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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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民航机场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航机场建设安全管理,保障建设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机场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投入(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设施设备购置、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

(2)施工单位应合理配置安全生产资金,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使用。

3. 安全教育培训(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 隐患排查与治理(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5.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6.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2)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8.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确保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所有参建单位、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安全控制。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等手段,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培训等工作,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并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职责和权限,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加强与其他参建单位的沟通配合,共同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季度工作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季度工作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季度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京建发〔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季度工作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9〕51号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各参建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安全质量管理意识,消除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现将新机场线一期工程2018年四季度安全质量监督执法情况通报如下:一、新机场线安全质量形势总体可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重点针对风险较高、施工强度大的工点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2018年四季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各标段共开展监督执法检查24次,发现安全质量问题共计113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实施行政处罚5起。

从监督检查的情况来看,新机场线工程安全质量形势总体可控,各类安全质量隐患数量有所下降。

但是部分工点施工过程中仍有质量管控有不到位的情况,各类安全隐患仍存在。

二、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成效显著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各参建单位依托信息化手段,扎实开展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8年四季度共排查治理隐患2957项,相对产值205项/亿,隐患数量比三季度下降15.6%,位于各线路前列,顺利实现了“五杜绝、一减少”的安全管理目标。

三、质量策划工作稳步推进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施工单位在新机场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开展了质量目标策划工作,力争将新机场线打造成质量创优的精品工程。

新机场线北航站楼工程结构和机电系统形式复杂,层高大于12米,施工难度高,针对上述工程特点,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质量策划时明确了坚持“四精、一严、一全”的管理原则,通过样板引路、建立质量通病防治问题库、加强人员培训、建立高效执行力强的质量控制体系等具体措施,为实现创优目标保驾护航,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篇)

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场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场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1. 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2. 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资金的投入;3. 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4. 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责任:1. 负责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2. 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管理;4. 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5. 负责组织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责任:1.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3. 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事故报告进行审核;4. 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施工人员责任:1.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 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 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 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4.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5.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养。

京建法〔2021〕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京建法〔2021〕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京建法〔2021〕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1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1991]第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1991]第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根据国家腾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市建委不予批准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

第五条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

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总分包质量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

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

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使用。

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场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所有参与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机场建设工程参与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特殊工种人员等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机场建设工程参与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中毒、触电等事故。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区域、生活区域、办公区域分离,避免交叉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七条机场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管工作按照“重监管,强联动,严执法”的工作原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采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相结合的检查模式,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暂扣、吊销等工作;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1 -第六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抽查,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相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承建工程的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查,对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情况和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留存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备查验,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机场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机场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机场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机场建设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四条机场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为机场建设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安全可靠。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投入第九条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合理配置安全生产资金,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条机场建设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作业部位进行隔离和警示。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通道,确保人员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机场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关于落实谁安排生产任务谁负责确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关于落实谁安排生产任务谁负责确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关于落实“谁安排生产任务,谁负责确认安全作业条件”的管理规定为落实北京新机场旅客航站楼及综合换乘中心(核心区)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更好地遵守国家、地方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各分区、分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分区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安全条件的确认第一责任人,分区生产负责人对安全作业条件的确认负有直接责任,同时组织技术、安全负责人对施工区域(流水段、施工部位等)进行安全条件检查验收,经确认合格后分区负责人、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填写安全条件检查表并签字确认。

二、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直接负责本施工区域各项施工作业环境安全状态的确认,同时配合分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对本施工区域进行安全条件检查验收,经确认合格后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填写安全条件检查表并签字确认。

(附件:施工现场安全条件检查确认表)。

三、生产负责人在安排生产任务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条件确认职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认真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条件检查表,上报总包安保部。

未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分区、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施工生产任务。

四、总包根据各分区上报安保部的安全条件检查表进行督查,首次发现未填报、填报内容与现场条件不符的将对其相关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并采取停工处理;发现两次以上出现同类问题,总包将致函分区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派驻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到场督查整改,并对劳务单位进行5000至20000处罚,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停工期间造成的人工、机械等任何损失由相关分区及分包单位承担。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本工程所有分区及分包单位。

北京城建集团新机场工程总承包部2016年8月9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新机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2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新机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2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新机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新机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26号北京新机场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新机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结构长城杯、竣工长城杯、鲁班奖等质量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结合新机场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质量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一)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新机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专职质量管理机构统筹负责新机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配备满足质量管理工作需要的质量管理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以及土建、机电、水暖等专业负责人,其中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质量负责人以及土建、机电、水暖专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建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质量管理人员名册,注明各自的质量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内容,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京建法[2003]0446号•【施行日期】200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3]0446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坚决遏制施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扭转当前施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加大施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力度,结合当前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进一步提出如下措施:一、强化施工安全生产,落实建设各方责任1、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系统,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办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标准的情况重点监督,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二、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督组织机构1、市和区县建委应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规范执行情况地检查力度。

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作用,严格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加强施工安全事故易发环节的监督。

2、施工安全生产实行区县建委属地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工地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监管,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站合署建制,也可以单独设立,并向各区县编办申请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参建各方市场行为管理1、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载明要求投标人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保证体系,并在评标办法中设置相应的评分分值。

机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机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机场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机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

三、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4.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统筹协调机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2)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4)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交流;(5)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6)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4)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逐级负责制。

