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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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10月30日,住建部发布了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21版合同文本”)。

与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201)(简称“2021版合同文本”)相较,2021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点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点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点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点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21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点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完工日期起”,修改成“从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按合同约按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点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按合同约按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点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成“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按合同约按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点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点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点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点责任的具体内容,2021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21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点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项规定的,“缺点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点,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去对工程的损失补偿责任。

”2、2021版合同文本明确缺点责任期包括延长部份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21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点,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JTJO77-95编制说明1 总则2 一般规定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监理工作准备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4 工程质量监理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质量控制程序现场质量控制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5 工程进度监理进度计划的编制进度计划的审批进度计划的检查进度计划的调整6 工程费用的监理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工程计量工程支付7 合同管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争端与仲裁违约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保险8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交工与交工证书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9 工地会议制度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现场协调会10 记录与报告附录常用支付表说明附加说明编制说明一、本规范的必要性和编写条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一本新编规范。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公路的管理体制由建设单位直接管理,转变为业主、监理、承包人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是公路深化改革,进入现代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有利于与国际工程管理方法接轨。

经过十年来的实践,积累了各个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的经验,有条件新编一本规范,各地也迫切要求有一本监理规范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

为此,交通部于1991年9月6日,以(91)工技字290号下达《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任务。

二、编写过程1993年2月19日至20日由部工管司主持,在北京召开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大纲审查会。

正式组成了编写组,通过了编制大纲和工作计划。

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有北京市公路局、陕西省交通厅、四川省交通厅。

1993年9月17日工管司以工监字(1993)235号召开规范征求意见稿会议,同年10月8日~12日完成了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统稿工作。

1993年12月6日部工管司以工监字(1993)318号文,发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到1994年2月共收到全国38个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书面意见,主编单位于1994年2月23日~25日,集中力量,逐条分析,整理了各地的意见,1994年3月22日~24日,召开了编写组全体会议,认真讨论了各单位对本规范所提意见,并且对主编单位整理分析意见和修改意见也进行了讨论。

监理工作内容及方法

监理工作内容及方法

监理工作内容及方法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本阶段监理工作重点为:对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审查承包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2、审查承包人总体工程进度计划。

3、审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工作的重点是:1)组织落实。

2)岗位责任要明确和完善。

3)承包人的工地实验室建设,计量设备的配套及临时认证。

4)验收承包人施工定线5)施工占地线的实地复核情况。

6)参加设计交底,检查承包人完成的图纸会审7)审查承包人材料准备工作情况8)审查承包人设备进场准备工作情况。

9)审查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编制工作。

10)召开工地会议。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1、主要工作任务1)审查工程分包;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3)审批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4)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5)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6)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经与业主协商后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7)审查批准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8)审查并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必要时报业主;9)主持召开常规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10)对每道工序按规定次数进行巡视;11)按照合同及规范要求,组织监理人员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等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12)按照合同及规范要求,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各种混合料以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13)做好分项工程质量评定;14)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15)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环保工作;1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及现金流动计划(批复前报业主认可),按业主要求汇总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并督促承包人实施;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与设计代表、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上报业主,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8)签发中间交工证书;19)发布停(复)工令;20)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21)受理和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支付证书;22)签发中期支付凭证;23)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各种相关报告;24)发布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权限内的变更令;2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26 )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处理;27)参与业主与承包人关于变更单价、索赔、有关争议、工程变更和对工程进度及质量极为关键的其他问题进行的谈判;28)在业主与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的业务来往中,为业主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意见;29)如果业主与第三方发生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仲裁或诉讼事件,如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应在仲裁委员会或法庭上作为证人,公正地提供有关证据;30 )帮助业主解决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矛盾,包括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

2021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2021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措施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措施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措施一、缺陷责任期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基础、结构等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期限,水电、暖通、装饰工程2年,屋面防水5年)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接证书日期为准。

2、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二、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接证书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三、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1、工程进入保修阶段,承包商已撤离现场,而监理单位则应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可以不设项目监理机构)宜在参加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人员。

2、监理人员要与业主方密切联系,关注工程使用状况是否正常,随时听取用户意见同时,与有关承包商保持电话联系,并且要求承包商指定一名联系人。

3、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承包商向业主方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

4、组织承包商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质量回访,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为宜并在气候突然变化如暴雨过后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按单位工程进行登记。

