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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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1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

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提要:检查小组应确认承包人交工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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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

1、交工与交工证书的类型

合同工程交工证书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应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若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应书面指出承包人尚应完成哪些工作。

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按照上述精神,就下列情况可以向承包人签发部分工程的交工证书:

(1)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

(2)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

(3)已由业主占用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2、签发交工证书的必要条件

承包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

工程确实完成;

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

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安全。

工程检验合格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证明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以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包括临时用地、材料场、取土场和弃土场等。

交工资料

确认承包人根据合同已完成或基本上完成有关的交工资料。

3、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申请,确定工程满足上述交工条件后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交工检查工作,并成立有业主、监理、设计部门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的交工检查小组。

承包人应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小组检查工程时所需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检查工作提供服务。

交工检查小组的任务是:

(1)进一步审查交工申请报告;

(2)现场检查申请交工的工程

(3)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4)根据以上情况写出交工证书。

对交工申请进行审查

检查小组应确认承包人交工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交工工程的外观质量、质量缺陷的处理、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剩余工程的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认真检查,并写出书面审查报告。

对基本符合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交工申请报告,检查小组应予接受,但必须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意见。

现场检查与评价

检查小组应对交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申请交工工程外观看质量、外形尺寸、各类构造物及工程范围内所有现场的清理情况。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工程缺陷做详细描述及记录。

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重点对检查中及以前发现的工程缺陷进行分析,确定这些缺陷是否可被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作为剩余工程留缺陷责任期完成,并与承包人所报的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相对应。

检查报告

无论检查小组是否同意签发交工交接证书,均应提交一份交工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概述:承包人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工程完成情况及提出申请的过程

交工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任务;

检查小组名单;

检查活过程;

现场检查的内容;

小组的评议:是否接受交工,对工程缺陷的讨论,检查小组的结论。工程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接受剩余工程计划,同意于何时签发交工证书。

附件:主要内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组成交工检查小组的文件;检查活动计划;现场检查的工程缺陷一缆表及被批准的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签发交工证书

工程交工的日期以检查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为准。工程交工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获得交工证书的工程范围;

工程获得交工证书的日期;

审查交工工程的单位;

交工证书的签字人。

4、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缺陷责任期

根据合同规定本工程交工后缺陷责任期为二年,起算日期为签发工程交接证书日期为准。本工程路基中小桥涵和大桥、特大桥的缺陷责任期分别以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内容

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

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提要:检查小组应确认承包人交工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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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承包人进行调整。