2. 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立即采取治理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追究。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京建施〔2009〕52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京建施〔2009〕52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京建施〔2009〕521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1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8日经第3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1月4日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专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专业工程范围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加强监督。

第六条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一、总则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广大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城区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监督内容及要求(一)总体要求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志,并评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安全检查员的责任,做到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培训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施工现场基本安全要求1.建设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通道,通道上必须设置专业的标志,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工人和施工机械较快地撤离现场。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设置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临时保护设施,包括临时封闭和隔离设施等。

(三)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操作规范和安全防范措施。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操作要求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作业规范,并通过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和确认。

(四)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作业规范,并通过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和确认。

3.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并进行专项训练和教育。

四、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完成。

(二)检查结果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安全隐患,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消除隐患,惩罚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机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机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机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机场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机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2. 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1)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区域安全。

(2)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3)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4. 机械设备与用电安全管理(1)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检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5.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1)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环境整洁。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发生。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调查组应迅速赶到现场,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事故报告应真实、准确、及时,按国家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六、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机场项目施工全过程。

2. 本制度由机场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民用机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民用机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民用机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11.1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民用机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民用机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激励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民用机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于12月1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编写组联系人电子邮箱。

相关文件可在民航局网站“意见征集”栏或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栏下载。

编写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世安
邮箱:*******************
电话:186****4330
民航局机场司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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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编制日期: 2016年10月1 / 2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第一节各部门职责 (4)第二节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6)第三节监督检查计划 (6)第四节检查结果及整改 (7)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7)第一节事故隐患排查重点 (7)第二节事故隐患管理 (7)第三节事故隐患整改验收 (9)第四节防汛安全隐患排查 (9)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通报 (9)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0)第六章安全生产评比 (14)第一节评比原则 (14)第二节评比分工 (14)第三节评比办法 (15)第七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新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施工,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新机场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北京新机场建设安全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新机场建设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新机指发〔2016〕7号,以下简称“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设计部)负责新机场建设区域各项安全生产的组织及监管工作,定期召开北京新机场建设安全工作会议,通报情况并传达部署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条施工总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与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47号)及河北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教育必须留存影像或文字记录,并按要求对接受教育人员进行考试。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驻现场进行工程安全管理。

应建立夜间及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检查制度,加大夜间及节假日安全管理力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代替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地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节各部门职责第十一条规划设计部(一)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标准,根据指挥部指示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三)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确保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促进作用。

(四)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工程部门(一)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二)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切实贯彻执行指挥部安全生产目标。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

(四)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收集整理安全生产资料档案台账。

(六)定期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开展检查,做好记录。

(七)参加监理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

(八)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施工单位收集事故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施。

(九)及时掌握所辖区域监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以及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十)各工程部门应设置本部门安全联系人,负责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规划设计部及各工程部门完成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节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合同》执行情况,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主要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及落实的情况。

第十八条每次监督检查应填写《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1)必要时采取多媒体的形式记录在案。

第三节监督检查计划第十九条指挥部领导不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规划设计部与工程部门和监理单位联合对施工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每月开展现场安全检查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每天对施工单位进行班前班后检查,每天对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节检查结果及整改第二十三条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不合格事项,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其从该区域内撤出,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

同时,做好有关台账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节事故隐患排查重点第二十四条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排查力度,排查及防范重点如下:(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其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节事故隐患管理第二十五条人的不安全行为,监理和施工单位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六条物的不安全隐患,监理和施工单位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每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的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见附件2)经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后将隐患排查结果报监理单位签字验收。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视检查,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重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重点检查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检查单位发现的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的结果及时向检查单位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编写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报告,并以“四不放过”的原则排查类似隐患(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报告必须经责任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及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第三节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第三十一条各工程部门负责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第三十二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及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报告及时报送至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规划设计部)。

第四节防汛安全隐患排查第三十三条北京新机场建设工程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施工单位应针对极端特殊天气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设置防汛责任人,将防汛期间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层层落实,全面覆盖各自标段的排查范围。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防汛责任人,每年汛前当可能遭受较大的暴雨洪水袭击时,认真组织工程安全大检查,并亲临现场摸清工程现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组织制定完善防汛预案,认真做好防汛的思想、机构、队伍、物资、措施等保障工作。

第三十七条如出现汛情,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全力抢险,及时向工程部门报告,并做好临险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避免人员伤亡,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通报第三十八条日常工作期间如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监理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30分钟内向指挥部工程部门通报;指挥部工程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第一时间通报指挥部分管安全领导,同时通报指挥部主要领导。

第三十九条节假日及夜间如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监理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30分钟内向指挥部工程部门值班人员通报;指挥部工程部门值班人员接到通报后,应第一时间通报指挥部值班领导,同时通报分管安全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四十条事故通报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一条为做好北京新机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参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各自工程实际制订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相应组织体系。

确保迅速有效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建立应急救援响应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十二条监理和施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四十三条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北京新机场建设区域范围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损坏、安全设施失效以及在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十四条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应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成员由北京新机场建设安全委员会组成。

第四十五条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安全事故发生后,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参建施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二)根据事故状态,监控舆情信息,开展新闻危机管理。

(三)配合上级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职责(一)党委办公室: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并按照《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启动相关程序,进行新闻危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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