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爱心互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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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爱心互助基金会(内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公司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救助公司内部特殊困难员工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目的是:通过统筹及公司内外捐款,救助公司困难员工,充分发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友爱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作用,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四条本基金会员工的范围是:公司所有正式的员工。

第五条为体现“依靠员工发展,为了员工发展,让员工共享发展成果”的理念,根据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上升下降情况,公司每年将对员工互助标准进行上下调整。

第六条为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对员工救助时,将与员工在职时对公司的贡献大小挂钩,适当拉开档次,确定救助金额。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人。(管委会成员另行任命)第八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义务:

(一)组织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二)制定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方案;

(三)审定基金会年度报表;

(四)修改基金会章程;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临时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一)重大募集、捐助活动;

(二)章程的修改;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成员审阅、签名。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3人,其职责是:(一)负责基础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

(二)负责受理困难员工救助的报告,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负责收集整理员工对基金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四)负责编报基金会年度报表。

第十四条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不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均为自愿主动为公司员工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公司在职员工,凡自愿参加基金会,并按月缴纳会费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享受以下权力:

(一)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以下的义务:

(一)申请补助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

(二)按时交纳会费,会费在工资中扣交,所缴纳的会费及利息用于自助或互助,按照义务和权利一致的原则不再退还。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主要来源有:

(一)员工个人缴纳会费5元/月;主管级与经理级缴纳会费10元/月,总监(含)级及以上缴纳会费20元/月。缴纳方式:可委托薪酬专员代扣。

(二)公司拨款按人数10元/月/人;

(三)工会经费:一次性投入2万元;

(四)基金利息;

(五)接收公司内外捐款。

第十九条本基金收到的各项款项均要存入本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基金的安全、完整,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财务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收支项目要定期公布,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检查和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基金会年度报表。

第五章救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死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除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外,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可申请如下救助,一次性工亡救助金3000元;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工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除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外,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可申请如下救助:

工伤1-4级的,可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3000-10000元;5-10级的1000-5000元。

第二十六条员工患大病(心脏换瓣、心脏搭桥手术、安装起博器、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出血、脑梗塞、股骨头坏死等)或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给家庭造成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如下救助: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可申请救助,每次救助3000-10000元;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可申请救助,每次救助3000-15000元;

(三)员工直系亲属患大病给家庭造成特殊困难的,可申请救助3000-8000元。

第二十七条员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请如下救助:

(一)按员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一次性申请救助1000元;

(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生活学习一次性救助费1000元;

(三)子女考上国家统招大学、大专的,可申请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

第二十八条其他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需要救助的,酌情给予救助。

第六章员工救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二十九条员工需救助的可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因工死亡的员工遗孤未满十八岁的,须持户口本;因工死亡的员工遗孤在读的大学生、大专生,须持户口本、学生证;

(二)员工因工致残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致残诊断书或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书;

(三)员工或员工直系亲属患大病的,须持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和住院费账单;

(四)员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须持有户口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的证明;

(五)困难员工子女考上国家统招大学、大专的,须持有所在学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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