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业务类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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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业务类合同管理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非主营业务类合同、协议等,目的是为规范非主营业务类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而产生的不利影响,特制订此办法。

一、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2、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文本的起草。

3、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4、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法务部、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审核同意。

二、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1、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2、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的草拟: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商谈约定的内容草拟经济合同文本。

4、审查修改:法务部于3日内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意见一并交承办部门进行修改,相关部门与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由法务部进行协调定稿。

5、最后签订:经会签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合同承办部门送总经理签批后,加盖公章。

三、合同的管理

1、本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非主营业务类合同管理;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由法务部管理。

2、公司的工作由行政部门管理。非经授权不得随意带公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外出业务。

3、公章、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按总经理指示采取必要的措施。

4、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行政部门随合同保管。

5、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给人事部门,并以书面和电话的形式通知合同相关方,经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公司印章使用审批制度

1、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合同章、公章由行政部门保管;

政部门保管;

2、各部门若需加盖印章,经办人填写“用章申请表”;

3、经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审批;

4、财务部盖章,并存档保存;

5、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空白单证、纸张上加盖印章。确因业务需要,需经总经理批

准后方能盖章;

6、已盖公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财务部销毁。

7、印章使用须严格用章登记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经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根据审批规定的使用范围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印章使用人签字,然后盖章。如遇紧急情况,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电话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后必须办审批和登记手续。“用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

8、凡涉及公司直接利益关系的用章用印均需经法务部审批。

五、合同经办人员的义务

1、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2、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为他人提供公章或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3、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合同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总经理。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的,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交给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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