5、在工程保修期1年即将到期的前1~2个月,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需要维修的内容按单位工程列表登记。

6、监理人员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和以上质量回访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与缺陷发现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设计人员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原因,关键是要确定该工程质量缺陷是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生的,因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无条件保修监理人员及时发出《工程维修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基础不均匀沉降和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人员、业主方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程序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程序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1. 监理机构组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职责。

2. 监理人员培训:监理机构应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监理规范、质量标准、施工工艺等。

3. 编制监理计划: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

4. 监理细则编制: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计划,编制监理细则,具体规定各阶段的监理内容和要求。

5. 试验室设备配备: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和驻地办试验室按照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和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6. 熟悉合同文件:监理机构组织监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等。

7.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二、施工阶段监理1.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

2. 质量监理: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3. 施工安全监理: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4. 环境保护监理: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环保。

5. 进度监理: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6. 投资监理:监理机构对工程投资进行监控,确保投资合理使用。

三、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1. 交工验收: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规范要求。

2. 缺陷责任期监理:监理机构对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确保工程顺利交付使用。

四、合同管理1. 监理合同管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方法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方法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方法一.缺陷责任期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日期为准。

2.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以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二.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作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工证书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批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

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修复的工程缺陷,监理工程师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后,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三.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组织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剩余工作量,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及处理合同事宜(索赔、变更)。

四.《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1.《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并对全部剩余工程的质量检查认可;(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a、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b、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发现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c、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2.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1)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应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参加的缺陷责任期检查组,需要时,建议业主邀请监督部门参加,承包人列席并为检查小组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2)检查小组的任务主要为:A、审查承包人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B、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C、审查交工资料;D、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公路工程缺陷期监理工作程序

公路工程缺陷期监理工作程序

附件11:
缺陷责任期终止管理工作程序
1.0编制依据
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工程程序。

2.0目的
3.对承包单位所交工工程在经历缺陷责任期后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确保
所交工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

4.0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合同内一切已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工作。

5.0工作程序
4.1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
4.1.1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的申报
经历缺陷责任期的交工工程, 除正常磨损外,仍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单位可以提出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 并附缺陷责任期终止报告。

4.1.2缺陷责任期终止报告
缺陷责任期终止报告包括下述内容: 工程交工时对存在的未完工程的完成情况;工程完工时存在质量缺陷的纠正情况;保修期内运行状态下所发生的各类问题及处理情况的说明;提出合同方面尚未解决的问题。

4.2缺陷责任期终止验收
4.2.1缺陷责任期终止验收的组织
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单位组成的缺陷责任期工程检查小组, 必要时可邀请质量监督部门或相关单位参加。

4.2.2缺陷责任期终止验收检查
其任务为:
⑴缺陷责任期的终止申请报告。

⑵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 检查缺陷工程的修复情况。

⑶编写评估报告。

4.2.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签发
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收到检查小组的报告在确认工程项目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 即向承包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签发日期以工程通过最终检验的日期为准。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书
本表一式二份,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doc

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doc

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1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提要:检查小组应确认承包人交工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来自物业管理资料下载工程项目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办法1、交工与交工证书的类型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应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

若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应书面指出承包人尚应完成哪些工作。

部分工程交工证书按照上述精神,就下列情况可以向承包人签发部分工程的交工证书:(1)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2)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3)已由业主占用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2、签发交工证书的必要条件承包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工程确实完成;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安全。

工程检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证明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以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现场清理完毕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包括临时用地、材料场、取土场和弃土场等。

交工资料确认承包人根据合同已完成或基本上完成有关的交工资料。

3、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申请,确定工程满足上述交工条件后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交工检查工作,并成立有业主、监理、设计部门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的交工检查小组。

承包人应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小组检查工程时所需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检查工作提供服务。

交工检查小组的任务是:(1)进一步审查交工申请报告;(2)现场检查申请交工的工程(3)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4)根据以上情况写出交工证书。

2021年监理工程师《监理案例分析(交通)》监理概论 六、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监理制度及监理程序

2021年监理工程师《监理案例分析(交通)》监理概论  六、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监理制度及监理程序

七、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内容知识点一:监理计划编审程序监理计划被定义为由总监主持编制、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引自《目标控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引自《目标控制》】结束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独有)【引自《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计划编制与审查: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计划,由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经过建设单位批准。

