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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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事诉讼法小结

2024年刑事诉讼法小结

2024年刑事诉讼法小结2024年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对2024年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进行简要小结。

一、审慎批捕制度的建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建立了审慎批捕制度。

侦查人员在经过合法程序获取证据后,必须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才能对涉嫌犯罪人员进行逮捕。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效避免了滥用逮捕权和侵害公民自由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刑事辩护权保障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明确规定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可提供法律帮助,并可申请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

同时,修订法还规定了律师免受侵害和违法干涉的具体保障措施。

三、增强取证程序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依法采集、固定、保管,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修订法对电子证据、采取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等方面的规定也进一步完善,使取证程序更加科学严密。

四、加强刑事审判公开透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度。

明确规定了刑事审判的公开程度,并规定了应当公开审判的情形。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允许使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直播和录制,便于社会监督和全程记录。

五、加大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

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要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防止非法证据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同时,对非法证据的权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提高了合法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六、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注重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明确规定了稽查起诉期限,对于一般案件的起诉期限规定在三个月内,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案件的起诉期限规定在六个月内。

同时,强调在审判环节中要尽量减少庭前程序,避免诉讼拖延和浪费。

七、加强对刑事司法权力监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事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篇一: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当中。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

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如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分则的具体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都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讯逼供。

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也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在任何时候,刑事诉讼法都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最近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2020年,新的刑诉法规定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要求。

因此,在新的法律背景下做好刑事侦查工作成为了每一名刑事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新法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了,例如:网络取证、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等等,而这些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不明确。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守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对证据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损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刑事侦查中,采取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其次,新法规定加强律师参与的保障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参与和保障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律师是被授权署理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可以了解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情况,发表相关意见,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和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最后,新法重视审查逮捕的法定程序。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侦查中重要的程序,在执行时需要依照新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对被申请逮捕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审查,必须足够的明确证据来支持。

此外,在逮捕的过程中,警察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滥用手段。

同时,也需要对逮捕后的拘留进行监督,确保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通过遵循诉讼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刑事侦查工作,将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实践的需要,我国不断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近一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评析,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修改的背景和意义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它对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对权利的不断追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司法体系中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对证据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审查程序,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3. 强化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和透明的要求,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三、修改的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些都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加快了刑事诉讼的审理效率3. 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四、总结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和审理效率,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以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为题,我将列举以下10个建议,以期达到改善刑诉法的效果:1. 引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目前刑诉法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机制还不够完善。

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和程序,以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2. 加强对刑事辩护人权益的保护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但目前刑诉法对刑事辩护人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充分。

建议明确规定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要求,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3. 完善刑事证据收集程序刑事证据的收集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刑事证据的收集程序,包括对证据的保存、鉴定和审查等环节的规定,以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强化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严重损害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建议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的证据排除原则,并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追究力度。

5. 增加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建议在刑诉法中增加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对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等。

6. 规范取证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取证程序的规范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取证程序,包括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取证、律师的参与等环节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增加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方式,但目前刑诉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建议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以便被害人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注。

建议在刑诉法中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审判程序的简化等方面的规定。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之一,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二、修改背景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2. 法治建设需要: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以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3. 司法实践需要: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人权保障不足等,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修改内容1. 保障人权(1)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

(2)加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提高司法效率(1)完善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2)明确审查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3. 完善证据制度(1)明确证据种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细化,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2)强化证据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1)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2)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4)未来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一、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刑事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检查、搜索、调查、拘留、询问、鉴定等措施的权利。

刑事侦查权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刑事案件依法办理的基础。

刑事侦查权的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分析和鉴定案件相关证据。

二是查明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有立案的条件。

三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确。

四是独立行使职权,对犯罪分子进行依法的惩治。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修改与完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 合并传讯和传唤制度,明确传唤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并规定传唤的程序和方式。

2. 确立了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审批、起诉和审判的专责机关,并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和技术人才储备。

3. 规定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证据,要求侦查机关采取补充侦查措施。

4.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亲自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5. 修改并完善了对涉及死刑的案件的侦查、审理、判决程序,明确死刑判决必须经立案复核和二审程序,并明确死刑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1. 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规定侦查机关要采取科学、规范、人性的调查方式,提高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陈卫东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24()1
【摘要】近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提上日程。

