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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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而言,最有效、最有力的保护应当是对外包装盒申请专利,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一但取得了专利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申请专利的问题也是很多的:主要是产品(包装盒)不能及时生产面世,因为专利要求新颖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的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产品不能及时上市,可能会丧失市场;失去市场,拥有专利权又有何用?更何况还有申请文件撰写的困难,花费多、时间长。即使取得了专利,在中国维权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个非常头痛的事。所以在法律服务实践中,我们不主张当事人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取得法律对自己设计、制作的包装盒的保护。

我们认为最简便、有效的是利用《著作权法》的规定,通过对外包装盒的图案、文字的著作权加以保护来达到保护外包装盒不被侵权的目的。当然盒上的图案、文字必须符合“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如果遇到仿冒的外包装盒,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在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外包装盒的生产、销售、使用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专利维权的诉讼相比,提起著作权的诉讼一般而言花费的时间要少,权利的取得和维权的费用也低。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著作权的权利是自然取得,作品一形成便有了著作权,所以实践中如何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是一件看起来不是问题但做起来十分困难的事。在我们的顾问单位设计、制作完成一款新颖、优美的包装盒又担心投放市场遭到仿冒侵权时,我们总是建议有选择地去做著作权登记。花点小钱,将来如果维权时将省事多了。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包装设计是商品的外在体现,在满足商品保护、流通等功能的同时,在销售领域,其正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优秀的包装设计,凝结着生产者和设计者的综合智慧,有效传达商品的内涵与价值,具有新颖性、独特性、富有美感等特征,是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与生产者的重要外观特征。

包装设计是保护商品的“外衣”。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包装设计本身能够得到什么有效保护吗?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符合条件,商品的包装设计甚至能够获得知识产权法下的多重保护。下面,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的角度,一一阐述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及如何选择适用。

一、版权保护

版权即著作权,是著作权的通俗说法。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中,与包装设计相关的受保护客体包括:文字、美术、摄影作

品,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实务中,包装设计常用的版权保护客体有两种,一种是将作品作为美术作品申请版权保护;另一种是将作品的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作为图形作品申请版权保护。比如,限量制作的玻璃材质的精美酒瓶,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申请版权保护;为生产酒瓶而绘制的产品设计图,可以作为图形作品申请版权保护。同一件包装设计,可能存在既可申请美术作品保护,又可申请产品设计图保护的情形。商品生产者、设计者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一进行保护,或两客体同时申请版权保护。迪比特诉摩托罗拉侵权案的判决证明,在中国现阶段,相比较而言,美术作品因对工业技术不会形成阻碍,能比产品设计图获得较高程度的保护。

对包装设计进行版权保护的优点在于:第一,自包装设计完成之日起,该作品的著作权即自动产生,非依登记取得;第二,著作权从登记到获得权利证明时间短,通常,完成著作权登记手续只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第三,著作权登记成本低廉,且保护期间无需续费;第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长达50年;第五,著作权受地域或国别的限制小,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范围内,作品均受保护。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数据,截止2011年7月15日,包括中国在内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已达164个国家。

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的一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指将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法下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近年来各级政府逐步重视引导企业加强建设自主知识产权,纷纷出台相关鼓励与支持政策,如上海市就对2002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授权费、实审费、国外专利费、港澳地区专利费进行资助,并出台了《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形成长效机制。对企业而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既能收获专利权利,又有经济上的实惠,何乐而不为?

但另一方面,企业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就包装设计的保护,与版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有其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必须依申请才能获得,未获得专利授权前,外观设计不受专利法保护;第二,从递交专利申请至获得专利证书的时间较长,通常需要六至八个月;第三,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所有权人必须续缴专利年费以维持其权利;第四,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较短,自申请日起十年,期满专利权即终止,不能续展;第五,专利权有地域性,外观设计专利权只在获得国有效,如商品销往多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成本势必升高。

三、商标保护

商标俗称“牌子”。通常,人们对商标的理解仅限于代表该企业的名称或标志。实际上,我国商标法规定,起到区别作用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对包装设计的商标保护,通常也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将包装设计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广泛使用的平面图片,作为企业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例如,消费者熟知的肯德基,其所有者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在中国除了将“肯德基”、“KFC”注册了商标以外,经常出现在肯德基产品外包装及其店招上的“老上校半身像”、“鸡图案”、“老上校头像”等等都被作为商标一一申请注册。另一种对包装设计的商标保护方法,就是将整个包装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如雀巢公司的褐色方形酱油瓶,辉瑞产品有限公司的“蓝色菱形小药片”伟哥,都是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的立体商标。

在我国现阶段,易被商标局接受的依然是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由于其显著性评判难度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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