检查已完工程

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接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缺陷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最终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整个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大体相同,最终当收到检查小组的报告,并确认缺陷责任期工作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应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11.1交工验收 11.1.1交工验收的前提。 a)提交交工申请:监理工程师书面收到承包商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交工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施工过程描述、交工工程数量评定情况、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剩余工程及完成计划、交工资料整理情况、现场清理情况和有关合同事宜办理情况等。 b)工程实际已经完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经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可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施工安全。 c)工程检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检验和评定结果符合规范要求,且资料齐全;监理工程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商签发的监理指令均得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解决,且证明资料齐全。 d)现场清理完毕: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工程现场、临时用地、材料场地和取弃土场地等),结果令人满意。 e)交工资料齐全: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根据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完成所有的交工资料,并整理装订成册。 11.1.2交工验收程序 a)成立交工验收小组:交工验收小组组成由业主代表、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接管单位代表等参加交工验收小组,建议邀请质量监督部 门参加。 b)制定工作实施细则:交工验收小组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c)审查交工申请报告:审查的要点是交工工程范围是否明确,质量评定是否真实,质量缺陷处理是否得当,交工资料是否全面合规,剩余工程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可行。小组应书面写出审查意见,并明确表明是否接受交工申请,进行工程现场检查。 d)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分成外观检查、实测实量和现场清理三部分。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与缺陷应进行详细的记录。检查小组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重点分析工程缺陷是否已经被修复或可立即修复或可作为剩余工程完成。 - 105 - 11.2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 如交工验收小组同意承包商工程交工,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之前,承包商应根据交工申请中的剩余工程及其完成计划和交工验收小组交工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或结论,编制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提交交工验收小组审批。 11.3交工证书 11.3.1交工证书的前提是交工小组同意、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得到交工验收小组批准。 11.3.2交工证书由交工验收小组签发,日期以交工验收小组决定的日期为准。 11.3.3交工证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获取交工的工程范围、工程获得交工日期、交工的主要结论、审查交工工程的单位、交工证书各方面 的签字。 11.4工程监理报告 11.4.1在签发交工证书后,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1.4.2工程监理报告的主要内容: a)工程概况;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b88219720.html, 2002年8月22日10:44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b88219720.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最新监理单位奖罚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奖罚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监理的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责任,更好发挥监理公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中南房地产集团所有开发项目; 3、监理单位奖罚细则的制定由房地产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 4、各城市(项目)公司负责本细则的落实和实施。 二、罚款细则 由于监理工作失误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进度延误、未满足质量目标等,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违约金标准,在监理费中抵扣,违约罚则应在监理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具备合同效力,罚款额度最高可累计到总监理费的20%。有关安全文明监理罚则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监理协议》执行,有关质量监理、工作要求的违约罚则主要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未经委托人事先允许擅自撤换的或在其它项目中任职等情况,监理人须立即改正并按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常驻项目现场,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送并获得业主同意;非冬季停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其它监理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抽检时不在岗或无故不参加例会均视为当天缺勤。 2、由于监理过错、或工作不到位、或失控等原因,致使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且监理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监理人对事故不承担监理责任的)等情况,违约处理标准:一般事故,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较大事故,支付违约金3万元/次;重大事故,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特大事故,甲方扣除监理人全部未付的监理费,同时甲方将要求监理人更换全部监理部成员,或与监理人解除合同,监理人须完成配合甲方做好后续交接、验收工作,若因此对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分类标准按安全目标控制条款中相关约定执行); 3、由于监理失职或发出错误指令造成质量事故的,监理须承担相应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责任,并对其做出赔偿,质量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 4、实测实量数据经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移动办公检查复核,实测实量得分每季度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下的,对监理单位罚款5000元/次; 5、8小时以外施工未停,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巡视或旁站,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巡检,扣监理费200元,不按旁站方案进行旁站监理,或旁站时不能发挥监理职责制

工程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方法 1.1 交工与交工证书 1.1.1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的类型 1.1.1.1 合同工程的交工证书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提出交工申请报告并保证在权限责任期内完成全部剩余工作后,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经驻地监理处检验后,报业主批准后,应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否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示承包人完成尚需完成的工作。 1.1.1.2 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按照10.1.1.1条的原则,经驻地监理处检验报业主批准后,就下列情况可以想承包人签发部分工程的交工证书: 1.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建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2.合同中的规定有不同交工时间的任何部分工程;3.已由业主占据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1.1.2 签发交工证书的必要条件 1.1. 2.1 承包人书面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 1.1. 2.2 工程确实完成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题工程已全部完成、或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及安全。 1.1. 2.3 工程检验合格 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证明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2.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1.1. 2.4 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已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场、取土场、弃土场。 11.1.2.5 交工资料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根据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交工资料。 1.1.3 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1.1.3.1 成立交工检查小组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申请,并确认工程满足1.1.2条后,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交工验收工作,并成立有驻地监理处、业主参加的交工检查小组。需要时,建议业主邀请设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监理工程师还应指示承包人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检查小组检查工程时需要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检查活动的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交工检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进一步审查交工申请报告; 2.现场检查申请交工的工程; 3.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4.根据以上情况写出检查报告; 5.决定是否签发交工证书。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可编辑)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7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7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8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8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8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9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0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10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11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11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11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12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12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13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13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6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7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17 三十、《奖惩制度》要点: 17 三十一、参考文件和配套表格(样本):18 第二章人员调配制度20 一、目的:20 二、项目总监组建监理机构:20 三、项目总监申请调配人员:20 四、工程部调配人员:20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

对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725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对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办 法正式样本