学界对本次修改整体上较为积极,也有部分观点对修改存有隐忧。

从整体上看,启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时代价值,应当抓住此次难得时机,同时,也要对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氛围保持高度警惕,牢牢把握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目标和方向。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将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作为目标,采取大修的立法模式,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系统规划,分步实施,迈出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的关键一步。

刑事诉讼法修改也要设定改革的亮点,这些亮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重塑刑事诉讼法的篇章体例、以技术主义路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因应轻罪时代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探索构建律师无效辩护制度、重塑强制措施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完善证据制度等。

【总页数】11页(P26-36)
【作者】陈卫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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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5.《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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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一、和解制度的修改意见(一)关于和解的范围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和解范围的规定,基本涵盖了现阶段可能实施刑事和解的全部范围,过于宽泛。

而和解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两者间的事,公诉案件则是三方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简单地将公诉案件的三方关系变成和解的两方关系,和解的范围不应当过于宽泛。

在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尚不成熟且配套制度尚未成型时,更应该对和解的范围进行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如将范围限定为自诉案件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而约束操作空间,确保司法公正。

(二)关于和解启动的问题1、启动模式草案中仅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情况,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和解都是在司法机关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应当明确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

2、启动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作为启动主体。

公安机关最接近人民群众,其作为和解主体的好处是明显的--效率。

但是在和解制度建立初期,更应当考虑公正问题。

在目前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制度不完善时,极易出现滥用和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

所以,在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初期,个人不建议将公安机关作为和解启动的主体,和解启动的阶段也应当从起诉而非侦查阶段开始,从而防止因和解而疏于侦查的情况出现。

(三)关于操作过程1、具体操作过程草案并没有对具体的操作过程进行规定,这就使得刑事和解的可操作空间太大。

其中有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如赔偿的标准问题。

实践中许多被害人漫天要价,导致和解制度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如何避免和解制度成为富人的专属,都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标准①。

2、和解协议首先,和解协议本身的性质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处于何种地位?其次,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否具有强制力?和解之后反悔怎么处理?如果依据和解协议被从宽处理后,又没有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应当解决。

(四)关于配套措施首先,应当建议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限制不起诉制度,如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情况、是否具有和解协议等作为考察条件,并对其设置考察期。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1. 引入调解机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调解机制,以减轻司法负担,并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和安全。

调解可以降低涉案双方的冲突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维护双方利益平衡,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

2. 合并审前程序建议整合审前程序,精简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审前程序包括起诉前和立案前的程序,整合后可以减少重复性程序和诉讼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审判周期。

3. 增加庭审公正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庭审公正性的要求和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对庭审程序的规范、加强庭外干扰的监管、强化证据质量控制、提升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庭审公正性得到实现。

4.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应在所有环节中得到实际保障,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5. 保护无罪推定原则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保护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任何司法制度的基础,应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体现。

分类证明制度、排除非法证据等措施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6. 规范赔偿制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范赔偿制度。

犯罪被害人应当得到公正的赔偿,而不是屈指可数的一点赔偿。

必须建立适当的机制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7. 基于智能化技术的案件管理建议采用基于智能化技术的案件管理,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调度、处理和分析的效率。

智能化技术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机关的应对策略,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8. 建立社区调解机制建议建立社区调解机制,以调解社区冲突、提高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

应当建立一套法律机制、管理体系和社会环境来促进社区调解的发展。

刑诉法修改建议

刑诉法修改建议

刑诉法修改建议刑诉法修改建议背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完善。

以下是我对刑诉法修改的一些建议:修改建议一:优化程序保障•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强化律师的角色,提高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完善对刑事证据的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修改建议二: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起诉和审判程序,减少繁琐的程序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探索推行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以提高审判效率。

•引入先审后理的制度,即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先行解决争议焦点,减少无谓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修改建议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刑事审判的透明度,推行公开审判制度,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足够的了解。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提供更多案件信息,为公众提供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完善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制度,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和公正性。