当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监理计划是监理机构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编制的指导,全面实施监理工作的总计划,是对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的细化和补充,例如明确巡视人员,在不同情况下巡视的频次、巡视的范围和重点等具体计划和要求。

与监理规范、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中的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等不同,监理计划编制需要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便于操作和实施,注重“五控两管一协调”目标的有机衔接,巡视、旁站、抽检、监控、验收的机制之间的协调配合,记录、报告、资料等成果之间的相互印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实现了公路工程的有效监理。

工程监理计划编制时间应当符合监理合同规定的要求。

如未约定的,一般在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完成。

监理计划是监理交底会介绍的内容。

【引自《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束知识点二:监理计划内容(1)工程概况(2016版监理规范新增)简述工程项目的名称、性质、等级、建设地点、自然条件与外部环境;工程项目组成及规模、特点;工程项目建设目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目标①监理主要依据列出开展监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以及有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等的名称、文号等。

②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等。

③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目标。

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等监理工作的目标。

缺陷责任期是多久,什么是缺陷责任?.doc

缺陷责任期是多久,什么是缺陷责任?.doc

缺陷责任期是多久,什么是缺陷责任?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与特定工程相关的自控方与监控方都会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对会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防控。

也要求在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验收才能进行交付使用,但是在投入市场使用后,仍然有可能由于工程缺陷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发包方与承包方可能会对缺陷责任期进行约定,若子昂该期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则承包方式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缺陷责任期是多久,什么是缺陷责任?一、缺陷责任期是多久?当承发包双方都对工程的某一部分(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认为有可能存在着质量缺陷,但暂时也不能修复或不影响使用,此时是否可将质量缺陷责任期延长并超过二十四个月?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不应超过二十四个月。

但是应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对质量保修期作了明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含义不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条件引进的概念,主要是针对保修金的保留期,缺陷责任期满,保修金应返还,但是如果工程仍处于质量保修期内,虽然缺陷责任期满,施工单位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工程项目交工缺陷责任期监理办法

工程项目交工缺陷责任期监理办法

工程项目交工缺陷责任期监理办法责任期监理的概念工程项目交工缺陷责任期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交工后,出现缺陷时,由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鉴定和认定,追究责任,并进行整改和验收等工作的过程。

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交工缺陷责任期监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责包括:1.检查和鉴定缺陷:监理单位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和鉴定缺陷,包括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的问题。

2.责任认定:监理单位要根据发现的问题,认真负责地进行责任认定。

3.确定整改措施:监理单位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监督整改过程,确保质量达到要求。

4.验收工作:监理单位要对整改后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交工缺陷的分类在进行工程项目交工缺陷责任期监理时,需要对缺陷进行分类。

目前通常采用的分类标准有以下三种:1.次品缺陷:指工程项目的部位或材料出现了质量问题,但不会影响整体项目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主要缺陷:指工程项目的部位或材料出现了质量问题,如果不予处理,将对项目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产生较大影响。

3.严重缺陷:指工程项目的部位或材料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将对项目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产生极大影响,必须及时处理。

工程项目交工缺陷责任的认定:工程建设项目交工缺陷责任的认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发现缺陷:发现工程项目中出现的缺陷,如次品缺陷、主要缺陷和严重缺陷等。

2.鉴定缺陷:根据发现的问题,进行缺陷的鉴定,确定问题的性质和范围。

3.确定责任:根据缺陷的鉴定结果和监理单位的职责,确定责任方,包括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材料供应商等。

4.制定整改计划: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并落实到位。

5.验收工作:在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并解除缺陷责任期监理。

缺陷责任期监理的时间工程项目交工缺陷责任期的时间一般为1年到2年。

在这个期限内,监理单位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鉴定任何缺陷,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催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标准审核程序,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职责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内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陷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的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

第十四条对排查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通知记录》〔见附件3〕,如施工单位3天内未到达施工现场,及时上报项目办质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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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txt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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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欧阳光明(2021.03.07)
8.1 交工与交工证书
8.1.1 交工证书的类型
8.1.1.1 合同工程的交工证书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应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

若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出承包人尚应完成哪些工作。

8.1.1.2 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按照8.1.1.1的原则,就下列情况可以向承包人签发部分工程的交工证书;
(1)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
(2)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
(3)已由业主占用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8.1.2 签发交工证书的必要条件
8.1.2.1 承包人书面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

