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建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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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能

第二条基建处负责公司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资产管理和维修管理。主要责有:负责公司内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的管理,分类编号,健全台帐,做到帐物一致。

第三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对公司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技术状态管理、技术鉴定及组织日常巡查、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的技术状态管理,负责房屋、构筑物、车间地坪(道路)、车间内雨水、排水系统、天车轨道梁、避雷设施等的维修预检和月度维修计划的编制,报基建处。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计划管理

(一)基建处负责公司年度、月度大维修计划的编制。

(二)年度大维修计划,应在上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执行;月度大维修计划,于上月25日前下达,承修单位(如需基建处另行发包的,报公司批准后,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承修单位)按大维修计划项目安排月度作业计划,并于当月五日前报基建处。

(三)各车间提出的维修项目,应于上月20日前报基建处安排。十分急需的项目,由提出单位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由基建处追加计划,承修单位应在当月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项目按车间下达,内容详实,数量准确,重要部位注明完成时间。

(四)由于生产需要而临时增加大维修内容时,采用先施工,后追补计划的方法处理。

(五)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各车间要督促承修单位认真执行月度大维修计划,除确因生产影响等原因外,必须按时完成维修任务。

第六条房屋建筑的日常维护管理

(一)清理厂房屋面积灰、屋面雨水管道、市政雨水管道、排水沟、雨水井、雨水出口等,并运走垃圾。

(二)修补砖墙和柱的脱皮、掉漆、掉角,并定期给钢屋架、钢爬梯、钢支撑等金属件涂刷油漆。

(三)定期清洗厂房彩钢板墙面、办公大楼、食堂及辅房的幕墙。

(四)定期检查天车轨道梁和厂房地面轨道。

(五)及时清凿、修补钢筋混凝土构件(包括设备基础)露筋和毁坏处。

(六)紧固钢、砼组合房架松动的连结螺栓。

(七)补修道路、人行道、排水沟,增换断裂的水沟盖板。

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使用规定及禁止行为

(一)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和增减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和形状,对违反规定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单位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自行调剂,确因工艺变动或生产需要时,须经基建处进行技术论证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

(三)建筑物、构筑物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损坏,由责任单位向设备动处提出书面报告;危及安全的应同时提出问题,进行事故分析。破损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基建处负责技术处理,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使用单位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和保护,积极配合基建处及相关施工部门做好房屋管理工作。

(五)禁止行为

1、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厂房的基础、钢柱、钢梁、钢支撑、钢屋架,办公楼、食堂、辅房的基础、柱、梁、剪力墙、楼面、屋面、幕墙及地下室任何部位等)不许私自改动,不得随意在墙上打洞、开门、开窗等,对随意损伤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2、如属设计不合理或因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需要改变建筑物状态,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基建处审查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

3、未经批准严禁利用建筑物的屋架、梁柱、支撑、桁架等构件悬挂沉重物品,安装设备时,也不得在顶棚内或屋面上安置或堆放杂物。

4、使用单位不准在厂房地面及房屋楼面堆积超过允许荷重的重物。

5、不得在原有建筑物顶上、四周搭设附属建筑。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周围挖坑取土,或采取其它影响建筑物寿命和安全的行为。

6、各单位需要新增房屋或设施,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工艺部门、基建处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修建。

第八条维修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二)大维修施工完成后,负责大维修的预检人员严格检查施工质量,合格后方可签字验收,杜绝质量事故发生。

(三)质量验收参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基建处负责检查。

基建处建立对公司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例行及非行检查的制度。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事项的纳入公司相关规定进行

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基建维修管理程序按公司基建维

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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