修改建议四:强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刑事案件审判需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合作,建立专业化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结语刑诉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优化程序保障、简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强化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改进,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修改建议五:加强调解和司法解释•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减轻司法压力,提高效率。

•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和解释权的统一,确保司法实践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司法解释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适用困难和司法不公。

修改建议六:完善刑事赔偿机制•完善刑事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可以获得应有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篇1一、引言最近,我学习了新《刑事诉讼法》,感觉受益匪浅。

这部法律是我们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还掌握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程序。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的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证据、调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和程序1.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阶段,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侦查机关还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需要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起诉活动的公正性。

3.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其目的是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个阶段,人民法院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其目的是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下

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下
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全过程能够充分参与,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代理,确保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执业规范
制定明确的律师执业规范,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恪守职责、勤勉尽责,提高律师 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
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与监督机制的完善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中 能够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包括会见被告人、 阅卷、调查取证等。
06
附则
本大纲的解释权归属于制定机关
01
02
03
解释权归属
本大纲的解释权归属于刑 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制定机 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最高人民法院等。
解释方式
制定机关可以通过官方文 件、会议纪要、司法解释 等方式对大纲进行解释, 确保其准确性和权威性。
解释内容
制定机关可以对大纲中的 概念、原则、制度等进行 解释,以帮助公众更好地 理解和遵守。
强制措施
完善强制措施制度,明确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加强 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和救济,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 障。
侦查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完善
侦查监督
建立健全侦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 活动的监督,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和 误用。
救济机制
完善被追诉人的救济机制,明确被追 诉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 和救济途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 益。
对证据规则进行完善,明确证据的收集、 审查和认定标权保障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减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确 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通过再修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 法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 置。
02
证据制度改革
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 点思考下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优化了诉讼职权,完善了体制机制,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其仍存在控辩失衡、公平和效率无法兼顾以及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等问题。

进一步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办案模式,强化律师辩护权等措施能为《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冷思考经学术界、实务界多方博弈后,《刑事诉讼法》以协商性民主的方式顺利通过。

此次修改亮点纷呈,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冷静审视《刑事诉讼法》后便不难发现其仍存在一些缺憾,需引起重视。

一、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热评价《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受到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和热烈评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了诉讼职权,调整了诉讼结构从哲理的高度而言,凡是权力都需要制衡与制约。

因为“人民追逐权力不仅仅是因为权力能够满足个人的利益、价值和社会观念而且有权力自身的缘故,因为精神的和物质的报酬存在于权力的所有和使用之中。

”[1]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权对审判权、侦查权的制约,优化了诉讼职权配置。

强化对侦查权的制约体现在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权,对监视居住的决定权和执行监督权、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等;强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体现在再审案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化辩护职能以调整诉讼结构,侦查阶段律师拥有了辩护人的权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侦查机关批准,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会谈过程不受监听。

2.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更为注重尊重人权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机关更完善的侦查措施,以适应当前刑事犯罪高发的复杂社会形势。

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十五条建议

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十五条建议
六、改审委会制为大审判庭制。审判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判而不审”,违背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修改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为“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审判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七、明确赋予当事人沉默权。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大前提下,难以真正落实。只有赋予当事人沉默权,这将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并行不悖。(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为“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或接受政府提供免费律师。”
十一、构建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只有风险、没有合法收益,而国家理应予以保护,以确保证言的可靠性。(将草案第十四条部分修改为“审判机关应当制定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证人及其家属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照执行。”)
十二、反对通知有碍侦查条款。每个人都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不容变相剥夺;如果人人都可能神秘失踪,则人心惶惶。(删除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的“通知有碍侦查”条款)
十五、增强公诉机关的案件掌控能力。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重大,侦查机关并无终极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现实中侦查机关全面掌控刑事案件而公诉机关只能后台处理,不仅权责不对等,而且内耗资源。立法者也有意调整,在草案第四十四条拟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种软约束条款很难落实。(将草案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参加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案;对于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接管侦查取证活动,有权调配、指挥侦查人员,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

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

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
2021年3月1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有关条款的修改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本人就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