8.1.2.2 工程确实完成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安全。

8.1.2.3 工程检验合格
(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证明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2)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妥善的解决。

8.1.2.4 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已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场、取土场。

8.1.2.5 交工资料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根据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上完成有关的交工资料。

8.1.3 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8.1.3.1 成立交工检查小组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申请,确认工程满足8.1.2后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交工检查工作,并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参加的交工检查小组。

需要时,建议业主邀请设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监理工程师还应提示承包人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小组检查工程时所需要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检查活动提供服务。

交工检查小组的任务是:
a.进一步审查交工申请报告;
b.现场检查申请交工的工程;
c.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d.根据以上情况写出交工检查报告;
e.决定是否签发交工证书。

8.1.3.2 对交工申请进行审查
(1)检查小组应确认承包人交工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交工工程的外观质量、质量缺陷的处理、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等描述全面、准确;剩余工程及计划安排合理可行。

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2)对基本符合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交工申请报告,检查小组应予接受。

但必须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建议。

(3)对与合同有关规定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报告,检查小组不予接受,并写明审查意见予以退回。

8.1.3.3 现场检查与评价
(1)检查小组接受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后,应对交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申请交工工程外观质量、外型尺寸,各类构造物及工程范围内所有现场的清理情况。

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工程缺陷做详细描述及记录。

(2)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重点对检查中及以前发现的工程缺陷进行分析,确定这些缺陷是否可被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做为剩余工程留待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并与承包人所报的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相对应。

8.1.3.4 检查报告
无论检查小组是否同意签发交工交接证书,均应提交一份交工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概述:承包人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工程完成情况及提出申请的过程。

(2)交工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任务。

(3)检查小组人员名单。


(4)检查活动过程。

(5)现场检查的内容。

(6)小组的评议。

a.是否接受交工;
b.对缺陷的讨论;
巳小组的结论。

工程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接受剩余工程计划,同意于何时(年月
日)签发交工证书(或不予签发交工证书)。

(7)附件
主要内容为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组成交工检查小组的文件;检查活动计划;现场检查的工程缺陷一览表及被批准的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评价报告应发给承包人、业主及签发交工证书的其它有关各方。

8.1.3.6 签发交工证书
工程交工的日期以检查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为准。

工程交工证书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获得交工证书的工程范围;
(2)工程获得交工证书的日期;
(3)审查交工工程的单位;
(4)交工证书的签字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方代表)。

8.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8.2.1 缺陷责任期
8.2.1.1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一年)。

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接证书日期为准。

8.2.1.2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8.2.2 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8.2.2.1 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8.2.2.2 检查已完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接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8.2.2.3 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

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8.2.2.4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8.2.3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组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剩余工作量,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人员,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
及处理合同事宜(索赔、变更)、办理支付、督促交工资料的合同管理人员。

8.2.4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8.2.4.1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

并对全部剩余工程的质量检查认可。

(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 a.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b.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发现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c.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8.2.4.2 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
(1)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应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参加的缺陷责任期工程检查小组,需要时,建议业主邀请监督部门参加,承包人列席并为检查小组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2)检查小组的任务主要为:
a.审查承包人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
b.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
c.审查交工资料;
d.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8.2.4.3 检查小组审查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
对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定,并确认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8.2.4.4 最终检查和评价
(1)最终检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a.剩余工作及缺陷工程的完成情况;
b.整个工程的使用情况。

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电信管块、人井及绿化带。

(2)评价主要围绕现场检查结果进行,除合理磨损外,工程均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8.2.4.5 检查报告
(1)检查小组必须就检查工作写出检查报告,报送业主,同时抄给承包人。

(2)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概述: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其名单、工作简况、收受承包人申请的日期;
b.现场检查的内容及情况;
c.检查小组对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全部工作的评议;
d.小组的结论;
e.附件:承包人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检查活动计划,工程缺陷一览表及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等。

8.2.4.6 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检查小组的报告,并确认缺陷责任期工作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应向承包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签发日期应以工程通过最终检验的日期为准。

证书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获得证书的工程范围;
(2)审查缺陷责任期工作的单位;
(3)工程交工日期及合同缺陷责任期终止日期;
(4)(CE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字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方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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