,公安机关对大型公共活
动采取的主要是经验式管理,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在管理力度、安全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有随意性,使主办单位无所适从。民警对风险评估的理论知识了解太少、评估方法单一、套模式、流于形式,使该工作失去了科学性和真正的意义。
其次,我国在法律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界定了大型活动安全风险所必须要执行的方向,没有落实到风险评估工作实际工作中的操作环节。致使评估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也没有执行的标准和规范。例如:对于民间大型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 3 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第 4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并没有明确大型活动风险评估的主体,也没有规定是必需条件。
五、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