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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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
【部分失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12.12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