首先,我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
法权益。

新法规定了一系列规定,旨在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如
对证据的采信、对嫌疑人的取证、对辩护律师的保障等。

这些规定有
助于保证犯罪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其次,新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程序进行了修改。

新法规定了较为详
细的证据收集程序,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新法还规
定了律师在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对辩护律师在参与案件时提
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再次,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更多的审判程序和规则。

新法对审
判程序和合议庭的组成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增加了相关的程序和流程。

这有助于保证犯罪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最后,我认为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时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实际操作。

由于新法对诉讼程序和流程做了大量的修改,需要通过广泛宣传
来确保各方能够正确了解并遵守新法规定。

并且,需要加强实践操作,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和完善。

综上所述,我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具有保护人民权益、规范司法程序、确保法律公正等多重意义。

在实施时需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实践操作,使其真正起到实际效果。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精)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精)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颁行以来,时光已匆匆跨过九个春秋。

九年的时间,虽然人们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尚处于逐渐接纳但并未完全消化,甚至还时有抵触的状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新的诉讼理念,却实实在在地冲击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执法观念,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学术研究氛围,给我国的法学研究领域注入了少有的民主和自由的空气。

人们在抵触中、争议中、鼓吹中、思辨中逐渐深入地认识了诉讼的原理、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定位,由此也发现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暴露出的越来越多的包括理念上、技术上的立法问题,以及与法制现代化要求的差距和与当下现实执法环境与基础的脱离问题。

所以,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理论准备、发展趋势等方面来讲,都是必要和可行的。

囿于水平和篇幅,本文在此只探讨几个具体的立法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第3条之规定(一)存在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职能和职权的界定。

关于职能与职权的界定,有不同的表述。

所谓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所谓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利的特殊表现形式”。

对于刑事诉讼职能,学界也有不同的表述,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又如,所谓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

再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各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

尽管对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总体来看,职能更强调的是某一特定事物的作用和功能,而职权则是在法定的范围对职能最大化实现的方式、手段。

因此,从立法结构和体系上看,第3条的位置仅次于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不适于具体划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范围。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问题背景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正在进行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以期使新修订的《刑诉法》更加完善。

一、适度增加对辩护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为了确保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充分保护,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加以下规定:1.确保辩护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包括在所有关键环节提供辩护意见和建议,且不能受到打压或限制。

2.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要加强辩护人的参与和监督,避免任意扩大逮捕范围或滥用拘留权限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要求为了避免非法证据的滥用和误判,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对证据收集的规定和要求:1.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明文规定警察和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的权限和程序,严禁非法侦查手段的使用。

2.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要求其可靠性经过严格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加强对刑事审判公正性的保障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以下规定:1.加大对法官独立性和中立性的保护,明确禁止法官受到任何形式的干预、利益输送或压力。

2.提高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审判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素质和能力符合审判要求。

四、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完善以下机制:1.完善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保护责任和具体措施,切实解决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益保护问题。

2.加大对被害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防止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再次遭受伤害或感受到恐惧。

五、加强对判决结果的复核机制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对判决结果的复核机制:1.加强对刑事判决的复核程序和权威性,确保刑事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完善对冤假错案的申诉和再审制度,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纠正冤错案件,恢复被告人的名誉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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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思考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979年,1996年对之有较大的修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此次修改是比较成功的,在民主化和人权保障方面迈出较大一步,受到国内外的一致好评。

转眼间,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至今已经有十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民主法治化进程的不断进步,旧的刑事诉讼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改成为必然。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法治新观念和司法实践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整个国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经济结构到思想观念都有较大的转变,其中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的观念有:1、公正观念。

司法公正历来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几年来,关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公正观念已然形成。

十六大报告强调,必须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司法制度必须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实现。

2、人权观念。

近年来,我国在人权保障问题上取得了重大进步,我们在国际上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谈论人权问题了。

真正的民主社会,就要尊重人,尊重人的尊严。

在刑事诉讼法中打击犯罪,也是对犯罪人以外的人的人权的维护和尊重。

但是现有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不够的,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问题,不能令人满意。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一定程度上还被作为客体来对待。