对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风电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明确监理作业程序和要求,规范监理工作程序,保证风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使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风电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方式、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3 职责 l 工程部负责对项目监理部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

作,负责对监理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l 安生部、计划部(计划、物资)、综合部等职能部门配合工程部做好监理管理工作,在各部门分管的职能范围内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l 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行业、中国****集团公司及********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委托合同和监理规划,行使监理权力、履行监理义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工作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监理工作的奖励 l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投资达到项目法人要求的达标投产标准或工程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主体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法人将按监理招标文件中的“附加协议条款”之规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实用版

YF-ED-J628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 作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保修期的确定 工程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 始起算,如果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合格日期不同,则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保 修期应以其竣工验收合格目起算。 工程保修的期限,在符合政府在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由业主及承包商在合同文件中订 明。 (二)、保修期的质量缺陷与处理 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缺陷,业主应及

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设计人、承包商及有关各方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必要时,可建议业主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参与。 在质量缺陷责任确定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审批并监督该方案尽快实施。 若缺陷处理方案不能得到及时实施,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业主,并建议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其处理的费用应依据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三)、保修责任的解除 如果在保修期内没有出现质量缺陷或虽出现质量缺陷但经过上述程序处理后未发现新的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保修期结束之后及时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 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核查施工图预算;

集团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分公司 监理单位管理制度 分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

一、对监理单位的规定 1、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工程师,不得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者或在其中入(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承包或推荐施工和建材销售业。 (3)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建设监理业务 二、现场监理单位人员安排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监理人员,且常驻工地时间为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特殊情况可以向甲方工程部领导请假。 现场监理工程师分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如达不到规定要求,每缺少一人,每人次每天罚款1000元。 三、建设监理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监理业务 1、设计阶段的监理任务 (1)、协助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理合同的实施

(3)、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4)、审查设计是否满足业主所提供的功能使用要求(5)、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 (6)、审查图纸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和设计规范要求 (7)、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2、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土建部分: (1)、受业主的委托组织招标,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标的编制除外)。 (2)、参与或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质)审查。 (3)、参与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咨询意见。 (4)、协助业主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 (5)、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洽商承包合同。 (6)、组织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7)、督促、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并检查落实情况。 (8)、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协调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处理违约事件。 (9)、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图

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doc

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1 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 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提要:检查小组应确认承包人交工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 来自物业管理资料下载 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 1、交工与交工证书的类型 合同工程交工证书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应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若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应书面指出承包人尚应完成哪些工作。 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按照上述精神,就下列情况可以向承包人签发部分工程的交工证书: (1)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 (2)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 (3)已由业主占用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2、签发交工证书的必要条件

承包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 工程确实完成; 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 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安全。 工程检验合格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证明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以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包括临时用地、材料场、取土场和弃土场等。 交工资料 确认承包人根据合同已完成或基本上完成有关的交工资料。 3、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申请,确定工程满足上述交工条件后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交工检查工作,并成立有业主、监理、设计部门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的交工检查小组。

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措施

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措施 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措施提要:所有期满的合同、保修书返还给业主,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正值保修年限之内,仍要继续进行回访、观察,保证在合理的使用年限之内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措施 由于保修期始于交工项目符合运转初期,施工质量问题易显露,加强对该时期内的工程启用情况的观察了解,及早发现事故苗头,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可以弥补工程质量上某些先天不足,避免酿成后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都对工程的保修工作的时间、责任、处罚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保修法令,必须严格执行。(一)保修依据: 1、有关建设法规、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3、有关工程合同; 4、归档的竣工技术档案和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 (二)工程保修的监理程序: 回访N 质量问题 确定责任方督促解决Y 保修期结束