所以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是有必要的,并且到了非改不行的程度了。

3、效率观念。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施行的10年中,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将效率确定为工作主题,检察机关也主张搞简易程序,甚至主张普通程序的简易化。

效率提高虽然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如何实行却存在不同看法,最终都需要从立法上来解决。

二、司法实践的需要。

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理念的变化以及司法改革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

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司法机关也做了努力,进行了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是绝对不能突破立法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改革,空间有限,当然有的改革是对现有立法进行突破,尽管愿望很好,更有人称之为"良性违法",但对这些做法,我是持反对意见的。

法治国家,立法必须遵守,司法机关作为守法的模范,尽管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违法,这也是不可允许的,守法模范带头违法会使其他国家主体和普通公民无所适从。

现实中问题相当突出,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违法的事例不胜枚举。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公检法三部门各搞了400来条的司法解释,总计1000多条,其中有的是好的,在法律框架内增强了法律的实用性,但也存在着违法现象。

对这些违法的解释,我认为:如果是合理的,就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加以吸收。

实践中的问题是,公检法机关非常重视本部门的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下放了权力。

这都提出了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我列举以下几个问题(加以说明)。

审判前超期羁押问题,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问题相当突出的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侵犯最严重的问题,超期羁押有两种原因:(1)在现有法定的期限内可以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司法机关主观原因没有做到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某些案件确实不可能得到合法解决的。

这就需要立法进行规范,与其统一的期限规定屡屡被违反,不如规定比较科学的期限,避免出现第二种情况,这样第一种违法的做法也没有理由了。

其实外国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并没有中国这么严格,最近在与德国有关学者关于强制措施的讨论中了解到,羁押期限规定为3个月,期限届满仍解决不了问题,可以申请延长3个月,这个过程还可以无限期的循环下去,当然这种做法也是有毛病的,这里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我们立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没有必要一刀切,没有必要完全统一,对重大复杂,特别是重大经济类案件,侦查工作相当困难、复杂,可以规定较长的期限。

这需要立法进行规范,并且立法规定后就必须严格遵守。

关于审判监督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都非常简单,实践中再审申诉的案件非常多,造成人民法院不堪重负,并且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效率。

还有刑讯逼供问题等等都需要立法从制度上解决。

三、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国内法协调的需要。

我国分别于1997年、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公约。

《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经签署5年了,我觉得新一届人大5年内应该作出批准,否则面临的国内外的压力会非常大。

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协调问题,我主张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这一提法受到很多学者的反对,认为国际法必须先转变成国内法才在国内生效。

我认为这种转变过程将会使国际条约的内容大打折扣,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只重视国内法,并且更重视司法解释,(这有自身利益的考虑了)司法解释就已经使得基本法打折扣了,再将国际条约转变成国内法,后果将是条约面目全非。

对于司法考试问题,我对目前不考国际有关法律性条约文件的做法不以为然,我国已经加入WTO,很多制度都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在司法考试中增加相关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于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上,有三种解决措施,许多问题我们都有规定或者基本达到要求,就不需要改;有的却是不改不行,比如国际公约中规定:不得强迫自我归罪,与我国刑事诉讼法92条"如实回答"的规定就有较大冲突;有的条款需要具体化,92条规定太刺眼了,与国际的大趋势是违背的,对于沉默权问题,我认为是否直接规定沉默权,还有待研究,用"不得强迫自我归罪"代替直接地沉默权规定也是可以的。

对于禁止双重危险这一国际准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屡屡违反的,这需要立法在再审程序中进一步落实。

对于"无罪推定"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就是无罪推定,其实两者还是有区别的,至少是我们的规定还不到位。

总之,我认为,明显有矛盾的问题,必须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对国内立法的修改先行,也是为人权公约的批准作准备。

四、立法模式选择的需要。

关于证据法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争议比较大。

西方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就有不同的模式。

有学者主张独立的证据法典,现在司法部门也在搞统一的证据规则。

我认为,搞统一的证据法,意愿是好的。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搞民事和行政的证据规则,而刑事的证据规则由于涉及到公安检察机关,在人大法工委的建议下不搞。

关于证据立法的模式问题,目前已经很实际了,到了不解决立法就无法进一步推行的阶段。

看西方的证据法典,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只规定审判阶段,限于民事和刑事并且民事较多,刑事审判前阶段的证据问题就不是证据法典规范的内容了。

大陆法系将刑事证据部分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其他法律也有一些关于证据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传统总体上更接近于大路法系模式,所以可以考虑采用在三大诉讼中规定证据法的模式,由于我们现有的诉讼法典都或多或少地规定证据法内容,如果要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典,为了防止冲突,就面临着从诉讼法中抽出证据部分并入证据法典,这样难度非常大。

此外,证据法典要规范审判前阶段,因为这一阶段实践中的矛盾相当突出的,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侵犯比较严重的阶段,但是这种在证据法典中规定侦查阶段的证据规则,是立法上的突破,因为正如前文介绍的,是没有先例的。

这当然不是简单问题,我认为当前比较现实,符合实际并且可以顺利推动证据立法的方法就是证据立法纳入各自的诉讼法典中。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做法会导致诉讼立法的过度膨胀,其实可以将证据部分作为诉讼法中独立一章或者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条款来解决。

人大法工委对这个问题也多次召集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进行座谈,将证据立法纳入诉讼法中呼声较高,成为大趋势。

所以这里提出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必要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客观上是有需要的,理论实务界也大都同意,我对新一届人大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面寄与厚望。

分局承担刑事侦查职责的机构有刑警大队,经侦、国保、禁毒、经文保、计算机监察等专业队,各公安派出所。

另外,治安大队也承担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

刑警大队现有侦查员57人,各城区公安派出所内设的刑事组均为3-4人不等,农村派出所因警力有限,民警既是侦查员又是治安民警、社区民警,每所6-8人不等,个别城区派出所也存在民警既是侦查员又是社区民警的情况。

禁毒大队有侦查员10人,经侦大队有侦查员14人,经文保大队4人,国保大队6人,计算机监察大队4人,治安大队8人。

全局现有刑事侦查员382人,对比1996年增加121人,其中男性占到98%以上,35岁以下174人,35-45岁151人,45岁以上57人,中专学历15人,专科学历252人,本科学历105人,与目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比仍需增加二分之一以上警力。

(一)案件数量1996年立案1125起,破案1051起;2005年立案1735起,破案1788起,刑事拘留826人,取保候审114人,监视居住22人,逮捕335人,移送起诉342人,无撤案;2006年立案1626起,破案2141起,刑事拘留730人,取保候审308人,监视居住36人,逮捕467人,移送起诉427人,撤案2起;2007年1-5月立案593起,破案595起,刑事拘留292人,取保候审126人,监视居住14人,逮捕143人,移送起诉164人,撤案2起。

(二)经费装备1.经费情况。

分局2006年的经费为2282万。

用于办理刑事案件的有163万,区财政每年划拨4万元专项资金,平均到每名侦察人员的办案经费为每月200元,除此之外,无其他费用来源。

如办案经费不足,只能挤占其他经费。

2. 勘验现场情况。

对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能够进行现场勘验只能达到30%。

而未能勘验现场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刑事技术人员数量较少,不能满足现有处警量,疲于应付。

因此,将一些一般刑事案件勘验现场交由派出所现场处理民警去做,导致一些案件的现场比如伤害案、数额较低的盗窃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勘验;二是部分一线民警不会勘验现场,不能绘制现场图、不会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基本技能较差的情况大量存在;三是民警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重视程度不高、没有把现场资料作为第一证据、作为还原案件事实最真实、最可靠的信息来源,作为侦破案件的有利突破口。

3.视频审讯室建设情况。

如在现阶段规定所有刑事案件讯问是必须录音录像,仍不现实。

只能在现有条件下,在刑警大队、看守所等地建立视频审讯室,用于重大案件及一些特殊案件的讯问。

原因有二:一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机构众多,以临渭分局为例,有20多个单位可办理刑事案件,这些单位平均每日需要讯问的嫌疑人不低于2人。

照此计算是否每个办案单位都必须设臵一间视频审讯室。

二是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庞大,如果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求有视频讯问,那么警力、财力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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