承包合同已终止 监理单位与业主商谈 监理合同结束事宜 签署终止监理合同 办理监理工程手册 本项目监理结束 (三)保修前的准备工作: 1、工程交验后,把监理人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通知业主; 2、审查总、分包、供货单位的工程保修书内容; 3、准备必要的检测表格和检查量、器具。 (四)保修期的监理方法: 1、工程质量状况的进一步检查: 工程保修期中第一年每月组织一次回访,第二年每季度一次、第三年每半年一次,当遇大风、雪、雨的天气,跟踪回访。 2、回访检查方法有访问调查法、目测观察法、仪器测量法,每次回访检查都进行详细的记录数据,并归档。 3、回访检查重点 工程回访检查重点是结构质量及结构安全,对那些结构敏感部位,原先进行过补强返工事故的部位进行重点观察,对保修阶段发现的质量缺陷、起因和责任做出裁定,确定保修期限。 (五)质量问题的鉴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1999.8.6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王太华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根据省政府令2002.3.12第143号、2004.8.10第175号、2008.4.22第2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

甲方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目录 一、管理目得: (2) 二、管理内容: (2) 1、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2) 2、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3) 3、监理人员质量控制 (4) 4、监理人员进度控制 (6) 5、监理人员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控制 (6) 三、其她有关说明 (8)

甲方对监理单位得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得: 为更好地发挥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得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得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得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环保符合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得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项目部得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进行考核,通过检查考核,掌握监理单位管理现状与对工程得控制程度,找出偏差与产生原因,为在建工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提供依据。 二、管理内容: 1、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得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市政监理员、资料员以及道路、桥梁、管道、试验、测量专业工程师等人员,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1、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得正常进行,监理人员得更换,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1、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得按有关规定承担监理责任。 1、4、监理单位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周报、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例会时,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周例会后得两日内下发例会纪要。 1、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得吃请或者回扣。因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得,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 1、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得技术与商务秘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得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2、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2、1、监理人员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甲方工程部经理请假。 2、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得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2、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得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得相关规定。

工程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保修期你能分清楚吗?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我们经常提到质保期、保修期、缺陷期等字眼。实践中,有些甲方或施工企业其实对于三者的具体区别并没有清晰的认知。笔者通过自身代理的若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有的甲方在合同中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而施工企业在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的情况下签章,双方由此发生争议。那么,如何准确的界定三者之间的区别? 1关于“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 “缺陷责任期”—源自于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在2013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中开始使用缺陷责任期的概念,2017版本的示范文本也同样延续了这一概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办法同时明确:“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

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保期”—源自于原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结论:实质上二者概念相近,其目的均在于设立保证金制度,在“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内如有返修且甲方因此承担了相关费用时,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进行扣除。 2关于“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即: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需注意:上述期限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如施工合同特定条款中约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违反上述规定的,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条例》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员监理费用100元/每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08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txt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 8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8.1 交工与交工证书 8.1.1 交工证书的类型 8.1.1.1 合同工程的交工证书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应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若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出承包人尚应完成哪些工作。 8.1.1.2 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按照8.1.1.1的原则,就下列情况可以向承包人签发部分工程的交工证书; (1)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 (2)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 (3)已由业主占用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8.1.2 签发交工证书的必要条件 8.1.2.1 承包人书面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 8.1.2.2 工程确实完成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安全。 8.1.2.3 工程检验合格 (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证明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2)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妥善的解决。 8.1.2.4 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已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场、取土场。 8.1.2.5 交工资料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根据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上完成有关的交工资料。 8.1.3 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8.1.3.1 成立交工检查小组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申请,确认工程满足8.1.2后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交工检查工作,并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参加的交工检查小组。需要时,建议业主邀请设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监理工程师还应提示承包人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小组检查工程时所需要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检查活动提供服务。 交工检查小组的任务是: a.进一步审查交工申请报告; b.现场检查申请交工的工程; c.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Xxx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落实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一些具体要求,工程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江宁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xxx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工程科核查备案。

第五条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并须通过区建工局的备案审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备案的名单要求组织落实人员,保证人员的姓名、证件、从业资格等信息同名单相符。园区内小型工程,通过摇号确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须同监理合同一致。工程科在工程开工前负责核对人员情况,若发现备案或合同名单和现场人员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监理单位不能保证人员一致的,视其存在欺诈行为,无履行合同能力,应向建工局反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联系招标部门重新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九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第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应与监理工作匹配,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精编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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